【实务指南】

传统管辖制度遵循的是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理区相统一。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地域管辖范围内事项进行管理,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也由其对应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通常不会引发争议。但是确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不能以办公场所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应依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是否隶属于同一个党委和人大作为标准。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就可能出现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并不在本行政区划内的情况。而不论其具体的办公场所在那里,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一般仍然应当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能有多个分支机构,也会存在多个办公地点,分别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一般来说,应当以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当发生分歧时,则应当以行政机关依法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