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造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再比如,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共同管辖。例如法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行政行为是由两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而这两个行政机关又不在同一区域,这也会产生共同管辖。在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人民法院在法律上都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