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与出版花絮
作者原计划用笔名出版,但在出版之前,按套书各分册统一性的要求和出版社的建议,改为本名。但两名作者相识多年,并一直以老猫和小猫相称,改为原名后从作者的介绍到作者寄语均要修改,且两名作者均不知应如何称呼对方,故尽管选用原名出版,但书中已经使用的老猫与小猫就不再修改了。
因为本名的使用,作者还是决定对书中中国律所介绍部分的内容重新进行修改,都是圈内人,用本名对友情所或同行说三道四,不论“客观”与否,总觉得不太仗义,或说不出口。无奈活在人间,只能按世俗规矩行事,这也是作者永远不敢相信任何一个人能有勇气全面客观地写出自传的原因。毕竟当一名还想如故活在人世的作者,想写隔壁老王时,必须要考虑老王会怎么想、怎么反应;不熟悉的人写出来的东西别人不相信,因为缺少了解;太熟悉的人之间相互写的时候,必然要相互考虑;写自己的时候,更是如此。作者也是无奈,还要在律师圈混,不然张律师看了不开心,王律师看了来找麻烦,写本书岂不是给自己添堵。本来想让圈外的小猫来承担责任,但是又不忍心。
以上也让作者想起曾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的经历与反思。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最了解案情的人是当事人,但因为当事人是构成案件本身关键的一环,身处其中,其每一句话,说或不说,要怎么说,都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或牢底坐穿或回家过年,所有当事人有100个理由不说或瞎说。或许是出于人性考虑,很多西方法律中规定,当事人无配合执法机关协助调查的义务。还记得当年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有记者或其他类似的八卦朋友问询相关案情,作为执法办案人员,除了当事人以外,应该是最为了解案情的人员,但纪律要求,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案情;隔壁八卦的朋友问不出案情,却敢和记者讲某某案件是他朋友办理的,记者为了刊登花边新闻也就敢信、敢写;广大无聊寻求消遣的读者也就真信。所以被相信的事实也就慢慢地成为被接受的事实,最终也就在社会中成为众人皆知的“事实”。
本书的特点本来就是作者在职业生涯中随性的观察与思考,所以全书几乎没有任何地方引经据典。除了对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描述部分,为了客观并有依据,作者参考了相关事务所的网站内容,其他部分均为作者经验与记忆的总结,难免带有主观色彩,故本书内容,如有偏见,绝非主观故意,有得罪之处,还希望同行在拍砖头时能秉承律师般的理性与专业水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