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3218字
- 2022-08-01 19:16:59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以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在二次审议稿时删除一次审议稿第一款第(一)项“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的表述;在第二款增加任意解除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这一要件控制比较合理,更加具有实践价值;一次审议稿的第三款“明显不公平的”表达比较含糊。由于第三款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六十三条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三款的表述,保留了二次审议稿前两款的表述,《民法典》对第二款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法条关联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拍卖法》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旅游法》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案例评议
王某辰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案[1]
2013年9月3日,王某辰在伊露游公司处体验游泳一次,并交纳办理游泳次卡押金100元,2013年9月5日,王某辰母亲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额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此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辰在办卡后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3次和第4次游泳时开始哭闹。后与伊露游公司协商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及押金,伊露游公司不同意退还。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王某辰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辰称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其所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由于伊露游公司的行为导致,其虽向伊露游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但伊露游公司在3个月内明确反对,故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