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2094字
- 2022-08-01 19:16:59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解除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以及主合同解除对从合同的担保影响。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五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六十六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本条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议
金家置业公司与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4]
2010年12月4日,章某某与金家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章某某向金家置业公司购买永兴路127号营业房和该楼盘的18号附房,总价款941647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491647元,贷款450000元。2013年7月10日,章某某还清购房货款本息,实际还款金额为503279.65元,其中利息为53279.65元。因章某某所购营业房楼顶被搭建阳光棚一事,章某某与金家置业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3月25日向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注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注销原因一栏载明系“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章某某向金家置业公司催讨购房款及赔偿购房款利息、购房货款利息损失未果,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某与金家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按约付清购房款,嗣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合同,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注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3月25日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章某某要求金家置业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的诉请,实质系恢复原状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原有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妨碍。章某某主张案外人在其所购营业房楼顶搭建阳光棚,未能拆除,金家置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是,金家置业公司并非违章建筑监管部门,不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并且合同中也未对此作出约定。章某某不能据此向金家置业公司主张购房款及购房货款的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即应恢复原状,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本案中,金家置业公司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但金家置业公司未能在合同解除日起按时返还,客观上影响了章某某对该笔款项占有、使用的权益,故原审法院判决金家置业公司赔偿章某某以购房款94164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议
本案中,章某某与金家置业公司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合同,章某某要求金家置业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的诉请,实质系恢复原状之请求,属于解除合同后的正当诉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