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我国对虚拟货币和“挖矿”的相关规定

作为典型的分布式系统,区块链的稳定运行得益于节点间的紧密合作。在系统规则的约束和激励下,系统中的节点共同维护一个分布式账本,使价值可以直接在两个互不信任的个体之间可靠地转移,而不需要任何可信第三方。然而与此同时,竞争也在时刻发生,参与者总是在尝试使用各种策略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这使区块链系统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攻击行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通过“挖矿”等机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但这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文件。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虚拟货币也被写入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部门再次将虚拟货币交易的前置环节“挖矿”作为监管重点,表达了从源头上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和决心。

●202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的“(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落后工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没有积极带动作用,显然与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相违背。

近年来,我国为了防止扰乱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节能,不仅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各地警方也联合各部门打击和整治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2年8月,中央网信办集中整治了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本书只是从技术角度来介绍相关原理,广大读者应主动防止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远离“挖矿”等非法行为,积极维护金融安全。


[1]来源:https://en.bitcoin.it/wiki/Genesis_block。

[2]见https://en.cryptonomist.ch/2020/02/05/bitcoin-energy-consumption-exceeds-new-zea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