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牙科医生用药小手册(第2版)
- 杨征 王建莉主编
- 631字
- 2025-03-18 22:41:59
一、处方要求
1.处方规定
1.1 处方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1.2 处方分类

1.3 注意事项
➢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 普通牙科医生没有开具“麻、精一”处方(淡红色处方)的资格。
2.处方书写一般要求
➢ 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成人”代替年龄。
➢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者代号。用法、用量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 处方必须经开具医师本人签字有效,不得由人代签字,且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应与留样备案一致。
3.处方限量规定
➢ 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
➢ 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 毒性药品处方不超过2日极量。
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4.1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又称 OTC(over-the-counter),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不需医生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物,在国外又称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4.2 处方药
处方药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