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1339字
- 2025-03-18 18:53:57
6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6.1 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
6.1.1 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GBZ 1的要求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6.1.2 消除替代原则。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无害替代有害、低毒危害替代高毒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从源头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6.1.3 工程控制原则。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辅材料达不到卫生学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化学有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劳动者的接触或活动的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1.4 管理控制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降低危害的健康影响。
6.1.5 个体防护原则。当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实现对接触的有效控制时,应联合使用其他控制措施和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实现控制目标时使用。
6.1.6 在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时,还应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为减少风险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6.2 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6.2.1 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和经口摄入。
6.2.2 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2.3 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2.4 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2.5 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2.6 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3.1 劳动者接触制定有MAC的化学有害因素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的最高接触浓度(maximum exposure 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过其相应的MAC值。
6.3.2 劳动者接触同时规定有PC-TWA和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time weighted average,CTWA)不得超过该因素对应的PC-TWA值,同时一个工作日期间任何短时间的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short term,CSTE)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
6.3.3 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6.3.4 对于尚未制定OELs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6.4 控制措施
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参照GBZ/T 22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岗位津贴的依据。
6.5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1 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表5 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2 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 GBZ/T 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