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483字
- 2025-03-18 18:54:28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与GBZ 77—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诊断原则,调整为诊断依据;
——将“诊断分级”修改为“器官功能障碍的判定”;
——修改了心脏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删除心源性猝死;
——修改了呼吸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肾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肝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血液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
——修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增减了附录B中常见致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化学物种类。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雪梅、张雪涛、穆进军、张巡淼、万伟国、闫永建、王洁、侯强、、黄沪涛、张华、张红宇、李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