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482字
- 2025-03-18 18:54:04
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5d~14d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h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