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597字
- 2025-03-18 18:54:0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鉴别要点见表A.1。
表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与其他皮肤病的鉴别要点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据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职业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正确评定斑试结果(参见GBZ 18)。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但某些致病物既具有刺激作用,又具有致敏作用,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作,脱离有致敏物的环境。
A.7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