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与GBZ 24—2006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完善了诊断原则:在减压性骨坏死的诊断中增加了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方法;

—— 修改了诊断及诊断分期:根据影像学检查损害部位有无关节塌陷及有无相关临床表现调整了分期;

——精简了处理原则;

——删除了原附录B及附录C;将附录D调整为附录A,将附录A调整为附录B,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匡兴亚、沈悦恬、焦晓敏、刘移民、姚峰、续晋铭、杨德华、荆岩林、王雪梅、肖吕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782—1988;

——GBZ 24—2002;

——GBZ 2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