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与GBZ 41—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诊断原则;

——删除了诊断分级;

——修改了中暑先兆、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的描述;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婷、阮艳君、吴冬梅、杨成新、王刚、张静波、魏桃英、易桂林、王永义、梅良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08—1989;

——GBZ 4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