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职业性哮喘诊断确立后,尽早将患者调离原职业活动环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发作。

6.1.2 急性哮喘发作者,应尽快缓解症状,解除气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药物治疗方法主要是重复吸入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口服或静脉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抗胆碱药物和静脉应用氨茶碱等。严重哮喘发作合并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时予以机械通气治疗。

6.1.3 哮喘长期治疗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目标是达到并维持症状控制,维持正常的活动水平,尽可能维持肺功能正常。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