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238字
- 2025-03-18 18:54:20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职业性哮喘诊断确立后,尽早将患者调离原职业活动环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发作。
6.1.2 急性哮喘发作者,应尽快缓解症状,解除气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药物治疗方法主要是重复吸入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口服或静脉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抗胆碱药物和静脉应用氨茶碱等。严重哮喘发作合并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时予以机械通气治疗。
6.1.3 哮喘长期治疗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目标是达到并维持症状控制,维持正常的活动水平,尽可能维持肺功能正常。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