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二十五辑)
-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编
- 16080字
- 2025-03-28 18:15:22
先汉乐律初探[1]
阴法鲁著 付林鹏、李慧整理[2]
【整理说明】阴法鲁先生1935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读书,后因抗日战争爆发而随校南迁,就读于西南联合大学中文系。1939年,在导师罗庸先生的指导下,完成了大学毕业论文《先汉乐律初探》(以下简称《初探》)。《初探》一文从古文字入手,讨论了古代律吕的得名问题,认为“律吕”可能是“律同”之误,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文献中“声”与“律”的差异,进而考察了先秦至汉代乐律的沿革。全文共计五部分,包括:(一)小引;(二)律吕溯源;(三)声律辨异;(四)先秦乐律沿革;(五)汉代乐律沿革。该文虽然是阴先生的处女作,却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一是利用甲、金文字考证了律与同的本义,二是将中国乐律与西方乐律进行了比较研究,不但体现出鲜明的现代学术眼光,更具备多重证据的方法意识。因此,《初探》在国民政府教育部设置的“著作发明及美术奖励”中,获得了三十二年度(1943)第三届美术类三等奖。[3]这对于一位刚毕业的年轻学人而言,是很大的鼓励。
《初探》撰写完成后,并未马上发表,而是几经修改。直到1944年5月,适值私立华中大学建校二十周年之际,中文系专门编辑庆祝专刊《武昌华中大学国学研究论文专刊》,阴先生才将《初探》油印发表,以征求专家意见。另外,该文还以铅字排印的方式,发表在了国立礼乐馆所编的《礼乐》杂志创刊号上,相较于油印本,排印本并未做大的修改,只对某些音乐术语和明显错误进行了修订。
不过,受限于年代条件,《初探》一文流布并不广泛。当下,能够集中反映阴先生学术成绩的论文集,如2008年由崔文印、熊国祯等先生编选的《阴法鲁学术论文集》及2010年由刘玉才教授编选的《阴法鲁文选》等均未收入此文。后代学者虽能通过报刊目录检索出《初探》篇名,但要想进行全面研阅,并不方便。因此,我们对本文重新进行了整理,以广其传。在整理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整理所据版本,同时兼顾油印本和排印本。但因排印本后出转精,故个别术语的整理参照了排印本,并以脚注方式标注了油印本的不同。
2.文中征引大量古籍文献,整理者皆据今常见的校勘本进行了核对,对于作者材料剪裁之处,未作修改。仅将有明显错误处,据通行本进行校改,并以脚注方式进行说明。
3.文中标点,尽量尊重原刊所用,但为便于阅读,整理者对书名号、引号等进行了添加和修订。
4.文中使用大量表格及乐律长度的计算,对于有明显错误处,整理者进行了修改,并以脚注方式进行标注。
5.原稿中标注(见某页)的,在脚注中对互见文字作了说明。
民国二十七年,随母校北大避地昆明后,暑假多暇,阅金甲文字,以销炎夏。因思古代律吕之得名问题,悬案两千余年,聚讼纷纭,如能从古文字入手探讨,或亦为解决之道。遂请教导师罗膺中先生,蒙先生谆谆指导,乃从事蒐集材料,以三月之力,写为此文。稿成后,罗莘田先生,杨荫浏先生,查镇湖先生各审阅一过,赐教良多。今略加修改,付印就正于海内学人,特于此敬向诸先生致谢。
著者,三十二年八月大理喜洲。
一、小引
在一切艺术中,音乐最能表现心灵,因而也最能感动心灵。远在先秦时代,中国聪明的政治家,就认识了它的价值,所以观风察俗,施政施教,无不借助于音乐。音乐经过了这样的重视和研究的结果,当时发展的成绩已经斐然可观了。但是我们要根据古代文献来研究乐律,仍然是很不容易的,一则古人的记载因为限于工具,昧于方法,而处处又力求简约,有时免不了隐晦;二则解释乐理的论著,往往夹杂些阴阳五行和伦理观念的附会,又添了重重乌烟瘴气,所以后来治古律的人,大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专凭主观的意见推测,始终不能透彻的解决这个历史的谜。
近来采用科学方法讨论古律的,所得效果的确超轶前人。我们想承其方法,把汉前关于音乐的记述,审查一下,以现在的普通音乐常识,重新予以铨衡。凡认为比较可信的材料,按历史进化的眼光,依次排比起来,观察乐制演变之迹。意者古人立说既各有其依据,而所用术语也都含有特指的意义。故先将几点基本思想分辨清晰,以为探求古律之钥。
(一)音乐进化到五声十二律的组织,其间不知经过了多少年,但自有文献可征,五声(五声亦称五音)十二律已经具备了。
(二)先有“律”而后有“声”,“律”和“声”都是代表音高的。“律”是绝对音高,“声”是比较音高。换言之,“律”相当于西洋音乐里的音名[4],“声”相当于西洋音乐里的音阶各音[5]。
(三)所谓宫商角徵羽者,都是以字音模拟高低不同的乐音的代表,好像以平上去入代表字调的升降一样,和字义完全无关。
(四)“正声调法”(引《晋书·律历志》语),黄钟之声为宫(即宫调以黄钟为基音),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
(五)所谓“律数”者,指律言,为律管长度或容积,如指声言,则皆为律管容积。沈括《梦溪笔谈》说:“律有实积之数,有长短之数,有周径之数。”前人多不明乎此,以为只要涉及“律数”,就是指律管长度说的。于是千方百计的勉强解释,种种无稽之说,皆缘是而生。
(六)历代尺寸的大小,虽微有变易,而记载律数的,大都以黄钟的长度[6]为九寸。
上列六项是整理音乐史料取舍衡量的标准,折衷和引申[7]也从这里发脚。但是这次尝试是否有所弋获,却不敢断言。因为缺乏音乐书籍,关于方家研究古律的成绩,既不能全都知道,而类书缺乏,尤使蒐集材料感觉困难。不过遗漏虽不能免,而比较重要的,大体上都已引到了。
二、律吕溯源
六律六同——“律”“同”皆由竹管得名——律同变为律吕
音乐是随着歌谣产生的。古人最初因为感情的激动,往往发出兴奋的呼号,或悲哀的叹息。这种声音,后来逐渐的拖长,逐渐的增加了高低缓急的变化。这就是徒歌的起源。有了徒歌,人们偶尔用竹石之音来配合,觉着它可以辅助表达歌的意味,且能使听者悦耳,因对音乐发生了极大的兴趣。但是人声的变化复杂,而当时的音乐简单,以简单的音乐配合人声的抑扬顿挫,自然免不了扞格不入。于是开始乐律的研究。乐律以辨别音高为基础,而最易于判别音高的莫过于管乐。乐师便截取了许多长短不齐的竹管,分别吹之,以模拟人声,其间经过无数次的试验,才规定了十二种高低不同的标准声音。《吕氏春秋·古乐篇》说: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制十二律。
关于黄帝伶伦等传说,荒远不可稽考,固皆属假托附会,而所述造律之始确是合理的推测。此外,还有《大戴记·曾子天圆》说:“截十二管,以宗八音之上下清浊,谓之律。”《礼记·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后汉书·律历志》:“截管为律,吹以考声。”都可以证明最初的律是用竹管制造的。
十二律乃由长期进化而成,非如吕氏所云:是一时制造的。但我国自有文献可征,音乐即具备了五声十二律的组织。而十二律的管长也发现了有一定的比例,遂分别命名,以便称举。其见于古籍中者,以《周礼》“六律六同”为最早。太师:“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中吕,夹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大司乐“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又“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注:“数度,广长也。齐量,弇侈之所容。”六律六同都是大小固定的管子,测量声音的标准。郑司农说:“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竹阳铜阴也,各顺其性,凡十二律。”郑康成说:“律,述气者也,同,助阳宣气与之同,皆以铜为之。”二家根据后日的乐制,后日引申的字义来解说,似皆失之牵强。谨案用铜制律,始于战国末年,以前都用竹管,所以“律”“同”两字都是由竹管得名。
甲骨文和前期金文中无律字。律的古文为聿,《尔雅·释言》:“律,述也。”《诗正义》引作“聿,述也。”可见聿律本是一字。

《说文》:“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秦谓之筆。”聿就是古笔字。戴侗说:“聿,象手持刻画之刀。”《文源》:“聿,实即筆之古文,古作从手持
,
象筆形。”盖最初以刀刻字,所以聿作
,后来以一端破碎的竹管写字,所以筆又作
或
,黑点象濡墨之状。《论衡》:“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成文字。”破竹筒之端,以写字作画,都难求细致,所以又设法把兽毛纳于竹管中作笔。《古今注》说:“秦蒙恬始以兔豪作笔。”《说文通训定声》“筆,此秦造字,秦以竹为之,加竹。”笔字虽始造于秦时,但由今日发现的古陶器上的花纹看来,则以兔豪竹管作笔,当远在秦前,毫无问题。我们颇疑心古代的刀笔毛笔,都常常纳于大小相仿的竹管中,以护其锋颖。《诗·静女》“贻我彤管”。郑笺“彤管,筆赤管也”。《礼记·内则》“右佩玦捍管遰”。郑注:“管,筆也。”所谓笔者指毛笔言,固然显明易晓;如指刀笔言,则管为藏笔之管,似乎也不是没有理由。
古笔既为竹管,考声高下所吹的也是竹管,而且彼此的形状大小又相去不远,所以考声之管也取名曰聿。后来因为用途不同,才在聿字上加注偏旁,以别“筆”“律”。律为音乐所专用。《大戴礼·曾子天圆》:“截十二管以宗八音上下清浊,谓之律。”《北堂书钞》引蔡邕《月令章句》:“截竹为管谓之律。”律既为测量声音的标准,管的大小则固定不移。如以其基本律律管,划分成若干单位,以便称举,则其他诸律也都有比较的数度。故《尔雅·释器》说:“律谓之分。”又《周语》“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礼记·乐记》“律大小之称”,并谓律是单位长度的起源。长度有了单位,度量衡皆因之而生。《史记·律书》:“王者治事立法,物度规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物根本焉。”《汉书·律历志》:“度者,本起黄钟之长,量者,本起黄钟之龠,权者,本起黄钟之重。”律最初是音乐上的法范,后来引申之可以施于一切。《汉书·律历志》说:“律,法也,莫不取法也。”所以《尔雅·释诂》又训为法。律字引申的意义,都是从律管孳衍出来的。
我们现在看看“同”字的古义。《说文》“同,会合也”,此乃后日引申之义。案“同”即上文所引《吕览·古乐篇》十二筒之“筒”字。《一切经音义》二十二引《三苍》:“筒,竹管也。”“同”最初也是具体的实物。今捃摭例证,寻绎其本义如下:(一)王圣美说:“凡字,其类在左,其义在右。”段玉裁论《说文》也主张“以声为义”。谨案同的谐声字都有“直筒”的意思。衕,通街也。《正字通》云:“京师街道曰衚衕”,实则凡巷之窄而深者皆称衚衕,此名不限京师。筒,洞箫也,《一切经音义》云:“竹管也。”,直项貌。胴,大肠也。峒,山穴也。或作艟,《释名》:“狭而长曰艨艟。”痌,疮溃也。案疮溃必成洞。秱,《正字通》云:“禾稿节间,犹竹之筒,得时则长。”《吕览》:“得时之禾,长秱而穗大。”是秱即禾茎,禾茎圆而中空。《文选·长笛赋》注:“硐,以刀通竹节间为笛也。”从上列的例子里,都可以窥察出同字的古义来。(二)同的谐声字多与“甬”的谐声字相同。如
与
同。《吕览·古乐》:“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扬子《法言》、《汉书律历志》并引作:“十二筩。”可见同甬义同。筩,《说文》云:“断竹也。”《集韵》:“筩,侯管或作甬。”是甬的品质形状和功用都完全与同无异,大概这两个字最初也许相同。《吕览·仲秋纪》:“平权衡,正钧石,齐斗甬。”《文选》陆佐公《新刻漏铭》注袁本引作“齐斗桶”,引高注亦作“齐斗桶”。《正字通》:“月令仲春角斗甬,《史记·商君》平斗甬,甬与桶通。”盖筒桶乃因作法有用竹用木的不同,故意的加偏旁来区别,其实都是由甬字孳乳出来的。《广雅》“甬,长也。”王氏疏证:“甬,狭长也。”甬道就是衚衕。《史记·秦始皇本纪》:“筑甬道。”应劭曰:“谓于驰道外筑墙,天子于中行,外人不见。”《项羽本纪》:“筑甬道而输之粟。”应劭曰:“恐敌钞辎重,故筑墙垣如街巷也。”《广韵》:“
,巷道。”盖亦与衕字相同。甬字既有“直筒”的意思,于推寻同字的古义上,又得到一个佐证。
又案《后汉书·律历志》云:“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釁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大概古代律同之管,亦以血涂抹,故有赤义。《说文》“铜,赤金也,从金同声。”《汉书·食货志》:“赤者曰铜。”《诗·信南山》:“上天同云,雨雪雰雰。”同云疑即彤云。《静女》:“贻我彤管。”彤管也许就是吹的同管。盖同古与丹形近,汉善同镜同作,从同之铜,新有善同镜,名铜镜,善同镜并作
(见《金文续编》)。同丹形既相近,而“彡”的功用又往往是仅示彩饰,无关弘旨(如
,《说文》云:“古文工字”;
,《说文》云:“古文丹字”;彣,《集韵》“古通文”,彰,《集韵》“古通章”)。所以古时两字通用。
案照旧日的说法,十二律中,六律为阳,六律为阴;律为主,同和之。所以同又训为和。《周书》“成开众和乃同。”注:“同,和同也。”《管子·立政》:“大臣不和同,国之危也。”“见贤能让,则大臣和同。”律同谐和,则声音相合,故同又训合。《说文》:“同,合会也。”《礼记·乐记》:“乐统同。”注“同,合也。”同字引申的义意都是由同管孳衍出来的。
律吕连用以替代律同,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律吕不易,无奸物也。”“吕以和乐,律以平声。”试紬绎吕字本义,似与律管无涉。汉儒勉强解释,如谓:“吕者,拒也,阳气欲出,而阴不许也。”皆失之附会。但是律同何以变成律吕了呢?我们想大概是同字的形讹。因为在古文字里,这两个字的形体极相近,所以容易错讹。

试加比较,同吕形既相近,而六同中大吕应钟中吕夹钟南吕函钟(亦称林钟),有三律的名称有吕字,所以误同为吕,确属可能。实则大吕中吕南吕,也许就是“大同”“中同”“南同”,同的长度不齐,故有大中南之异。
三、声律辨异
自有文献可征“声”“律”即有分别——声律的定义——中西乐律比较。
古人说律,固然是六律六同(后称六宫)的简称,有时说六律就包括着六同。所以不能根据六律说律管只有六个。我们在上文中说过,自有文献可征,音乐已经进化到五声十二律的组织,所以自有文献可征以来,“声”与“律”就迥乎不同了。《尚书·舜典》说:“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郑注:“声谓五声,宫商角徵羽;律谓六律六吕,十二月之音气。言当依声律以和乐。”又《益稷》:“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汉书·律历志》解说道:“予者,舜也,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最古的文献,已经把“声”“律”的功用,清清楚楚的辨明了。《周礼》更进一步,把五声十二律的名称都写出来。《太师》:“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中吕,夹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又《大司乐》:“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明明告诉我们,这时音乐上的声律有显著的区别。再案之先秦古籍中,凡提到声律的地方,没有一处混用的。“五声”有时称“五音”,但加了二变(变宫变徵)的“七音”,则绝对没有称“七声”的。
《孟子·离娄》:“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楚辞·九歌》:“五音纷兮繁会。”
《左传·昭公元年》:“发为五色,征为五声。”
《昭公二十年》:“五声六律七音。”
《昭公二十五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襄公二十九年》:“五声和,八风平。”
《僖公二十四年》:“耳不闻五声之和为聋。”
《国语·周语》:“吕以和乐,律以平声。”
《郑语》:“和六律以聪耳。”
《管子·地员》:“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
《宙合》:“夫五音不同声而能调。”
从这几条记载里,都可以看出“声”“律”绝对不同;而“声”与“音”,则常常混用。不过,如说八音,就是指八种品质——金石土革丝木匏竹——不同的乐器发出的声音说的,和“五音”“七音”又是两回事。
先有律而后有声,故欲正声,必先正律。孟子有条很好的比喻:“离娄之明,公输子[8]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赵注:“音须律而正也。”)以规矩对“律”,以方员对“音”,却是相当合适的比照。规矩的数度精确,方员才可望正确。律管的数度精确,五音才可望正确。《吕览·圆道》说:“今五音之无不应也,其分审也。宫徵商羽角各处其处,音皆调均,不可以相违,此所以无不受也。”律管的长短有定,故必有数度。《汉书·律历志》说:“元帝时,京房知五声之音,六律之数。”音的高低视以何律作基础而定,变动不居。故《续汉书·礼乐志》说:“夫五音之清浊,皆本于律吕之数度,长者浊而短者清。”所谓清浊就是高低。音高则清浮,故云清;音低则沉浊,故云浊。清浊兼状高低的音位[9]而言。后来论声律之异者,惟朱晦庵、凌廷堪之说最为精覈。朱氏说:“审音之难,不在于声而在于律;不在宫而在于黄钟。盖不以十二律节之,则无以著夫五音之实。”(《朱子大全》七十二)凌氏说:“律者,六律六同也,其长短分寸有定者也。声者,五声二变也,其长短高下相还于六律六同之中,无定者也。”(《燕乐考原·声不可配律说》)两家所论,并能烛见声律本真,今如以科学术语来说:“声”“律”都是代表音高的。十二律相当于西洋音乐里的音名[10],代表的是绝对音高,如黄钟之音,不能说是大吕,大吕之音,不能说是夷则。五声相当于西洋音乐里的音阶各音[11],代表的是比较音高,如黄钟为宫,太簇也可以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也可以为商。十二律音高的距离不等,而距离常保持一定的比例;五声音高的距离不同,其间长保持一定的大小,如宫商之间,永远相距一个整音,角羽之间,永远相距一个“纯四阶”[12]之类。
宫商角徵羽既为音阶各音[13],在“正声调法”里,究竟相当于西洋音乐里的那些音?据近人研究的结果,列表如下(宫商角徵羽有时代表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五律):


我们认为这个对照表在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今且分两项加以论证。
(甲)宫商角徵羽波长之比和CDEGA波长之比相同。物理学上有这样一条定律:“开管的长度,为其本音波长之半。”换句话说,就是开管的长度与其本音波长成正比例。故欲求五声波长之比,只要求得发五声的律管长度之比即可。十二律的次序,兹姑据《后汉书·律历志》所记载的长度,依音高排列如下(长度以寸为单位):

按“正声调法”“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宫商角徵羽波长之比,即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五律管长之比。兹与西洋乐律对照列表如下:

①油印本此处有“徵”,排印本无。
除角羽两声波长之比的数目多.06外,其余的都完全相同。中国古代的十二不平均律以管定律,西洋的十二不平均律以弦定律,两相比较,自然免不了稍有出入,但数千年前的乐律竟和科学昌明的今日相合,先哲先贤的聪明,也足以令人惊讶了。
(乙)宫商角徵羽和CDEGA乐调所引起的听者的情绪相同。音乐所引起的情绪,常随乐调和音阶而异。每个乐调都能使人有一种特殊的感觉,每个音阶也各表现一种特别的性格与情感。《管子·地员篇》所记的音色引起的印象,似指分别的听五声的感觉,而不是指调说的;故应与西洋音乐里音级[14]所引起的情绪比较。

关于乐调在情绪上所生的影响,兹就我国古籍中所载者与西人研究彼邦音乐的结果比较如下:


(一)扬子《法言·声音篇》与《史记·乐书》所记相同。
从音级[15]和乐调上,我们分别的体味宫商角徵羽在情绪上所生的影响,大致和CDEGA相同,则其分别相当,自然可以断言了。
四、先秦乐律沿革
《周礼》——《国语》——《吕氏春秋》——《管子》——“旋宫”之说
在上节里,我们根据《尚书》《周礼》的记载,知道自有信史以来,乐律上五声十二律的组织已经完成了。《周礼·太师》:“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中吕,林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这里仅仅写出十二律的名称。至于较详细的说明,当以《国语》为最早。《周语》下:
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黄钟。……二曰太蔟……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无射……为之六间,以扬沉浮,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二间夹钟……三间仲吕(或作中吕)……四间林钟……五间南吕……六间应钟……律吕不易,无奸物也。”
十二律的位置,恰和后来按音高排列的完全相同。所谓“间”者,即介于二律之间的意思。如元间大吕的音高介于黄钟太簇之间;二间夹钟的音高,介于太簇姑洗之间,和五线谱里两线之间的音叫做“间”一样;并不是“同”字之误,故又称“六律六间”。十二律既定,关于五声,伶州鸠也有一番浅说:
景王欲铸无射,而为单穆公所阻,不听,又问之伶州鸠。对曰:“臣之守官弗及也。臣闻之:琴瑟尚宫,钟尚羽,石尚角,匏竹利制,大不逾宫,细不过羽。夫宫,音之主也,第以及羽。……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革木以节之。物得其常曰乐极,极之所集曰声,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如是而铸之金,磨之石,系之丝木,越之匏竹,节之鼓而行之,以遂八风。
从这段概论里,我们知道,宫是最低的音级,羽是最高的音级。[16]声的用途在“和乐”,律的用途在“平声”。什么是平声呢?伶州鸠的解说[17]“细大不逾曰平”,换句话说:就是以律为标准,使乐调最高不过羽,最低不过宫。五声高低的秩序是由宫次第到羽。
这时,音乐既极发达,而乐师们又因为“大合乐”的组织比较复杂,遂发现五声中角与徵,羽与高宫之间的距离太大,难求和谐,于是加上变徵变宫二音,凑成七音。

《周语》纪周景王(纪元前五二二年)问“何谓七律”,伶州鸠回答:“自鹑及驷七列,南北之揆七同,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有七律。”韦昭注:“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律是音器,用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变宫,蕤宾变徵也。”所谓“七律”,确是指发七音的律管说的无疑。盖七音之法,此时才发明不久,所以连爱好音乐的景王还得向伶州鸠请教。可惜伶州鸠[18]忽略了景王问律的主指,只把七的数目哲学谈论了一番,而没有按音乐学理解释。同年,《左传·昭公二十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郑注:“七音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也。”《正义》:“声之清浊,数不过五,而终有七音者,终五以外更变为之也。贾逵注《国语》云:‘周有七音谓七律,谓七音器也。’”后六年,《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郑注:“七音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也。”是七音者,都是指五声二变说的。近人王光祈氏于其所著《中国音乐史》中根据《国语》《左传》所记,谓当时“声”“律”二字尚无严格的区分,并谓此即吾国乐制由五律进化为七律之证。牵混“声”“律”,附会文献,实陷重大错误。兹分别辨正如下:(一)《周语》中明谓“以律和其声”,《左传》亦以“五声六律七音”并举,是“声”与“律”并未混为一谈。(二)《左传》中所谓“七音”即五声二变,说者已无异词。《国语》中所谓“七律”,也是指的发五声二变的律管,并不是说这时只有七个律管。上文,景王欲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伶州鸠已经把十二律(六律六间)的名称功用说得清清楚楚了。如果“七律”是指七个律管说的,景王何必再紧接着问?细绎文义,我们认为韦昭的注解最为谛当。至于《左传》里,七音与五声所以并列者,盖以五声之外所加的二变,学者多不拿着这两音和五声平等看待。故举七音虽已包括五声,而五声偏要提出来,这正是表明五声是传统的正音[19]。
记载律管长度者,以《吕氏春秋》为最古。《古乐篇》说:“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黄钟的长度,《说苑》及《太平御览》五六五卷并引作“其长九寸。”江慎修《律吕阐微》,戴东原《考工记图》皆以“三寸九分”为四寸五分之讹。陈澧《声律通考》[20]说:
律吕之度,见于古书者,以《吕氏春秋》为最古。其云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自来无知其说者。惟《律吕正义》云:“间尝截竹为管,详审其音。黄钟之半律不与黄钟合,而合太蔟之半律。”《吕氏春秋》以三寸九分之管,为声中黄钟之宫,非半太簇合黄钟之义耶?《正义后编》云“半太簇长四寸,其音比黄钟微低,再短一分,则恰与黄钟合。”谨案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至是而昭然若发蒙矣。盖丝声倍半相应,竹声倍半不相应,必半之而又稍短乃相应,即京房所谓竹声不可以度调矣。
陈氏主张黄钟长九寸,诚具卓识。盖一则验之实物而能合,二则把此长度一确定,有许多议论纷纭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至于尺寸的确实长度,年代悠远,文献无征。但当时既以此数度为计算的标准,我们自可赖此探寻线索。兹案《音律篇》所记十二律相生的次序:“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用三分损益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21](某律长度为某律三分之四);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某律长度为某律三分之一)。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22]无射应钟为下。”(《音律篇》)计算各律的长度于下(长度以寸为单位):

①油印本与排印本均为,据计算,此处应为
。
《管子》成书的时代,前人多已怀疑。晋傅玄说:“《管子》之书半是后之好事者所为。”宋叶适说:“《管子》非一人之笔,非一时之书,莫知谁所为。”我们细观《地员篇》所记:“五声以数相求之法”,就可以知道这篇一定出于《吕览》之后或同时。盖各种学术,都是前后承袭,由简而繁,逐渐发展的。音乐又何能例外。在上节里,我们说过:先有律而后有声,律的数度定了,才有声的数目。否则声的数目,便无从产生。王光祈氏认为《管子》一书为记五声之数的最早者,遂以此为五基本律,想法累积到十二律之数。前无踪,后无影,未免令人有突如其来之感。我们颇疑心五声的数目都是生此声的律管的容积,也就是《汉书·律历志》所说的“积”。案古籍所载,古律管的直径长三分,横截面的圆周长九分。(案圆周九分,直径应长二分七厘强。)古人因不知圆面积的求法,故以圆周乘律长即认为容积。(《汉书·律历志》注引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分,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如此假设不错,则五声数目的下面,应该附注上“立方单位”。注上“立方单位”。
《地圆篇》[23]五声以数相求的方法,也是先有律长的基础,才定出来的。“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生角。”兹用“三分损益法”列其相生次序如下:

如以本篇所记之数为标准,按音高排列,则其次序应为:
倍律徵音108,倍律羽音96,正律宫音81,正律商音72,正律角音64。
王光祈氏谓:“《管子》系以徵音为五音中之最低音。”实则徵羽与宫商角比较,似应仍取其正律之数(徵54羽48),高于其他三音。按此篇尝谓:“凡听徵,如负豕,猪觉而骇。凡听羽,如马鸣在野。凡听宫,如牛鸣窌中。凡听商,如离群羊。凡听角,如雉登木以鸣。”我们细味这些譬喻,大概都是双关的。一则描写听五音后,心理感觉的不同,一则表示音高。我们听猪在人肩上怪叫,马在旷野里长鸣,自然比窌里的牛,离群的羊,登木的雉叫的声音高。如以徵为最低音,羽为次低音,则与此譬喻大相径庭了。
五声十二律的组织发展完备以后,“旋宫”之法,亦相继产生。《礼记·礼运》说:“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所谓“旋相为宫”者,就是十二律各有一次作宫的机会,同时,也各有一次作商角徵羽的机会。《乐书要录》说:“夫旋相为宫,举其一隅耳。若穷论声意,亦当旋相为商,旋相为角,余声亦尔。”以某一音[24]为宫,即以某一音[25]为基音,按照五声距离的大小累增,今将五种基本调式列后(录自王光祈《中国音乐史》):


每调旋宫十二次,得十二均(十二个音阶)。五种调式总计可得六十调。不过,这仅是一种理论而已。在当时,除以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为宫商角徵羽各调的调首外,他调尚不多见。且音如太高,乐器固然不能发,就是能发,耳朵也听不着。
五、汉代乐律沿革
六律六钟——淮南子——史记——汉书——京房
自春秋战国以来,铜的用途渐广,而同时又逐渐发现以竹管作律的缺点,于是试先以铜造“同管”。《周礼·大司乐》郑注:“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我们猜想铜字的得名,似乎是由于用以造“同”的缘故。最初此种金属就称为“同”。后以文字增多,才加上金旁以表示类别。汉代铜器铭文中,铜字尚有沿用同字者。尨氏竟:“亲有善同出丹阳,取以为镜。”大概到了汉初,十二律的律管就完全用铜制造了。《汉书·律历志》说:“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又说:“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史记索隐》谓汉末始以铜制律,其说难以信从。
大概在战国末年,乐师为便于调律计,便依照十二律,造了十二个标准钟。这种钟既可在音乐里应用,而再造钟时又可以此为准的,只求能与那一个钟共鸣,就知道所造的钟合于那一律了。这是调律的进步。《管子·五行》:“修十二钟,以律人情。”《吕氏春秋·古乐篇》“黄帝又令伶伦修十二钟以和五音。”当时用一钟代表一律,故有十二钟。至于《吕览》所谓黄帝伶伦等,盖出于假托。贾子《新书·六术篇》:“声音之器十二钟,钟当一月。其六钟阴声,六钟阳声。声之术律而出,故谓之六律。六律和五声之调。”《法言·吾子篇》:“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此后“六律六吕”亦称“六律六钟”。《汉书·郊祀志》:“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曰,以六律六钟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地祇。”“律吕”亦称“钟律”。《史记·律书》:“钟律调自上古,建律运历造日度[26],可据而度也。”《汉书·律历志》:“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通知钟律者百余人。”《后汉书·律历志》:“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彤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又“度晷影,候钟律,权土灰。”所谓“钟律”者,皆指整个乐律而言,并非仅限于钟乐之律。
汉代讲乐律的大致可分两系,承接《吕氏春秋》者:《淮南子》《史记·律书·律数》、京房、郑玄等为一系,《史记·律书·生钟分》《汉书·律历志》为一系。
古代清清楚楚的记载黄钟律长九寸,以及在“正声调法”之下,那些律生那些声的,以《淮南子》为最早。《天文训》说:
以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黄者,土德之色,钟者,气所钟也。日冬至,德气为土,土色黄,故曰黄钟。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凡十二律,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物以三成,音以五立。
所谓“九九八十一”者,盖[27]即黄钟容积之数。一“九”指其长度九寸,一“九”指其圆周九分。长度乘圆周为八十一立方寸。至于“置一而三之”(1×3×3×3×3×3×3×3×3×3×3×3=177147)之数的来源,我们如拿《史记·律书·生钟分》一段来解释,就很容易明白了。(录自王著《中国音乐史》)


①油印本与排印本都为但根据计算可知,两者均有误,应为
②油印本为,排印本为
,应为
。
《生钟分》所载黄钟一分,有谓一分即一尺者,王光祈氏说一是假设之数,此说极为谛当。按此篇的主旨在用“三分损益法”比较十二律的长度,故假设黄钟长度为一,所得诸数乃其余诸律和黄钟长度的最简单的比例数。最末一项,中吕和黄钟之比为131072比177147,故以后者为“黄钟之大数”。上列诸分数,在古代的记载和计算上,都极不方便。但如以黄钟之数为177147,则各律的比较数目都可变为整数了。
《天文训》又说:
黄钟位子,其数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簇。太簇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28],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二,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夹钟。夹钟之数六十八,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吕。仲吕之数六十,主四月。
十二律相生的数目,也是以黄钟的容积为标准,用“三分损益法”依次求得的各律的容积。不过,因为整数以下的小数,或者进位,或者省去。文中所记数目,已不甚精确。兹列表比较如下:

《史记·律书·律数》一篇所载各律数目,因讹误太多,自来为言律者聚讼的焦点。但《晋书·律历志》说:
及元始中,王莽辅政,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音义,使羲和刘歆典领调奏。班固《汉书》采而志之。其序论虽博,而言十二律损益次第,自黄钟长九寸,三分损一,下生林钟,长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簇。而左旋八八为伍,一上一下,终始无射,下生中吕。校其相生所得,与司马迁正同,班固采以为志。
准此,《史记》所载律数原与《汉书·律历志》相同。则黄钟长度亦为九寸,毫无问题。律数所谓:“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这些数目,都是发这些声的律管的容积。至于所载十二律之数:“黄钟长八寸十分一[29],宫。大吕长七寸五分三分一。太簇长七寸七分二,角。夹钟长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长六寸七分四,羽。仲吕长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宾长五寸六分三分一。林钟长五寸七分四,角。夷则长五寸四分三分二,商。南吕长四寸七分八,徵。无射长四寸四分三分二。应钟长四寸二分三分二,羽。”我们也怀疑这些数目最初都是十二律的容积:


原文十二律附记的宫商角徵羽,极为杂乱,恐系与律数同经后人改动增删所致。按黄钟长九寸,业已证实,而此处又谓:“八寸十分一”,诚令人不能索解。说者谓每寸九分,九寸则八十一分。《索隐》引《汉书》云:“黄钟长九寸者,九分之寸也。”但案班氏尝谓:“十分为寸”,并未言及“九分为寸”之说;且《索隐》既以律长九寸,每寸九分来解释“八寸十分一”(寸)以十分之一寸为一分,是仍无异承认每寸十分。“九分寸”既于史无据,则十二律之数当以解为容积,较为合理。蔡元定所校之数,亦囿于“九分寸”说。古人计算容积,即以各律长度乘圆周之长九寸。(既知黄钟长度,则其余诸律可用三分损益法求得。)如案现在的用法,所得数目的下面注上“立方单位”,如黄钟八十一立方寸,大吕四十八立方寸等,那就比较清楚多了。但古人因昧于方法,而又处处力求简约,虽是容积,亦只写若干寸。如《汉书·律历志》“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注引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分,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也。”因此,容积与长度极易混淆,我们怀疑《律书·律数》中最初记各律容积的方法,也和孟康说的一样,黄钟八十一寸,太簇七十二寸(详上表丙栏)。后人不察其为容积,以为律管数十寸,未免太长,遂故意的一律减小十倍,成了上表丁栏的数目。后来又因为屡经钞刊,总免不了增删讹错,才成《史记》今日焦头烂额的面目。
《律书·生钟分》十二律的次序与《律数》不同:

①此处油印本与排印本计算方式不同,油印本为(下)大吕(上)夷则=
×
(下)夹钟=
,以排印本为准。
王光祈氏谓《生钟分》与《律数》所记相生次序所以不同者,“司马迁之意在两存其说,故并录之。若以进化程序而论,则《生钟分》篇之求法当在于前,《律数》篇之求法当在于后”(录自《中国音乐史》)。
两汉以前的长度,因为现在尚无考证的定论,所谓尺者寸者,几乎都成了些理论的单位。自清初发现东汉嘉量后,关于《汉书》所记的长度,总算得到和清代长度比较的线索了。《清会典》说:“东汉嘉量度数中今太簇,仿其式用今律度合黄钟焉。”说者谓东汉嘉量即新莽嘉量。嘉量本声中黄钟,而今中太簇,则莽尺与清尺之比数,可由黄钟与太簇之关系(黄钟与太簇律长之比为八比九。)求知:新莽尺=
度的比数为:莽尺1尺=23.08864公分。清律尺=0.72清营造尺。刘复先生推算莽尺与标准长谨案《汉书·律历志》云:“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新莽的钟律乃刘歆领衔制定,而《汉志》又完全本于刘歆之说,故以莽尺计算《汉志》所载长度,颇为合理。
《汉书·律历志》云:“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亦谓黄钟长九寸,其发出之音为宫。至于十二律相生之法,也是先假设黄钟的长度为一,然后按“三分损益法”递次增损,生出其余诸律,故谓:
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参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簇。参分太簇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参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
先将各律按音高排列,然后以黄钟为基音,依次隔八相生。所谓“隔八相生”者,即某律与其所生之律相隔八律。如黄钟与林钟,林钟与太簇,太簇与南吕,南吕与姑洗皆相隔八律。其实和“三分损益法”完全相同。

元帝时大音乐家京房用“三分损益法”,从中吕起继续往下求得六十律。他说:“竹声不可以度律。”于是造“准”以代替之。其形状,据《后汉书·律历志》所载:“准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应六十律清浊之节。”京房在当时著书讲律极详,今皆佚亡。惟郑玄注《周礼》、《礼记》既采取其说;司马彪著《后汉书·律历志》也是“总其本要”而成。司马氏云:“房言律详于歆所奏,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故将郑司马二家所记,列表比较,则京氏用弦定律之法,也可以窥其梗概了(京氏六十律,文繁不赘)。

①排印本写作,油印本写作
,经计算,此处应以油印本为准。
②油印本为“4寸7分小分微弱”,排印本为“4寸7分小分4微弱”,据《后汉书·律历志》,此处“应钟”律管长度为“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我们细观上表,知道京房所造之“准”比“律”一律增长了一倍。调音自然比较方便,比较正确。《后汉书·律历志》说:“术家以其(指律言)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之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以应者矣。”可惜到了元始年间,已经没有知道“以准调音”的了。
《后汉书》所载律长比较数(大数)的来源已详上文[30]。准弦的长度,自寸以下之数,据王光祈氏说:系以19683(志云:以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分别乘各律数所余的分数而得。氏谓:“如准上南吕为五尺三寸六千五百三十一,京房系以19683为一寸,用[31]乘则为6561。”实则19683乃各分数的最大公约数,即以此数乘各分数,则各分数皆变为整数,如《后汉书》所载。京房并未尝言以此数为寸。
综观诸家之说,《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律书·律数》、京房、郑玄等论律皆用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至蕤宾又重上生大吕。《史记·律数·生钟分》《汉书·律历志》论律,皆上下相生,至蕤宾依次下生大吕。郝经诋前一系“非相生之正”,实则后一系求得的大吕夹钟中吕三律都是“半律”(高一个八度[32])既和古代造律的原理相悖;又和现代西洋音乐上相当的音阶波长之比不侔,所以仍以《吕氏春秋》等所记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