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中国辩护律师的社会使命

(一)尽职尽责——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

律师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和辩护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是一个有别于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的法律实践者群体。其不同之处在于,律师是接受社会上不同的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实践者,是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捍卫者。为当事人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律师追求正义的职责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特定方式去实现的。这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所以,尽职尽责,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始终是律师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

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应当作为律师的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和社会责任。中国律师有必要将自身专业的法律技能服务于公益法律事务,以此来实现律师职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律师职业就其内在职业伦理而言,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目标,就必须保证人人都有平等接近正义的机会。

目前,中国仍有不少人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陷入困境,属于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即所谓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就是要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

公益诉讼是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从理论上说,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实践中,律师是提起公益诉讼较为常见的主体。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可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

法律援助、公益诉讼都属于公益性活动,是律师进行商业性活动之外的重要活动,是律师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又一渠道和手段。

(三)积极参与立法与社会政治生活

在不少西方国家,律师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律师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居重要位置,他们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正如西方学者托克维尔所说:“国家常常需要一大批能干的律师去充实政治机构中的上层政治职位,以便不论在朝在野都能提出自己的政治建议。”[36]在中国,律师基于其法律专业技术优势、角色优势和职业优势,积极参与立法与政治生活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方面,可以促使立法机关创新立法理念,开拓和利用多种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立法,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一般情况下,律师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和审议立法议案和提案,通过当选人大立法咨询委员、立法助理等方式参与立法。除此之外,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在执业过程中对立法活动和社会政治决策发挥作用。例如,可以通过接受立法部门的委托参与立法,或通过直接上书和通过大众传媒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还可以通过参加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参与立法。

通过个案推动立法,更是律师参与立法和社会政治生活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律师是参与社会生活最广泛、最深刻的职业群体,可以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立法和修法建议。这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最可行也是最必要的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律师参与政治生活拓宽了途径。法律顾问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可以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可以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可以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等。这些活动中,律师们可以大显身手,他们对不同利益有着敏锐观察力,他们对法律规范能够精准把握,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论辩技巧和说服艺术。更重要的是,律师来源于社会,在社会管理中有着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有时更能让民众接受和相信,在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中有着难以替代的优势。这些活动使得律师成为与政府事务相关的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角色。[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