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教程(理论篇)
- 田文昌主编
- 5字
- 2025-03-28 14:31:49
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
根据近代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都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安全和反抗压迫等。这些基本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反映和体现,而辩护权正是反抗压迫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与彰显。基于人性的本能,当一个人受到压迫和侵害的时候,就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反抗。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国家与个人间一种权益的冲突,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会受到国家的刑事处罚,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也会危及被追诉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这时,被追诉人本能地就会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控诉予以反驳。[38]辩护权的目的就是对抗国家的追诉权,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人类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中就已出现刑事辩护的影子。只不过在奴隶制社会中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不深,控诉权并不是由国家来行使的,而是由被害人直接向审判机关提出自诉。被害人与被告人作为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在弹劾式的诉讼模式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和保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到了封建社会时期,普遍推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被追诉人不是诉讼主体,而是沦为诉讼客体,是国家机关发现真相的工具,有招供的义务,而辩护成为一项消极的权利,只是“喊冤”,司法官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整个中世纪之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辩护制度一直受到压制。
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的呼吁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改造产生了深刻影响,现代意义上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得以产生。控辩式诉讼模式不仅强调要惩罚犯罪,还强调要对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保障。控辩式诉讼是以无罪推定理念为前提的,在这一理念下,被追诉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应推定为无罪,应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被追诉人的法律地位同国家机关趋于平等,被追诉人不再是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讼客体,而是作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其地位相对等的完整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就是其中的一项。由此,刑事辩护制度在真正意义上得以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