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媒体的关系准则

在与媒体的关系中,辩护律师可以在恪守对社会保守职业秘密,不披露对被告人不利信息的同时,借助媒体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一)揭露违法与炒作案件

辩护律师可以借助媒体揭发程序违法,但是不得炒作案件。媒体对于司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可以揭发公权力办案程序的违法,这是媒体监督作用的体现;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裁判形成的干扰又是司法独立裁判所排斥的,这是律师不得炒作案件的体现。为此,联合国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1994年)》中,使用复杂的程序技术,在公众的知情权与司法独立之间设定了媒体与司法互动的边界。根据公约缔结国的立法实践,尽管控辩双方都有保密义务,但审前信息的秘密性并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权,如他可以将他自己受到虐待的情况公之于众。犯罪嫌疑人对于过度强制措施和虐待行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是媒体可以报道的。因为对这些内容的报道是基于无罪推定又不妨害和泄露官方调查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以上内容保密是违背人权标准的要求的。

利用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与利用媒体炒作案件是不同的。利用媒体“炒作”案件有干扰司法独立裁判之嫌,是任何法治国家都禁止的。然则,向媒体披露案情如何定义?是利用媒体监督,还是利用媒体炒作,还是要回归到职业伦理的规范中。如果在恪守保守职业秘密的伦理规范的前提下,不披露案件信息,只是揭露办案人员的程序违法,是为利用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如果没有恪守保守职业秘密的伦理规范,导致案件信息在审判前泄露,造成民意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办案,则为利用媒体炒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8年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4条后半段要求“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

(二)安全岛原则

法治国家通行的安全岛原则是指根据控辩平等原则,如果控辩双方中有一方先行在媒体上公开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为了防止现有证据带来舆论的偏颇审判,误导裁判,另一方等同于获得了“安全岛”平台,也可以披露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向媒体作出回应。

根据控辩平等的原则,在与媒体关系上,代表国家公诉的指控机关与媒体关系的准则同样也被要求遵守规范。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之前,办案机关向媒体披露公民涉嫌犯罪的新闻必须遵守严格的限制,不得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在新闻媒体上报道被追诉人“认罪”的信息,禁止披露与裁判有关的案件信息,禁止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以防止架空无罪推定的程序法则,导致媒体审判,干扰司法独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