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与文学公开课:来自原罪的规训
- 刘春园
- 2546字
- 2025-03-28 17:53:18
引言
西方文学史与刑法思想史均来自两大源头:其一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其二为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二者习惯上被称作两希文明。
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萌生于原始社会,取向于个体本位,呈现出较为强烈的张扬个性、放纵原欲、肯定个体生命价值的人文特征,其中蕴含着根深蒂固的世俗人本意识;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则鼎盛于西方中世纪,主要强调群体本位,提倡抑制原欲、肯定超越现实生命价值的宗教人本思想。文艺复兴是西方文化模式的关键性重组时期,新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蕴使得西方社会的人文传统既吸纳了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世俗人本意识,也囊括了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之宗教人本思想,继而完成了“放纵原欲—禁锢人性—释放人性—原欲泛滥—理性回拨”之嬗变。至此,西方文明完整意义上的“人文主义”观念积淀成型,并指引着其后数百年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与演化。
西方刑法思想的发展、进化与上述两条脉络基本吻合。首先来观察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对刑法思想的影响。纵观刑法思想发展史,教会刑法向来为启蒙思想时期的法学家所诟病,后者也正是扛着反对“黑暗的中世纪”之旗帜对其进行批判与解构,继而勾勒出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基于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中所特具的母题地位,刑事古典学派在其理论萌芽与发展过程中亦被基督教文明强大的价值旨归反影响、同归化,乃至二者最终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图景。例如,刑事古典学派建立于自然法基础之上,往往以“上帝视角”来评判世间罪罚,其理论设立的逻辑原点之一即是人类具有其自由意志。从该理论产生的文化土壤考察,可以追溯至基督教文明。《圣经·创世记》记载,亚当与夏娃面对撒旦的诱惑时,均拥有选择善恶的自由意志,最终他们铤而走险、铸成大错,也就自然面临着被逐出伊甸园的严厉惩罚,这是其在意志自由状态下实施了违背戒律的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故而,在上帝面前,人类生而平等地具有原罪,其基于可选择的意志自由而实施的特定行为,如果被已经确定的世俗律法评价为非法,那么要求其承担特定的责任便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可以看到,就某种程度而言,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与刑事古典学派不仅分享着共同的逻辑原点,而且其中已然包蕴着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刑均衡等近现代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雏形。再来观察西方文明的另一支母题,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与上述希伯来—基督教文明所采用的“上帝视角”不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为西方刑法思想的发展注入了汩汩“平民意识”,其中以生命意识、自由意识为代表的人文关怀,更侧重于对罚之缘由、罪之救赎的终极拷问,带有显著的人本主义色彩。考察西方文明的童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浪漫主义时期乃至20世纪以来的刑法思想,我们可以从中捕获大量被打上人文主义烙印的样本,痕迹鲜明。
事实上,西方刑法思想正是在上述二元价值的反复冲撞、融合、互补、转化的过程中渐趋成熟,“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与“希伯来—基督教文明”所包蕴元素的不同组合模式,奠定了当今刑法理论不同派别的理论根基。19世纪以来,西方刑法思想的发展,亦始终在以“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个体权利与公民义务”为纵横轴所搭建的坐标系间波动,一定时期侧重于对犯罪者人权的保障,一定时期倾向于对社会群体秩序的保护;一定时期强调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一定时期提倡公民义务的履行。根据上述客观发展的脉络,西方大部分国家于不同社会背景下选择相应的刑事政策,其理论依据无非是针对“人之原欲与理性控制”之间关系的分析与权衡。不同国家根据族群性文化习惯与公共政策,对两种文明的价值取向进行干预、调整与适用。其理论之支撑点,究其根源,仍可追溯至西方文明的二重性。
由此,本系列作品《法学与文学公开课》将从三个方面完成对上述话题的阐释与演绎。
第一辑“来自原欲的呼唤”,介绍“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分支下的文学作品与罪刑思想。概略而言,这是一种彰显个体生命价值、追求现世幸福的世俗人本价值观,肯定人之原欲的合理性,以强调人之主体性与意志自由为逻辑原点。借用自然时间序列为线索,该部分划分为四个递进层次,分别是古希腊神话与古罗马悲剧中孕育的刑法学思想、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浪漫主义时期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20世纪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上述四个时期人文社会的发展轨迹,均与“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一脉相承,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原欲情结与人本意识,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法学思想,均传递着张扬个性、放纵原欲、肯定个体生命价值的理念,刑法思想侧重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第二辑“来自原罪的规训”,介绍“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分支下的文学作品与罪刑思想。大致而言,这是一种重视群体责任、追求来世幸福的宗教人本价值观,强调个体对规则与秩序的绝对服从,以理性抑制人之肉体欲望、虚化人之主体性、强调意志的被决定性。其中包括四个层次,分别是中世纪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理性主义时期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启蒙思想时期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实证主义时期的文学作品与刑法学思想。上述四个时期人文社会的进化图谱,均与基督教文明一脉相承,强调对生命原欲的抑制,倡导群体本位思想,突出规则与秩序在人类社会进化中的显著作用,刑法思想侧重于对社会群体秩序的保护以及公民义务的履行。
第三辑“岁月中定格的救赎影像”,希冀从影视作品之角度对西方刑事司法效果进行镜像化呈现。数据时代的到来,逐步颠覆着传统的阅读习惯与信息获取方式,有着深厚历史底蕴的纸质文化在一定程度、一定层面上被影像文化所取代。几乎所有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的法律影视作品,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其中积淀着刑事司法制度在世俗社会得以运行的心理基础,反映着公众对刑法实然运行状态的检视,也涵盖了公众对司法实践各个层面的预期性回应,是刑法专业理论与民众朴素观点激烈碰撞、正面交锋的重要平台。涉法影视作品特具的强大的叙事能力、监督能力与批判能力,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民众共鸣,激发、引导、干预其同情心与同理心的运作方向,继而支持或者质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使得法学研究的逻辑原点与司法实践的操作惯例在大众法律文化观的影响下得以调整、反拨与进化。其中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涉法电影与涉法剧集。
本书为第二辑,介绍“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分支下的文学作品以及各时期文学作品演绎下的罪刑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