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的路径

作为解决全球安全问题的全球安全治理体制,面对后疫情时代对全球安全提出的新挑战,如何有效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的有效实施成为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大国协调机制推进全球合作的建立,辅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弥补作用,同时完善法律框架,让国际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并在新治理理念下推动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

一、 利用大国协调加强全球安全治理合作

全球安全治理的有效实现与大国协调机制的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全球安全治理中,大国协调是排他性的大国主导的有意识的安全合作,强调大国的自我克制。1这种大国合作一般体现为全球性大国安全合作和区域性大国安全合作。在全球性大国安全合作中,联合国是大国协调最具代表性的合作组织。在面对国际冲突与风险时,联合国安理会维护国际安全作用的发挥,体现的就是大国协调机制,即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国际安全等事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2另一方面,在区域性大国安全合作中,区域合作组织也展现了独特优势。如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东盟区域论坛(ARF),是明确的安全合作组织。3另外还有一些区域组织,如非盟、美洲国家组织、G7、G20等也涉及安全议题。还有许多区域合作组织主要是经济性的,没有明确或直接的安全作用,但即使这样,这些机构也往往通过鼓励其成员之间的一体化发展而促进国家间稳定、避免冲突以及建立国家间的集体生存能力,这些都是区域性大国安全合作的重要表现。所以,大国协调机制作为一种治理途径,一方面可以将古老大国约束在国际规则范围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新兴国家融入全球安全治理中。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提出:“大国是客观存在着的,不可能因为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消失。整个世界政治体系到底处于和平、安全状态,还是战争、不安全状态,这主要是由这些大国内部的统治集团所决定的。只要大国继续处于这么一种地位,那么大国之间的和谐关系总是比大国之间的纷争更有助于世界秩序的维持。”4因此,我们认为大国协调机制能够促进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国际冲突和矛盾,加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安全问题威胁的能力,维持世界和平与稳定局面,推进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发展。

二、 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中坚作用

当代安全威胁的复杂性和跨国性使得主权国家不得不与其他行动者合作,以便有效地维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安全。这里的其他行动者既包括其他主权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公司。目前,由于新的安全威胁主要针对个人而不是国家,许多政府认识到,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系统在打击跨国扩散犯罪、恐怖主义活动或艾滋病毒传播时可能相当低效。5而在全球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却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护。例如,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冷战后在前南斯拉夫、索马里和伊拉克等地区维护人类安全的关键行动者。非政府组织是一种多边协会,既包括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也包括美国难民委员会等地区或国家的区域性组织。在国家安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不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同时也以冲突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国家安全问题,如在军备控制、艾滋病毒传播、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领域游说政府和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安全做出贡献。在全球安全方面,安全概念的扩大促进了诸如难民、环境、卫生、生态等新问题的产生,而非政府组织在长期的安全救助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还具备更全面的安全政策。并且,非政府组织凭借其结构特征与文化特征带来的资源优势,有效地弥补了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能力上的缺陷。6因此,在全球安全治理变革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觑,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助推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

三、 完善国际法为全球安全治理奠基

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国际格局日益复杂,法律的国际化也变得更加必要。而国际法可被视为一系列务实的规范、原则和规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多边协会提供司法框架,以便维护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安全和机会的权利和利益。虽然当前的国际法尚不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迅速发展成了一个可信的世界规则体系。7一方面,国际法为个人实现基本价值和自由以及保护国内安全提供了核准的保证。国际法有许多分支,如国家责任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等。其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禁止和限制新的或现有的武器方面持续发挥作用,它不仅加强了对平民的保护,规定了战争期间的行为限度,并且限制了主权国家的军备力量。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国际舆论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那么法律义务就会引发该国对其声誉成本的担忧。8而这种声誉的影响会对行为者产生无形的压力,迫使行为者遵守规则。例如,2003年美国绕开联合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但它仍要假借反恐的名义进行战争,就是为了寻找一个合法的借口以保护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声誉。因此,尽管主权国家之间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仍有一定地位。它不仅直接地干预国家之间的武装力量以维护国际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国际舆论监督的作用,迫使国家履行法律义务。但是,现行国际法在全球政治框架中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一些部分缺乏精确性,可能会影响国际秩序和安全。所以,在全球安全治理中,应以规范性为基础,建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来限制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自由,并使国际法成为可以让主权国家对国际安全层面的行为负责的法律基础。

四、 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突破传统安全治理困境

战略伙伴关系是中国引入安全治理的新做法,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一直是中国区域安全战略的核心。但这种做法也被其他地区的行动者所采用,包括日本、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这些伙伴关系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安全协议,包括政治对话、贸易和投资协议、第二轨道机制、公共外交倡议、文化和教育交流,并试图阐明共同的公共政策立场或执行它们的进程。9 但是,战略伙伴关系不同于联盟,一方面其并不约束各国进行军事合作或使用武力来保卫盟友,也不是为了应对共同威胁而形成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其并不明确显示出对政策协调的共同目的,也不对特定的系统原则或特定的秩序建设项目作出确定的承诺。这些战略伙伴关系仅仅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特定领域的共同利益而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在出现利益冲突和分歧的政策议程时管理实际和潜在的冲突。10如中国与印度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印度希望得到中国的一些投资和技术,以升级其基础设施和制造业基础;而中国看到了一个潜在的利润丰厚的资本、商品和服务目的地,这样的共同利益是维持中印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支撑。因此,战略伙伴关系是对全球范畴内行为体关系的一种再定位, 认为包括国家在内的国际行为体之间不应当是敌对关系,也不完全是仅仅为利益展开合作或是竞争的利益攸关方。11目前,战略伙伴关系的迅速扩散及其规定范围的迅速扩大,正在补充建立和维持区域安全的现有联盟和体制安排。尽管各区域安全环境有着很大的差异,但这种新型区域安全治理理念也为全球安全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被视为一个开放、有活力的社会体系,是国际安全和全球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变化表明:世界现有的力量和利益平衡已经被打破,在全球层面上已经形成了越来越复杂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传统问题与非传统问题对全球安全的交互作用在后疫情时代背景下更加凸显,这无疑为全球安全治理提出了更多的治理困境。因此,基于全球安全治理的整体性、全球性等特点,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全球安全治理中的各种挑战。

1 参见王磊、郑先武:《大国协调与跨区域安全治理》,载《国际安全研究》2014年第1期。

2 参见肖欢容、张沙沙:《全球安全治理的缘起及挑战》,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3 Alyson J. K. Bailes & Andrew Cottey, Reg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Early 21st Century, https://www. sipri. org/sites/default/files/YB06ch04. pdf, visited on 2021-05-30.

4 〔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5 Elke Krahmann, From State to Non-State Actors: The Emergence of Security Governance,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pp. 3-19.

6 参见陈瓅蕴:《NGO在全球安全治理中为何受到阻碍——制度与观念的互动视角》, 外交学院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7 Denise Garcia, Future Arms, Technolog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Preventive Security Governance, 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94 (2006).

8 Daniel W. Drezner, The Power and Peril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Complexity, 1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65 (2009).

9 H. D. P. Envall & Ian Hall, Asian Strategic Partnerships: New Practices and Reg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8 Asian Politics & Policy 87 (2016).

10 H. D. P. Envall & Ian Hall, Asian Strategic Partnerships: New Practices and Reg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8 Asian Politics & Policy 87 (2016).

11 参见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与秩序理念的重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