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叶炜

本书上编、下编收录了祝总斌先生研究魏晋南北朝政治史、制度史的论文十篇,外编收录书评两篇与祝先生的学术自述。十篇论文当中,最早的一篇是发表于1980年的《“八王之乱”爆发原因试探》,最晚的一篇,是1995年发表的《试论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制度》。20世纪80、90年代,是祝先生最具学术创造力的时期,其代表作《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以及对秦汉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中最具原创性、影响力的论文大都出自这一时期。也可以说这一时期的论著,体现了祝总斌先生的学术旨趣与研究特点。下面,我就把个人阅读、学习这些著作后的一点儿体会,分享给大家,不一定准确,供读者参考而已。

祝总斌先生的史学研究,特点有四:

一、关注重大问题,推进整体认识

历史研究中可供选择的论题很多,其中有些论题尤其具有实质意义和全局意义,这就是所谓重大问题。祝先生讨论重大问题,不是泛泛而谈,而是建立在细密的考证基础之上。门阀制度是魏晋南北朝的核心制度之一,影响涉及政治、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对当时政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在《试论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制度》一文中,祝先生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中古的门阀制度,整个看来,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按门第高下选拔与任用官吏,至于士族免徭役、婚姻论门第,‘士庶之际,实自天隔’等特征,都是由前者逐渐派生出来的。所以门阀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当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社会制度的成分是次要的”。文章正是以是否“按门第高下选拔与任用官吏”为主轴,对西晋“二品系资”、东晋南朝前期“门第二品”,以及南朝梁十八班与宋齐官品关系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了细密、精彩的考辨,令人信服地解决了不同时期人品、门品与官品之间的复杂关系,动态地展现了不同时期士族的构成及其变化。在此基础上,祝先生条分缕析地分析了门阀制度发展的阶段性,认为门阀制度大体萌芽于东汉后期,初步形成于曹魏、西晋,确立、鼎盛于东晋及南北朝前期,而衰落于南北朝后期,进而分析了门阀制度在各个阶段的特点及其出现和存续的原因。因为门阀制度的重要性,所以祝先生关于门阀制度的研究构成了一个理解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框架,此期许多重要的历史现象都可以在这个框架中就位、得到比较好的解释。这不仅有效地深化了学界对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整体认识,而且对秦汉史和隋唐史的认识也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此外,如《试论东晋后期高级士族之没落及桓玄代晋之性质》《都督中外诸军事及其性质、作用》《略论晋律之“儒家化”》等论文都是通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深化了学界对时代特色及发展脉络的整体把握。

在《试论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制度》《都督中外诸军事及其性质、作用》等制度史研究中,祝先生对是否为制度规定、是否为正常官制的关注,对社会风气与政治制度关系的探讨,都深化了对制度史的研究,并使制度史研究与政治史、社会史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

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这一道理知易行难,关键在于大、小的结合,如何找到关键的切入点,如何将宏观认识建立在微观考察基础之上。祝先生对此十分重视,他认为“一部史学著作不但需要有宏观方面的理论概括和创造性见解,而且需要有微观方面的严谨处理与史料的细致考证和巧妙运用。前者欠缺,后者便易流于饾饤;后者单薄,前者又会失之空洞、缺乏说服力”(《评田余庆著〈东晋门阀政治〉》)。他在《我与中国古代史》讲“论从史出”时谈到:“对于一些在关键问题上的精彩考证,必须给予高度评价,有些考证绝不亚于一篇大论文或专著。”本集所收《刘裕门第考》《素族、庶族解》两篇文章,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在《刘裕门第考》中,祝先生的问题指向是“刘裕代表的是哪一种社会势力?刘裕代晋体现了什么历史规律”?而祝先生的具体着力处,则是刘裕家族的门第,也就是“为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图探讨一下刘裕的出身、门第”。祝先生从分析刘氏家族及其婚姻家族的为官情况入手,指出他们担任的官位大致上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地方上的县令、郡太守,第二类是不归朝廷选任,地方上由郡太守自行辟除的郡功曹,第三类是中央的郎官、御史和助教。接着,祝先生按类别,一一详细考辩了在东晋哪些家族可以担任以上三类官职,在比较中确认刘裕家族的社会地位。他认为在东晋,县令、郡太守多由士族垄断,故刘裕及其婚姻家族一般不可能是寒族,但他们三代人中没有一人治理过像吴郡、会稽那样的大郡,又证明他们一般决不可能是高级士族。郡功曹一般是由低级士族充任,寒族仍不敢染指。所以刘裕及其婚姻家族,从充任郡功曹这一点看,一般也不可能是寒族,多半应是低级士族。对第三类官员而言,从“尚书郎、正员郎言,我们似乎应该推定刘裕及其婚姻家族决非寒族。然就治书侍御史、侍御史、助教说,又不会是高门,恐怕只可能是一个低级士族”。论证到此,似乎已经很能够说明问题了,但祝先生仍然考虑到了反例的存在,他特别强调“刘裕家族却不可能是这种例外。因为在其本族和婚姻家族中不是个别人充任这三类官,而是整整三代人都离不开这三类官,这岂能是例外呢?”接着祝先生又论证了东晋社会“次门下一等即‘役门’,也就是寒族”,“次门和役门间并无别的阶层”。这样东晋士族仍只有两等,即高级和低级,或高门与次门,刘裕门第为低级士族、次等士族的观点得以充分论证。这篇文章中,祝先生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思维严谨、考证细密的特点十分突出。而且,《刘裕门第考》从分析刘氏及其婚姻家族的任官特权入手分析刘氏家族所属社会阶层,这里已经有了后来研究门阀制度,强调门阀制度“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按门第高下选拔与任用官吏”的基本认识。

《素族、庶族解》是一篇篇幅不大的考证文章,但要解决的,却是关乎准确理解门阀制度的部分关键词。其中,讨论“素族”“素姓”二词的出现及其与“庶族”“庶姓”的混用时,还从“素”字的字义和声韵方面做了研究,与历史学讨论相得益彰。祝先生提倡“文字学、训诂学、考古学、天文历法、科学技术、中外交通、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知识,也都需要不同程度地尽可能多懂一些”(《我与中国古代史》),以上考证也是祝先生厚积薄发的一个例子。

三、质疑成说,推陈出新

读祝总斌先生的论文,思路总是不断地随着作者提出的一个又一个“为什么”而前行。祝先生的很多研究,都是从对大家所共知的基本历史现象问“为什么”开始,又是以追问“为什么”而层层推进的。如为什么出身“寒微”的低级士族刘裕敢于觊觎皇帝宝座,而最后终于得以如愿以偿,凌驾诸高级士族之上,推翻司马氏,建立宋王朝呢?为什么高级士族要推桓玄为帝?为什么说他是高级士族的代表?(《试论东晋后期高级士族之没落及桓玄代晋之性质》)刘裕代晋后的第二年,派人杀死了禅位后的晋恭帝。祝先生就此提出“为何魏文、晋武不杀前代之君,而刘裕却敢于开此先例呢”?(《晋恭帝之死和刘宋初年的政治斗争》)在《陶渊明田园诗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祝先生开篇提出的是“陶渊明的田园诗,自唐宋以来为人们高度赞许和广泛传诵,已经一千多年”,“为什么恰好在东晋、刘宋之际会出现这种风格的诗”?结合具体历史、文化背景的探讨由此展开。

这作为祝先生思考、写作的一个特点,在未收入本集的论文中也比比皆是。如为什么在公元前3世纪中开始把成文法称作“律”,并且此后约定俗成,一直沿用了下去?为什么在那以前各种成文法的名称,经过摸索、选择,终于为“律”所代替,“律”字适合用于法律意义,其强大的竞争力究竟何在?(《关于我国古代的“改法为律”问题》)为什么八股对仗这一文体前后能存在数百年?(《正确认识和评价八股文取士制度》)对于吏胥,唐宋以后予以严厉抨击,可是为什么这一制度始终无法废除或彻底改革?(《试论我国古代吏胥制度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正是这种不断提问和质疑的精神,使得祝先生的论文往往能突破成说,推陈出新。在《“八王之乱”爆发原因试探》中,祝先生认为“八王之乱”爆发的主要原因,既不是晋武帝大封同姓诸王,也不是任诸王以方面重镇、赋予权力过大的结果,而是晋武帝在世时安排的皇位继承人及辅政大臣不得其人。更为典型的是《正确理解顾炎武八股文取士“败坏人才”说》等三篇对八股文取士制度的研究。多年来,提到八股文取士,有关论著几乎是一片否定之声,而且是全盘否定,对八股文取士“败坏人才”的观点也几乎成为了大家无条件接受的“公理”和“常识”。然而,祝先生正是在他人批判性思维停止的地方继续追问,从八股文取士制度得以延续数百年这一基本现象入手,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历史学方式,探讨其立法意图与产生的弊病,及其二者的关系,指出八股文取士制度对明清社会文明程度大幅度提高的积极作用。这使我们得以更为历史地、全面地把握这一制度。对“公理”和“常识”的质疑,使我们的认识得以摆脱桎梏。

四、前后贯通,笼罩全局

祝总斌先生的研究成果虽然以秦汉魏晋南北朝史和古代政治制度史为主,但是他的研究范围上起先秦,下及明清,可以说对中国古代史有通盘的理解。这既包括前后贯通,如《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也包括上下贯通,既研究中国古代政权中高高在上的皇帝与宰相,也研究处于政权神经末梢、但绝非不重要的吏胥。

贯通和全局观不仅体现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而且更体现在具体研究之中。《试论东晋后期高级士族之没落及桓玄代晋之性质》的背后,是祝先生对魏晋南北朝门阀制度发展历程的整体思考和把握,祝先生提出,门阀制度始于魏晋,至东晋前期达到顶峰。门阀特权在东晋已制度化,门阀制度的高度发展腐蚀了高级士族。他们或是统治才干越来越弱,或是虽有统治才干而为门阀特权所累,除了关心保住权位和家族外,全都在现实政治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低级士族刘裕虽然遭到高级士族普遍轻视,仍得以取代司马氏,成为高级士族不得不北面奉事之君主的根本原因,亦即门阀制度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儒家的礼是有差别的行为规范,法家的法是无差别的行为规范,礼、法结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理解、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特色的重要课题。20世纪40年代,陈寅恪先生提出了晋律在古代法律儒家化中所占之重要地位:“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不久以后,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进一步系统讨论了这一过程。祝先生在此基础上提出:“所谓儒家化,主要指制定晋律遵循和吸收的是儒家经典中‘礼’的精神和规范。”进而从“司法中礼、律并举,同具法律效力”“官吏得终三年丧,居丧违礼受法律制裁”“关于处理私复仇案件之折中办法”“强调继母名分同亲母”“父在,子不得分家异财”“禁止以妾为妻”“贵族官吏犯法得到照顾,享有特权”等七个方面揭示晋律儒家化的表现,将晋律儒家化的讨论引向具体和深入。而且,祝先生还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家族发展这一东汉魏晋具有时代特色的重要历史现象出发,从秦汉魏晋政府处理封建大家族与封建王朝之间孝与忠、家与国、私与公关系的角度揭示晋律儒家化的原因,其讨论超出了法律史范畴,拓展了理解晋律儒家化的空间,也使读者能够获得更大的启发。

祝总斌先生总是能够将宏观的见识建立在微观的考证基础之上,文章恢宏而不失于疏阔,显示了祝先生关照全局的宏大视野与思接千载的史学思维魅力。让我们感受到钱穆先生所谓“能总揽全局,又能深入机微”,“能见其全、能见其大、能见其远、能见其深、能见人所不见处”的学术境界。读祝总斌先生的文章,眼前似乎浮现出了一位容貌清癯的武林高手形象,他非以精妙的招式取胜,而以深厚的内力见长,他出招不紧不慢,但环环相扣,毫无破绽,一招一式朴实无华,却又绵绵不绝,势不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