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引言
- 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研究
- 蒋银华
- 1347字
- 2025-04-02 10:41:09
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人类奋斗的历程是一部不断追寻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类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征程上,不断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人权理念也随着人类文明发展而普及全球。人权保障业已成为国际公约、各国立法关注的重点。一般意义上,人权总是与公权相对应,它是人们抵抗一切公权力的有力武器,而这种武器形态总是转为具体的权利存在人权保障之书—宪法之中。宪法设定一整套规则体系确认权利,保障人权,使得政府服从规则之治。故而,宪法亦可以说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1]宪法中规定人权条款,或者专门制定保障人权的宪法性文件,业已成为各国通行做法。我国也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入宪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宪法形式宣示人权保障成为全民意志,同时也为人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奠定宪法基础。
虽然争取人权的历史总是人们与公权不断斗争的过程,人权对公权存在天然的抵触,两者的矛盾似乎无法轻易消弭,但是人权的实现又有赖于公权。人权不应仅仅停留在共识层面,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它需要立法机关适时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司法机关及时裁判,否则它将仅仅是一纸空文上僵死的文字。相对于其他公权力而言,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可说司法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2]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追寻的价值目标,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政治软实力的主要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人权司法保障更是法治建设迈向宪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权保障是宪法秩序中的基础性价值。宪法被天然地称为“人权保障书”,其缘由即在于,宪法既需要全面体现与反映人权发展成果,人权保障的广度与深度是考量一国宪法优良性的重要指标,甚至可以说没有人权保障就没有宪法秩序;与此同时,宪法在书面确认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还需要建构完备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包括选举、权力制约、自治等制度体系。而司法制度则在宪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制度当中占据核心地位,即人权只有与司法相衔接,司法制度体系能够为人的权利提供全方位保障,做到有权利必有救济,人权主体才可能借助司法救济机制抵制各种因素对人权的侵蚀,人权也才能从应然走向实然,成为人权主体切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在此意义上而言,司法人权保障是宪法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终端,分工制约、自治、选举等制度体系只有以司法人权救济体系为后盾,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人权现象能够得到司法的规制,人权保障的价值才可能得到最终的实现。另一方面,人权司法保障对于突出与强化司法在宪法体系中的功能与地位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宪法秩序下,司法具有多种功能,各种功能之间如何调和,则需要以人权保障为依据,对司法之功能进行排列组合,最终实现司法功能的优化配置。[3]在此意义上而言,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力度和水平,同样是优化司法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迈向司法立宪主义的必然选择。人权司法保障既需要作为法理学上的命题分析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更需要将其作为宪法学命题,从宪法学的角度展开,将司法纳入宪法秩序体系之下考察其人权保障功能,明确人权司法保障之理论基础、宪法依据与运行机制,进而形成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的宪法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