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案”中国的前因后果

(一)水利与中国研究的两种进路

关于水与中国社会的研究,冀朝鼎认为,“如果没有作为农业的完整组成部分的水利系统的发展,农业生产就决然达不到它曾经有过的高水平,也不可能出现由具有高度生产性的农业经济所带来的半封建[2]中国的繁荣文化”(冀朝鼎,1981:7-118)。冀朝鼎通过对我国古代水利事业发展过程的阐释,提出我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指出在中国半封建时期,农业特别是灌溉耕作事业,是一种居于领导地位的事业,在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又要依赖由国家兴办与维修的各类水利工程所发挥的特有作用;因此,在这一时期由地主官僚统治着的国家机器,总是把治水活动作为政治斗争中的一种经济武器,和发展与维护基本经济区的一种主要手段,而这一基本经济区,就是统一管理那些在不同程度上独立自给地区的经济基础。

拉铁摩尔进一步肯定了冀朝鼎的观点,他指出,中国的景观中,最好的土地是灌溉的土地,但是建立并维持灌溉制度所必需的水利工程,无论是多么富有的地主,想要完全由私人完成是不可能的。水利工程必定要由国家经营,由此,国家从事治水活动的能力,就比土地所有权更进一步成为政治力量的基础(拉铁摩尔,2005:33)。

至于魏特夫等学者“治水中国”的学说,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研究将“治水”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起来,则会抹杀其间的广阔空间(王铭铭,2004/11)。

格尔茨是西方学界与魏特夫治水学说对话最为直接的一位人类学者,尽管他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中国的水利问题。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黎剧场国家》一书中,格尔茨说明在以种植水稻的灌溉农业为基本生计的巴厘岛,国家并非一个专制者,而只是象征性的管理者,巴厘农业灌溉真正基于的是基层生产单位的自治(格尔茨,1999:132)。格尔茨否定了魏特夫所言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和支配作用,将人们的思考引入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之中去。

弗里德曼则是直接以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于中国福建、广东的宗族组织的研究中,他也关注到了水。在弗里德曼的研究中,中国东南被塑造成了一个由大大小小的宗族构成的“没有国家的社会”,宗族能够独立存在的关键之一是宗族精英与国家官僚之间的链接,而宗族之间的关系得以维系的机制之一则是械斗(弗里德曼,2000:130)。弗里德曼的研究中有好几个由于分水而发生械斗的案例,通过将水资源分配与宗族间的械斗结合起来的方式,说明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比较松散的关系以及当地自治权的形成(张亚辉,2006/3)。弗里德曼主要关注的是宗族组织,水只是作为一个变量存在而不是他论述的重点,但他提出了在稻作经济中水利与宗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围绕分水而形成的区域自治的问题,这些都为进一步的水利社会研究提供了思考的依据。

杜赞奇和黄宗智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也都关注到水利与国家、社会的问题。杜赞奇通过研究19世纪河北省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闸会”的运行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在当地,各个闸会之间彼此争水,但遇到更高级别的用水单位的纠纷时又会彼此融合。国家通过敕封龙王而将自己的权威延伸到乡村社会中,而绅士阶层则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充当着平衡人的角色。在杜赞奇的研究中,相较于国家,水利更为紧密地与地方社会联系在一起(杜赞奇,1996:34)。

黄宗智在对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中,也关注到了被观察地区的水利工程,他指出,当地的水利工程主要是由庞大的防洪工程和微小的水井组成,灌溉直到1949年以后,仍以个别农户的小型水井为主。他认为华北平原上规模宏大的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设施,与单个农户或同村街坊共用的小型的灌溉井,显示出了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强烈对比,即庞大的国家机器与分散的小农经济之间的悬殊,其中暗含了官僚体制在士绅社会中的位置(黄宗智,1986/2)。

(二)水案与中国地方社会

近年来,中国历史界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异军突起,研究的内容几乎覆盖了水利相关的各个领域。史学界的研究一方面受到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极具启发意义的研究思路。具体到“争水”这一问题,是以“水案”这个概念出现的。

水案是指因争夺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引发的民间冲突的水权纠纷和水事讼案(行龙,2005/4)。对于引发水案的原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讨论。行龙对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进行研究,认为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是水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注意到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与农业生态环境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甚至会不断恶化之间的张力,认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应引起重视的问题。同时他还注意到水案中明显的特征是涉及争水双方的范围复杂而广泛,同村同渠之间,渠与渠、村与村、县与县甚至数十村之间、数县之间都可能发现争水事件,卷入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赵世瑜并不把分水看成简单的人口—资源关系紧张的结果,而是将水放在公共资源或者公共物品产权阶段的问题框架中看待(赵世瑜,2005/2),通过对汾河流域几个“分水”案例的分析,解释在人们利用公共资源过程中各种权力和象征的作用。他认为,这几个分水的案例体现了历史上乡土社会各种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明争暗斗不断发生,国家、士绅、民众都纳入其中,特别是用各种方式创造了界定水资源使用权的模式,这些方式包括建立民间的管水组织和相应的制度,使用水册、碑刻等文字规约,确立神圣象征的权威,创造传说,发明各种材质的水闸等,赵世瑜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地区的生活故事就是围绕这些展开的。同时他指出,随着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的推行,水资源的产权回到了以前不清晰的状态,有学者建议通过组建各种形式的水利合作组织(如水利合作社和用水户协会等),来解决产权界定不清、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事实上,这类组织早已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存在发展了一千多年。王长命则借用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从文化的角度入手分析民国时期山西水案发生的原因,其观点是民国时期文化的普遍衰落带来了文化网络的断裂,与水利组织密切相关的水利祭祀系统的被破坏带来人们对水利控制的不信任,水利纠纷也因此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同时,原来掌握文化资源的“保护型”经纪让位于“营利型”经纪,民间调解日渐式微,国家政权通过对水利组织的控制逐步深入了地方(王长命,2006/1)。

张俊峰则提出了“泉域社会”的概念,指的是围绕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一个个由数村或者数十村组成的各自独立的微型社区(张俊峰,2003/2)。这类社区有较为悠久的水利开发历史,基于水的开发形成水利型经济。社区内部具有为整个地区民众高度信奉的水神,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大体相同的水利传说,即围绕着泉水资源的开发,形成了一套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秩序。张俊峰所分析的对象是山西介休的泉域社会,明清时期,随着当地人均水资源的占有量不断下降,不同群体、不同村庄之间为争夺水资源产生激烈争斗,水案频仍,修庙与治水便构成了区域内社会生活中的两个主要方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通过士绅阶级的作用不断渗透到当地日常的水利管理之中。“泉域社会”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因水利形成的社区的整体性与独立性。

历史学界的学者们力图建立起一个与魏特夫的理论有所不同的“水利社会”的研究,在这个“水利社会”中,官府、士绅、民间社团以及社区组织等围绕水利这种“公共物品”展开争夺,同时在争斗中,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妥善安排与布置。许是受到历史学家研究的激发,王铭铭的思考把水利对于中国社会的理解引向了更远处,他提出:“从‘治水社会’转向‘水利社会’,使我们意识到,‘洪水时代’的神话和历史,无非是多种与水构成关系的‘社会形态’的一种,并非中国历史的所有一切,而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有助于透视中国社会结构,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王铭铭,2004/11)

这些研究虽然观点各有侧重,但大体上都承认在中国历史上事实存在有“以水为中心”的地方社会。他们的讨论并不仅仅是水利在灌溉农业中的重要性,而是试图以水的问题为纲,将文化、制度、地方性知识、权力网络等诸多因素纳入其中,寻找到一种理解和解释区域社会及其变迁的方法。

(三)水纠纷与乡村治理

与对史料的发掘有所不同的是,另外一些学者将视野投向了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在他们的研究中,农村种种因争水而发生的纠纷成为理解农村治理现状的有利视角。贺雪峰通过研究汝南农村和荆门农村在旱灾和涝灾时村民所体现出的对于水的管理的不同方式(具体是指排涝水利和灌溉水利)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南方丘陵及山地农村,农业的主要威胁是旱灾,由于旱灾的发生特点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逐渐发生,留给人们较多的准备时间,而且之前修挖堰塘蓄水的准备等可以发挥作用,一个农户或一个宗族可以通过努力有效管理水源,避免旱灾。因此,村民会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对待自然灾害,村庄团结一致努力的行动也有意义。而平原地区的涝灾就远非个人或者是宗族可抗,农民只能期待一个远远高出于农民个体的权威来组织农民抗灾,结果就是农民对待天灾有着更消极的态度,并且对超出村庄的组织有着强烈的期待。贺雪峰认为,这也许是理解北方农村具有强有力行政权力的线索。

罗兴佐以“国家、计划/市场、村庄”为分析框架、以时间为维度,分别考察了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改革时期以及税费改革后到2004年三个阶段湖北荆门区域的治水实践与国家介入和农民合作的关系。罗兴佐得出的最主要结论是强调了国家介入是乡村水利有效供给的重要前提(罗兴佐,2005/11)。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全方位介入治水活动,国家的强力动员与组织,加上集体经济的作用,这一阶段水利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在实现生产责任制以及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权力从农村逐渐退出,而市场改革后的水利管理单位又无法顺畅与用水户衔接,所以出现的状况便是农户开始纷纷自建小水利,抗旱能力下降。罗兴佐注意到就不同区域而言,农民的合作能力也有不同,在荆门区域村庄中,村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人,无法就村庄公共事务达成合作协议。在关中平原以及山东等地,农民的行动逻辑与合作情况又有不同。罗的观点与贺雪峰的研究有相通之处,但遗憾的是这种类型化的分析并未能深入下去。

杨俊凯以“事件—过程分析”的方法动态展现了影响湖北陈村一场旷日持久的水事官司的始末,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一场本不起眼的水事纠纷演变成了水事官司,引发了宗族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最后演变成农民集体有组织地抗缴税费和国家强行征收税费的拉锯战。杨俊凯认为,在乡村,原来延伸和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国家力量在不断收缩,在总体性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格局继续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同时,具体情景之中“弱国家、弱社会”的村治现实又普遍存在着(杨俊凯,2004:78)。在这种治理困境之下,高层政府、基层政府以及农民在处理乡村问题特别是乡村纠纷的互动之中,逐渐产生了各自的行动逻辑,即高层的“治理术”,基层政府的“摆平术”与农民的“抗争术”。

袁松考察的同样是湖北乡村的水事纠纷,他将研究聚焦在税改之后的农业灌区,指出,在开始引入市场来配置水资源的初期,当地水事纠纷频频发生。以纠纷产生的主体来看,这些纠纷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农户与大水库管理段、农户与小水库承包人以及农户之间的纠纷。之后这些纠纷逐渐平息,是因为农民以自建堰塘、机井等方式退出了市场,但这些微型水利并不足以应对大的气候干旱。作者认为农业水市场并不能够有效合理配置水资源,个体或联户的农民与水库承包者无法在市场中构成对称的交易主体,实践中水权模糊的现实状况也对水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形成障碍。最终,作者认为细分水权以进一步推进水市场的运转似乎并不适合于我国乡村小农经营的现状,而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向是国家应该适度介入农业水市场之中,依托基层党组织加强农田用水过程中的统筹和协调(袁松,2010/6)。

以上文献可基本代表国内学界对于争水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对于争水的研究在区域社会史、社会学以及法学领域均有涉及。这些研究成果从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采用的研究方法、关注的理论视角也都有不同。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1.研究进路的转变

魏特夫研究了水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他提出“治水国家”的理论,认为水利的工程及管理对中国政治经济的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大规模的灌溉农业导致了东方的专制主义。在他之后,冀朝鼎、拉铁摩尔等学者都沿着这一进路展开研究。但这种将“治水”与古代中国政治联系在一起的视角在之后受到大力的批判。人类学家格尔茨通过对巴厘岛灌溉农业的研究,否定了魏特夫所言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和支配作用,将人们的思考引入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之中去。弗里德曼对中国东南宗族的研究中有好几个由于分水而发生械斗的案例,将水资源分配与宗族间的械斗结合起来的方式,说明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比较松散的关系以及当地自治权的形成(张亚辉,2006/3)。杜赞奇的华北研究中,相较于国家,水利更为紧密地与地方社会联系在一起。这些经典的研究呈现的是在治水这一问题上,由国家视角到地方社会视角的大转向。当前中国乡村争水问题的研究大体上是沿着第二种进路开展的,将争水放置在地方社会的具体时空之中,社会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地方性知识由此勾连起来。

2.水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并重

毋庸置疑,水的生产生活必需性和稀缺性是引发争水的最直接原因,但水与人类社会结合以后所具有的社会属性甚至文化属性也得到学者的关注。前文从乡村治理视角关注争水问题的研究中,水的含义被仅仅限定为一种稀缺性的自然资源,而在区域社会史对水案的研究中,水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得到发掘,甚至水在当地被赋予文化的含义,如通过传说、歌谣等形式,通过将水神圣化来培育当地人的节水意识,这些因素都成为“水利社会”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对争水进行研究时,应当同时考虑到水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如果不能理解水被当地社会所赋予的特殊社会及文化的含义,也就很难理解争水背后的深层含义。

3.关注权力关系

上述三种研究争水问题的视角都关注到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区域社会史的研究中,国家、士绅与民众是最为主要的权力主体,在传统社会中,士绅扮演着连接国家和民众的中间人的角色,国家权力通过士绅阶层向下渗透,而下层民意又有可能通过士绅向上传达。在日常生活中,士绅参与管理水资源,而当争水纠纷发生时,士绅通常起到直接采用习惯法调解纠纷和间接影响官府裁决的作用。随着近代士绅阶层的式微,国家权力对水利组织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学者的研究表明,事实上在这一阶段,争水纠纷的数量比以往更多,纠纷更为激烈。争水与乡村治理视角的研究关注的是当前我国乡村的问题,国家、基层政府、市场、乡村精英以及普通民众成为争水这一舞台上的演员。这些研究中呈现的现象是,乡村中原子化的个人,既无法在公共事务上达成合作,又不具有在市场中与水库的承包者进行谈判的能力,当国家权力逐步退出乡村之后,农村的公共水利设施也随之荒废,当地村民采用打机井等兴修小水利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情况。而事实上这些小型水利设施并无法对抗大的干旱,造成了整体上抗旱能力的下降。当争水纠纷发生时,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也各自采用不同的行动逻辑,因此,争水就成为理解我国乡村治理问题的一个良好视角。有学者提出通过国家介入水资源管理来解决问题等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与讨论。

各个学科对争水的研究在某种程度而言缺乏交流与融合。如区域社会史的研究内容基本都来自地方文献、公私记述、碑刻实物、历史遗迹,大多数研究都只有历史的厚重感,失却了现实的鲜活性。这些研究对于解释传统社会中的乡村或区域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研究中所描述的关于争水与分水的观念应该至今仍影响着当地的生活,在当地民众处理水之争时仍发挥着作用,但可惜的是,这样的研究殊为少见。而乡村治理的研究中,水的含义仅仅被限定为自然资源,其文化与社会的内涵被忽略。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水的科学的管制已经达到前人无法想象的地步。如果说魏特夫“治水国家”的观点可能只是某种幻景的话,那么今天在我国河流上难以计数的水坝、水闸,大大小小的水电站,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实现了这种幻景。争夺水的双方也就不再局限在传统的村与村之间、渠与渠之间或者是县与县之间,参与争夺的主体更多,涉及的区域更广,争夺的手段与化解的机制也更为复杂。如何将多学科的研究思路结合起来以对当下农村的争水实践进行理解与把握,如何解释新型的水利管制措施给农村社会带来的影响与变化,这正是本文“抛砖引玉”的用意所在,更待学者们进一步发掘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