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爱与生命意义:一项分析伦理学研究
- 谭杰
- 3838字
- 2025-04-07 17:43:04
一 法兰克福的关心概念
当我们思考自身与爱相关的日常经验时,想到的可能是与爱的深度沉溺相匹配的轰轰烈烈、惊天动地的百般情感体验,比如亲情和爱情中刻骨铭心的爱憎情仇,或者因民族和国家等集体的荣辱而产生的强烈的自豪感和羞耻感;也可能是与欲望和意志相关的欲罢不能的经验,比如“我不能离开她!”或者“我这辈子只爱干这行!”之类的意志必然性的体验;还可能是与理性和认知相关的经验,比如“你干这行没有任何意义!”“她爱我哪一点?”之类的批评和询问。由于与爱相关的日常经验通常与情感、意志和理性密切相关,持不同观点的哲学家以不同的主体性为基础建立了迥异的理论。
法兰克福的关心概念奠基于其对于主体意志能力的理解,他对关心与爱的论述主要围绕多阶欲望(hierarchy of desires)、重要性(importance)、无利害性(disinterestedness)等几个核心的概念展开,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法兰克福认为,主体对于X的关心意味着X对主体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主体倾向于形成与X相关的欲望,并构建针对这些欲望的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esires)、三阶欲望甚而更多阶的欲望,以保持和统摄这些欲望。主体对X的关心主要由主体与X相关的多阶欲望决定,而非由主体对X的价值判断或与X相关的情感决定。主体对X的关心并非主体对于X价值的回应,而是以其创造性力量赋予X价值。关心本身对于主体的重要性在于关心为主体自身构建了连续而一贯的实践生命。[1]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关心。主体对X的爱意味着:①主体对于X的无利害的关心,主体为被爱的对象自身(for its own sake)付出,而非将其视作促进其他价值的工具;②这种关心是个人的(personal)、特殊的(specific),而非如同帮助他人之类的道德关切那样无差别地朝向所有人;③主体与X相关的欲望并不完全受到主体的控制,与X相关的欲望对于主体而言具有某种意志必然性(volitional necessity);④主体与被爱者是同一的,亦即,主体将被爱者的利益视作其自身的利益(the lover identifies with his beloved:that is,he takes the interests of his beloved as his own)。[2]
法兰克福的论述确实能够与我们相当一部分的日常经验相契合。以法兰克福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parental love for infants or small children)为例。[3]首先,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体现在父母照顾他们的欲望,即使父母为他们的哭闹而感到烦心,也会构建二阶欲望维持这种照顾的欲望。其次,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似乎确实并非源于父母对于他们价值的回应,反而是这种爱为他们创造了价值。最后,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也意味着父母将他们视作最终目的,对其进行无微不至的照料,并将他们的利益视作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这种付出也时常并不受到意志的直接控制。然而当我们仔细考察法兰克福的论述时,这种奠基于意志的关心理论便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由于基本忽略了与欲望相关的判断,法兰克福的欲望理论无法合理解释主体的日常决策和行动。多阶欲望理论和笛卡尔的“我思”一样面对无穷后退的难题。以我想吃冰激凌的欲望为例。依据法兰克福的多阶欲望理论,由于担心发胖,我需要构建一个二阶欲望来维持我想吃冰激凌的欲望。但是对于发胖的担心太过强大,我不得不构建一个三阶欲望来维持我想吃冰激凌的二阶欲望,或许我还需要一个四阶欲望维持上述三阶欲望,以此类推,以至于无穷。对此法兰克福可以回应,高阶欲望并没有必然的统治作用,当主体面临多个欲望之间的冲突时,主体会认同可能属于任何阶层的某个决定性欲望,并据此行动。[4]这种解释能够避免无穷后退的难题,但无法合理解释个体多样化的欲望及与之相伴的日常决策和行动。此刻我站在七楼,忽然有了跳楼的欲望,并将其认同为一个决定性的欲望;我在饱餐之后仍然想吃冰激凌,并同样将其认同为一个决定性的欲望。在跳楼之前,我似乎需要对自己解释,我为何有跳下去的欲望,我也需要对自己(无论是第几阶的)想吃冰激凌的欲望进行三思;同样,别人可以批评我的跳楼欲望是毫无道理的轻生念头,也可以建议我在饱餐以后不要再吃高热量食物以免发胖。个体与他人相关的欲望同样如此。我不会依随一个任意的欲望与一个陌生人小红成为朋友,也不会根据一个任意的欲望不再关心自己的母亲或恋人。小红可能会好奇,她的哪一点特质能够吸引我,我的母亲或恋人也有理由要求我对停止爱她们的欲望这一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即使是我自己,也需要就我的上述两个欲望对自己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概言之,我和他人都能根据与特定欲望相关的判断对这些欲望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批评。由于忽略了与欲望相关的判断,法兰克福无法对与这些欲望相伴的日常决策和行动提供合理的解释。[5]
第二,法兰克福关于爱的四个特征的论述在人际之爱中可能危及被爱者的自主性,同时出于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可能导致自我中心的(egocentric)倾向。法兰克福所论的爱的第四个特征表明,在人际之爱中,个体与被爱者是同一(identical)的,个体将被爱者的利益视作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被爱者的利益因而不在个体的利益之外,也是个体自身的利益。[6]如果个体将被爱者的利益视作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这一方面可能危及被爱者的自主性(autonomy)——我们通常将个体视作具有自主性的、相对独立于彼此的存在;另一方面,既然这种爱不再是基于被爱者的考虑,而是最终基于个体自身的考虑,“个体与被爱者是同一的”这一爱的特征便可能导致自我中心的倾向[7],与法兰克福所论爱的另一个特征,即爱的无利害性相矛盾。法兰克福对个体之间自主性边界的忽略或许与其将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视作人际之爱的典范有关。[8]在父母对婴儿或小孩的爱中,婴儿或小孩仅具有极为初步的、不完整的自主性,因而其欲望和需求经常需要由父母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这一意义上说,父母确实可以而且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将婴儿或小孩的利益“视作”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但这种“视作”的前提仍在于逐渐培养婴儿或小孩的自主性,以使其能够逐渐脱离父母的照顾独立生活。由于成人之间的爱通常以尊重彼此的自主性为前提,父母对婴儿或小孩便并不适合被视作人际之爱的典范。
第三,法兰克福对人际之爱中被爱者自我的解释具有神秘主义倾向,无法解释个体在人际之爱中与被爱者相关的一系列情感和行动的内在动机。当论及人际之爱中因为多个个体的相似或更好的特质而引发的替代性问题(为何小明没有因遇见与小强相似或比小强更好的男孩而移情别恋?)时,法兰克福认为,爱的焦点并不在于被爱者的具体特质,而在于被爱者的“独一无二的特殊性”(specific particularity),而这一特殊性“较为神秘且较难描述”(more mysterious than describability),“无论如何明显不可定义”(in any case manifestly impossible to define)。[9]在威廉斯著名的妻子和陌生人同时落水的例子中,威廉斯认为:“她是我的妻子”这一事实已足以说明丈夫救妻子的动机,再多的想法已是“多此一举”。[10]法兰克福则认为,“她是我的妻子”可进一步还原为丈夫“我爱她”的动机,因为并非所有的丈夫都爱妻子,而妻子落水本身就构成了丈夫救妻子的理由,此即法兰克福所谓“爱的理由”(reasons of love)。[11]根据法兰克福的以上论述,当我带生病的母亲去医院时,我的这一行动并非基于“她是我母亲”这一社会关系,而是基于我对我母亲的爱。“我爱我母亲”则可以进一步由“她是这个人”来解释,正是我母亲神秘的、不可定义的“独一无二的特殊性”解释了我对我母亲的爱之所在。因此,当我带生病的母亲去医院时,我的这一行动基于以下两个事实:“她是这个人”以及“这个人生病了”,而我母亲何以是与其他人相区别的“这个人”,则“无论如何明显不可定义”。
日常语言的表达给这里的讨论造成了混乱,需要就此作稍微的澄清。一方面,在妻子落水的场景中,法兰克福将“妻子落水”称为爱的理由(reasons of love),这一理由所指的是人际之爱给予丈夫在这一场景中基于爱的行动理由;另一方面,“这个人”的不可定义的特殊性则将我母亲与其他人区别开来,解释了丈夫救妻子的行动理由,构成了丈夫对妻子的爱的较为一般的基础或理由(reasons for love)。依照法兰克福的解释,在我带生病的母亲去医院的场景中,“母亲生病了”构成我在这一场景中行动的理由,而“她是这个人”即我母亲的特殊性构成我对我母亲的爱所基于的一般理由。但是爱给予主体的行动理由并非主体的行动动机,而是事件的外在原因,法兰克福在这里混淆了主体行动的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在我带生病的母亲去医院的行动中,“这个人生病了”是我送母亲看病的原因,“她是这个人”则是我送母亲看病的理由。二者的区别在于,“这个人生病了”仅从外部推动了具体事态的发展,“她是这个人”才解释了主体一系列相关行动的内在动机。某个陌生人生病了这一事实无法推动我带这个陌生人看病的行动,因为这里重要的并非某人生病了这一事实,而是我母亲作为生病的“这个人”这一事实。我不会因为某个陌生人的病痛而为其感到(特别地)悲伤并带其看病,而只会为我爱的人的病痛而为其感到(特别地)悲伤并带其看病。即使我母亲没有生病,我也因为“这个人是我母亲”而为母亲目前和未来的可能病痛而感到(特别地)悲伤并带其看病,但相同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某个陌生人。理由和原因对主体行动并不具有同等的解释效力,理由更为根本,可以作为内在动机解释个体一系列相关的复杂情感和行动(如我为母亲工作上的成就感到骄傲),原因只能解释某个特定行动(如我带生病的母亲看病)的外在推动力(如母亲生病了)。由于宣称“这个人”的特殊性是不可定义的,法兰克福的这一解释使得个体在人际之爱中与“这个人”相关的一系列情感和行动的内在动机变得神秘而无法理解。法兰克福的这一神秘主义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与稍早的第一条批评相关:正因其忽略或回避讨论与欲望相关的认知或判断,法兰克福才会最终断言“这个人”的特殊性是较为神秘而无法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