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爱与生命意义:一项分析伦理学研究
- 谭杰
- 1799字
- 2025-04-07 17:43:02
二 道德心理学
尽管很多人可能对与爱和生命意义相关的议题有着不同程度的兴趣,但当代英语世界的伦理学研究并不特别热衷于讨论这些问题。对于大部分分析伦理学家来说,最为重要的伦理学议题通常与道德语言的形而上学性质和规范性道德理论相关。然而一个被称作“道德心理学”(moral psychology)的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方法大致能够与本书的研究相契合。
稍微关注当代英语世界伦理学研究的人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伦理学家宣称自己在从事与道德心理学相关的研究。这一研究领域大约在20世纪最后几十年开始显现,并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至今并没有明晰统一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在伦理学领域,“道德心理学”可能指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一种以纯粹的哲学分析和讨论为主,基本不涉及心理学实验;另一种则通常会冠以“经验途径”(empirical approach)之缀,因其试图结合哲学分析与心理学实验,以期二者之间的相互启发和印证。大体而言,前者基本仍落在纯粹的哲学研究领域,后者则更多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1]本书在这一节中所论的道德心理学,主要指涉前一种以纯粹哲学分析为主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
传统的伦理学研究主要有两大分支,分别是元伦理学(meta-ethics)和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前者的主要议题包括道德判断的语义含义及其形而上学性质,后者的主要议题则涉及规范性道德理论如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与义务论(deontology)的构建和批评。20世纪中期,对道德判断的语言分析一度在英语世界的伦理学讨论中占据统治地位。随着此种语言分析范式的式微,以及一系列针对效益主义和义务论批评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伦理学家意识到主体心理层面的重要性,开始探究主体的心理与道德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并试图进一步借此解决元伦理学层面的基本分歧。这样便逐渐产生了道德心理学这一处于传统的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外的第三个分支,这一分支主要以主体道德心理及其与道德规范的联系为研究对象。一些涉及规范性道德理论的研究并不需要特别地涉及主体的心理层面,可以如义务论和效益主义那样主要关注普遍的道德准则;更为传统的美德伦理学和情感主义伦理学则会关注到规范性理论与心理层面的联系。如果主体认同并内化了某一规范性道德理论,他将在这一道德理论驱动下形成相应的心理动机及伦理行为,并产生一定的情感反应。规范性道德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研究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规范性道德理论出发,研究者可以探寻道德规范对主体动机及行为的直接影响,同时关注使得主体遵守道德规范的相关心理因素;另一方面,从心理现象及情感反应出发,研究者则可以探究这些心理现象与规范概念之间的关联。目前这一领域的中心议题主要包括道德动机、理性与欲望、自主性与认同、道德情感等。[2]
然而当我们思考“人应当如何生活”这一最为根本的伦理学问题时,我们显然并不仅仅关注与道德相关的规范和心理问题,反而可能会更加关注处于道德价值之外的诸如爱和生命意义之类的价值。尽管道德价值对所有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极少人会认为道德价值在其实践生命中总是具有排他的重要性。绝大部分人并未将道德的不断完善视作其生命的重要目标,而是将很多非道德的价值,如将对哲学研究、音乐、亲人和朋友的爱视作构成其生命意义的价值。[3]因此,如果我们从狭义上理解“道德”这一概念,将其主要置于同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相关的领域,那么这一被称作“道德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事实上超越了道德的范畴,涉及包含人的全部实践生活的伦理领域。[4]这种理解似乎更为符合这一至今未得到清晰界定的研究领域的某些特征:一方面,理性与欲望、自主性与认同、道德情感等道德心理学的诸多议题本身便超越了狭义的道德范畴;另一方面,很多自称从事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当代哲学家并不从事与道德的心理层面相关的伦理学研究,而是致力于探究诸如人际之爱之类更为广泛的处于道德领域之外的价值。如此解释的道德心理学尽管与其命名本身存在一定的悖谬,但能涵盖包括道德价值在内的所有价值,因而相较于仅限于道德的心理层面的解释更为广泛,也更具有变革性。
如果根据上述解释来理解道德心理学,本书便可基本归属于这一领域。从研究领域上看,本书主要处理的是与爱和生命意义相关的、处于狭义的道德领域之外的非道德价值;从研究方法上看,本书基本不会介入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领域中较为常见的道德语言分析和道德规范理论的构建,也不会涉入诸如形而上学领域的个人同一性问题之类的相关争论,而是主要关注实践主体的心理动机和伦理行为,及其对于个体情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