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的悖论:中国福利机构儿童养育的制度与伦理
- 钱霖亮
- 7072字
- 2025-04-08 18:45:08
第二节 孤残儿童与福利机构
在回顾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机构的相关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搞清楚这些机构收容的都是什么样的孩子。中国政府和媒体将这一人群称为“孤残儿童”,这个标签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他们的身份特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孤儿和残疾人。但具体的官方文件中还会把这些孤儿细分,包括真正的孤儿(父母已去世)和弃婴儿[父母有可能还在世,但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因而也可以理解成英文中的social orphan(社会性孤儿)]。[27]其中,弃婴儿一直以来都是福利机构收容的主要对象,占机构养育儿童人口的绝对多数。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死刑和在监人员的子女在福利院中接受救济和照顾。再往前追溯历史,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和六十年代,父母还可以把难以管教的子女送到儿童教养院(即儿童福利院的前身)收容。[28]在我研究的永江福利院,警方尚未找到其父母的流浪儿童、被拐卖儿童和其他类型的儿童(年龄通常在6岁及以下)也是该院暂时收容的对象(详见第二、第三章)。
其次,我们也有必要明确当代中国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只是公办福利院,还有其他一些组织也在为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救护和照顾。但公办福利院,包括专门的儿童福利院(通常坐落于地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城市)和社会福利院(通常坐落于县和县级市)中的儿童部,在改革开放之前或之后,一直是儿童救济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改革开放之前,在没有福利机构的县(市、区),当地政府通常会雇佣寄养家庭来照顾弃婴儿。在农村地区,公办和集体养老院也住着弃婴和孤儿。[29]上述两种救济机制在当下中国的不少区域依然存在,甚至家庭寄养还被认为是更为先进的儿童养育方式。公办福利院也在蓬勃发展,国家还安排了专门的款项用于地方福利机构的建设与完善,如2006年启动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2013年初河南兰考寄养家庭的火灾事件(也称“袁厉害事件”)更进一步引发了新一轮的福利机构兴办热潮。民政部的官员认为,由于不少县(市、区)还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设施,当地政府只好委托个人或民办机构来救助、管理弃婴孤儿,委托之后又缺乏必要的支持与监管,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政府规划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县市统筹兴建了一批儿童福利院,将民间散居寄养的困境儿童集中起来安置。[30]
除了寄养家庭与养老机构外,外国慈善机构和志愿组织也在改革开放之后参与到中国儿童福利的供给之中。近年来,学者们还注意到了国内慈善机构、志愿组织和个体慈善人士所做的贡献。这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参与方式包括为公办福利院提供资金和医疗援助,在机构内建立特殊儿童照顾中心,成立更为独立(学者们称之为“非官方的”或“非政府的”)的儿童救济机构等。[31]根据一些学者提供的数据,2005年我国有32108名儿童居住在公办福利机构,有27521名儿童居住在民办儿童救济机构,有6778名儿童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养老院。[32]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民间力量开始参与儿童福利的供应,但其所占比重相较于政府机构仍然有限。到2007年底,中国政府共计开办了269家专门的儿童福利院、约600家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总共收容了约8.1万名儿童。[33]考虑到公办福利机构仍然是中国最重要的儿童救济机构,本研究将致力于探讨这一机构的运作情况以及居于其中的儿童的日常生活状态。[34]除此之外,我也会考察这一机构和其他致力于促进中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民间力量之间的互动,它们相互合作和协商的机制在我看来是当前中国公办福利机构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下来,我将分别回顾现有研究中的福利机构与国家(通过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施展其权力和权威)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大众(包括民间力量)之间的关系,以及福利机构内部保育员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处理这三重互动关系的机制构成了中国公办福利机构制度运作的核心。
一 福利机构与国家关系
关于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儿童福利机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基本的切入点是国家政策如何影响福利机构的运作及其收容儿童的生命历程。凯·约翰逊(Kay Johnson)发现中国福利机构收容的儿童中健康女婴的比例极高。根据其在湖南、湖北两省实地调查收集的数据,她认为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被遗弃女婴数量的增长。在其一系列论文和著作中,约翰逊不断强调许多中国父母(其中大多又是抱有重男轻女观念的农村居民)在国家人口控制政策的压力下遗弃自己的女儿,以便为生儿子留下配额。在所有不幸被遗弃的女婴中,最幸运的那些活了下来并进了福利院,成为后者最主要的收容对象。[35]
虽然同样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曾经对弃婴儿人数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社会政策专家尚晓援认为约翰逊夸大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低估了历史、经济等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力。不同于约翰逊强调福利院中女婴人数的增长,尚晓援关注的是残疾儿童比例的增加。在山西大同,她发现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严格执行的1984年,当地的弃婴人数相比前几年有所下降。尚晓援用这个例子说明国家人口控制政策执行的结果未必一定如约翰逊所宣称的那样,反而有可能减少了弃婴人数,尤其是被遗弃的健康女婴的人数。而在南方各省的福利机构中,例如江西南昌的儿童福利院,1973年以前入院的儿童很少有残疾的。但在1973~1980年,残疾儿童的人数迅猛增长。1980年,该院残疾儿童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5%。从1984年到1986年,进入南昌市儿童福利院的孩子有59%被归类为残疾,这一比例在之后的几年持续走高。[36]由此,尚晓援认为残疾是当代中国福利院儿童一个更显著的群体特征。
针对导致弃婴行为的因素,尚晓援认为还包括:①医疗费用的高企和社会福利的不足导致一些中国父母将自己残疾乃至健康的子女遗弃;②国家人口控制政策压缩了中国家庭的规模,削弱了家庭为残疾子女提供照顾的能力;同时,由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父母主要依靠健康的儿子养老,所以女儿和难以赡养老人的残疾子女被遗弃的概率增大;③中国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导致很多女婴被遗弃;④在迁往城市打工和居住的过程中,许多农村父母探知了儿童福利院的存在,有可能增加残疾儿童被遗弃的概率;⑤中国社会文化的变迁,例如婚姻破裂和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也有可能增加儿童被遗弃的概率。[37]为解决弃婴儿问题、减轻福利院的压力,尚晓援呼吁国家采取干预措施,为父母和儿童建立更为全面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此外还需给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特别的援助。她还建议政府为那些在城市生育的农村移民提供物质援助和儿童照顾服务,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升农村母亲和儿童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出生在这类家庭中的残疾儿童被遗弃的概率。[38]
除了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对儿童遗弃的影响及其应对之道外,约翰逊、尚晓援等学者也大略地描述了中国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和居于其中儿童的生活条件,这些方面同样也受到国家政策与权力的塑造。[39]福利院为收容的儿童提供看护照顾、医疗服务和教育机会,必要时也会为他们安排家庭寄养和领养。对于那些无人领养的孩子,福利院将承担起为他们找工作和安排住房的责任。《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2006)等政策文本对福利机构的具体职责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学者们同样也注意到了国家政策所施加的限制,例如1992年的《收养法》对国内家庭领养福利院儿童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要求。[40]同样的,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成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在儿童福利供给方面有所削减,以至于需要社会政策专家们站出来呼吁国家重新承担起照顾困境儿童的责任。[41]尚晓援也批评政府在孤残儿童福利供给中的角色定位、固守机构集体养育的方式。她认为政府应当鼓励寄养家庭和其他非政府部门参与儿童福利的供给,这样做既可以提高孤残儿童的养育质量,又能减轻国家和福利机构的财政压力。然而让非政府部门参与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从此置身事外,而是应当承担起监管者和部分资金提供者的责任。[42]在其之后的中文论著中,尚晓援虽然没有直接主张废除公办福利机构,但她明确提出中国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应从机构集体养育转向家庭寄养,并断言机构集体养育是一种受意识形态驱动的、过时的儿童养育模式,不利于儿童过上“正常”的生活,因而需要用更“先进”的家庭寄养模式来代替。[43]
上述这些研究从社会政策专家的视角考察了国家政策如何影响福利机构的运作、福利院儿童的生活,以及作为机构集体养育儿童主要来源的弃婴儿及其父母如何被卷入遗弃行为之中。我们应当认可一点,即作为国家发起和建立的机构,福利院的机构理念和运作机制显然受到国家意识形态和政策的塑造。但如果我们只从这一自上而下的路径思考福利机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在思考儿童福利供给的对策时总寄希望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我们很可能会忽视地方福利机构的能动性,尤其是这些机构对国家政策不同于预期的反应。尚晓援是为数不多注意到福利机构能动性的学者,例如她曾经描述过山西大同的福利院如何策略性地利用当地家庭寄养的传统来减轻自身的财政和照顾劳动的压力。[44]但最后她仍然遵循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乃至将推动“过时的”公办福利机构制度改革作为最终目标。
本书没有直接参与政策实践的雄心壮志,而是希望通过民族志记录的方式深入地研究一家儿童福利机构的实际运作及其对所涉人群的影响,以此彰显地方语境的重要性和相关机构、人物的能动性。例如,在国家呼吁“社会福利社会化”和地方慈善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儿童福利机构如何因地制宜地落实国家政策?就推广家庭寄养这一点而言,我研究的永江福利院便与尚晓援讨论的案例相去甚远。当地福利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普遍认为福利院内的居住条件、食物供应、身体和情感照料都比寄养家庭好得多。他们确实在用家庭寄养的方式缓解福利院内劳动力不足造成的压力,但并不认为这么做有助于提高儿童的养育质量。实际上,送去家庭寄养的孩子大部分都是中度或重度残疾的幼儿和大龄儿童。这些孩子通常已经到了可以自主吃饭的年龄,健康状况比较稳定,但因为残疾程度较高,基本没有希望被国内外的家庭领养。把他们送出去寄养后,福利院便可以腾出更多的空间和人手来照顾那些年幼体质弱的婴儿(无论是否病残)。同样的,虽然寄养家庭的选择总体上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但在执行层面永江福利院仍有其特殊的考虑:很多寄养家庭都与福利院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有家庭成员是退休的福利院员工或者成年的福利院儿童。这些人本身有儿童照顾的经验,某种程度上也可算是合格的照顾者。换句话说,该院是在国家政策的大框架下寻找机会照顾“自己人”,将地方财政给予每个寄养儿童的生活费(2011年时是每人每月450元)作为寄养家庭的一笔收入来源。这一家庭寄养实践背后隐秘的地方性逻辑揭示了福利机构运作的能动性,而要把握这种能动性,我们需要深入机构特定的场景来进行观察分析。
尚晓援和其他国内的社会政策专家试图通过宣扬家庭寄养的优点来推动其在中国的普及,乃至最终取代机构集体养育。[45]前文的描述显示了家庭寄养实践的展开及其效果会因地方性语境的改变和机构能动性的施展而有所不同,然而本书的目标并不是找出一种情境化的地方性逻辑来解构上述社会政策专家们建构的家庭寄养普遍性蓝图,而是要为当前中国儿童福利机构体制提供一项扎根民族志的解释。这项任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该体制不仅在过去深刻影响了数以万计的机构集体养育儿童的生活与成长经历,其在未来持续运作产生的效应还会牵动几代人的生命历程。我不赞同尚晓援等社会政策专家认为公办福利机构只是“过时的”儿童救济组织,其采取的儿童集体养育是落后的养育模式,应该由更“先进的”的家庭寄养模式来取代的观点。我认为,尽管中国政府和地方福利机构也在积极吸纳和采用家庭寄养以及其他一些替代性的儿童养育方式,但它们并不会废除既有的儿童福利机构体制,因为该体制不仅是针对孤残儿童的救济系统,还是中国进行人口治理的国家职能部门。尚晓援将“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解释为一种将公办福利机构去政治化的机制,这一看法很有启发性,[46]但我认为这些机构很难实现彻底的去政治化,因为它们就是现代国家体系的一部分,有着其自身的政治使命和功能(详见第三章)。
二 福利机构与社会大众关系
另一个引起学者关注的主题是公办福利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学术讨论中,公众常常被概念化为福利机构之外的“社会”实体。[47]考虑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政治与社会格局,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和西方的中国问题专家常常采用“国家—社会关系”或“国家—市民(公民)社会关系”的框架来分析国家机关(包括不同的政府部门)与外在于国家的社会力量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48]这类分析框架也在中国儿童福利的研究中盛行。受到意识形态和学术范式的驱使,这一领域中几乎所有的学者都高度赞赏非政府部门与个人所做的慈善。寄养家庭、国内外的慈善机构和志愿组织、个体慈善家的行动都被视为当今中国正在崛起的“市民社会”力量。[49]
例如尚晓援和她的合作者就十分赞许国内外的慈善机构、非政府儿童福利组织和个体慈善家为中国福利院儿童提供资金、医疗康复和其他形式援助的努力。[50]她们曾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家庭寄养项目视为国家与地方“市民社会”合作的典范。该项目由三名个体慈善家于1997年发起,三人分别是上海市民政局的一名高级官员、一家准官方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他们利用手头的资源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中的孩子招募寄养家庭。民政局的官员在政府内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办公室来协调处理家庭寄养事务,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筹集资金以支付寄养家庭的费用,而企业家本人则成为第一位寄养家庭的养父。随着项目的进一步开展,某家在上海颇有影响力的报纸帮助他们做了宣传活动,吸引了900多个家庭申请成为寄养家庭。在选拔环节,主办方还动员了包括政府官员、慈善机构工作人员、专攻特殊教育的大学教授、领养家庭代表在内的多方参与,确保寄养家庭的质量。选拔过后,由民政局下辖的家庭寄养办公室、妇联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监督寄养家庭,确保养育质量。在尚晓援及其合作者看来,这种广泛的寄养家庭招募、选拔和监督网络融合了国家和地方“市民社会”的优势,为上海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提供了更好的照顾。[51]同样的,她们也把非政府部门和个体慈善家对福利院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群体的资助视为“市民社会”的贡献。[52]海外的研究者则将国际慈善机构引导下的非政府和半政府组织对中国公办福利机构的援助视为“海外市民社会”力量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代表,赞扬它们共同促进了中国儿童福利的发展。[53]
与众多持乐观态度的学者不同,尽管莱斯利·王(Leslie Wang)也将中国公办福利机构与国外非政府慈善机构之间的合作视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市民社会”伙伴关系,但她发现了两者之间严重的分歧。通过考察西方志愿者和中国保育员之间的互动,她发现这两群人对福利院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理想童年的理解存在根本冲突,并将这些冲突归因于两者在西方和中国社会中所能获得的经济社会资源的差异。[54]在本书中,我也将考察永江福利院与多种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包括个体慈善人士和志愿者、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和商业公司等。作为被其他学者认定成构成“社会”或“市民社会”实体基本要素的个体和组织,本书的研究揭示了其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再生产的机制,建立起这些社会力量及其宣称要帮助的福利院儿童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三 福利院保育员与儿童关系
直到最近还很少有学者关注福利院保育员和儿童之间的关系。尚晓援曾经介绍过江西省南昌市福利院保育员的工作情况。与其他地方的福利机构一样,这家福利院也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每位保育员要照顾大约9名儿童,远远超过官方规定的保育员—儿童比例(1∶1.5)。如果再考虑她们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实际上每个人要同时照顾27个孩子。这种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严重影响了保育员的身体健康,同时降低了福利院儿童的照顾质量。[55]尚晓援还注意到,由于保育员忙于孩子的身体照料,后者的情感需求常常被忽略。[56]湖北省黄石市福利院的情况要相对好一些,因为在那里接受集体养育的儿童人数较少。在压力较小的情况下,保育员能够与孩子建立更亲密的关系。[57]虽然尚晓援没有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她注意到寄养家庭的养父母和孩子之间往往也有着亲密的纽带。[58]这一观察被人类学家艾琳·拉夫(Erin Raffety)深入的田野调查所证实,她认为这两者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约性的亲属关系”(contractual kinship),彼此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59]
如果尚晓援的研究告诉了我们儿童照顾者的工作负荷如何影响她们与福利院儿童之间的亲密关系,那么莱斯利·王的研究则揭示了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背景如何塑造照顾者的育儿理念和实践。王博士曾在一家依托公办福利机构运行的特殊儿童保育中心进行田野调查,该中心受到某家欧美基金会的资助,在招募免费的西方志愿者的同时也雇佣中国本土的保育员照顾病残儿童。她的研究发现,西方中产阶级背景的志愿者和中国工人阶级背景的保育员在儿童观和育儿实践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并认为这些差异的根源是她们不同的阶级文化。尽管得出这样一个相对主义的结论,王博士对中国保育员育儿活动的描述表现出这些儿童照顾者的冷漠和缺乏爱心。[60]基于上述研究,本书第五章将专门探究永江福利院保育员的情感工作。尽管面对着与南昌福利院同侪一样沉重的工作压力,在家庭出身上也类似于莱斯利·王遇到的儿童照顾者,我观察到的永江福利院保育员却有意无意地建立起对她们负责照顾的孩子的情感依恋。我认为这些情感纽带实际上来自她们每日的育儿实践,这个育儿过程带给她们快乐与悲伤,构造出她们特殊的“保育员母亲”身份。这一复杂的母职身份建构及其附带的工作经历并不能被一些简单化的形象所涵盖。换句话说,她们既不是“无私奉献的”保育员妈妈,也不像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描述得那样冷酷无情,而是有丰富情感的活生生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