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正经凶案调查·都市篇
- 法医秦明
- 15699字
- 2025-03-31 11:17:27
新加坡
超正经调查
8岁女孩的神秘失踪
阿樱万万没有想到,到新加坡打工才一年多,女儿就离奇失踪了。
2003年5月,阿樱带着7岁的女儿小娜,从中国F省来到了新加坡。在异国他乡,万事开头难,所幸老天对这对母女还算眷顾,阿樱在一个果蔬批发中心找到了工作,小娜也得到了在当地入学的机会。活泼开朗的小娜,正处于对一切都好奇的年纪,在陌生的环境里,她以妈妈的世界为圆心,很快开拓了自己的“社交圈”,和阿樱单位的同事、附近店铺的邻居,都日益熟络起来。
2004年9月27日,小娜8岁生日的前一天,因为老家有事,阿樱启程回了F省。临走前,阿樱把小娜托付给与自己合租阁楼的一位同事,让同事帮忙照顾小娜几天。但事情或许办得并不顺利,阿樱迟迟未归,小娜毕竟还是个孩子,时不时就会想念妈妈。她没有手机,能做的就是找一个可以打公用电话的地方,给妈妈打电话。
10月10日,小娜和阿樱的同事一起吃完午饭,说要出去给妈妈打个电话。阿樱的同事习惯了小娜独自出门打电话,没多加思索,就同意了。
这通电话的内容,并没有什么独特之处。阿樱接到了女儿的来电,和往常一样聊了会儿天,说自己很快就能回去见她了。只是,她无论如何也没有预料到,电话那边稚嫩的童音,竟是她最后一次听到的女儿的声音了。
阿樱的同事一直没有等到小娜打完电话回来。她心存侥幸,以为小娜是顺便出去玩了。可到了晚上,小娜一直没有现身。阿樱的同事越等越慌,赶紧召集其他同事、朋友,帮忙一同寻找小娜。他们找了很长时间,都找不到小娜的踪迹,最后不得已选择了报警。
孩子失踪是件大事。
有人曾经问老秦,孩子失踪后要等过了24小时才能报警吗?老秦不知道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怎么规定的,但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样的时间规定。只要是未成年人失踪,第一时间就应该选择报警。
为什么要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如果自己埋头去寻找孩子,寻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很可能会贻误找回孩子的最佳时机。而警方有更多的技术手段、更多的警力来协助寻找孩子,找回孩子的概率更大。
那么成年人失踪呢?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失踪超过24小时,直系亲属可以持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但如果怀疑有拐卖、绑架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需要等到24小时后再报案。
阿樱知道小娜失踪的噩耗后,几乎整个人都垮掉了。
10月12日,阿樱回到新加坡,此时,小娜已经失踪两天了。阿樱实在想不出来小娜能跑到哪里去。她是个乖巧、听话的孩子,绝不可能不打招呼就离家出走。何况,她只有8岁,连独立生活的能力都没有。这两天,她吃什么?喝什么?睡在哪里?她是不是……已经遭遇了不测?
阿樱不敢往下想,她只知道,不管女儿在哪里,她都要找到女儿。
她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带着女儿的照片,在新加坡的大街小巷,逢人就打听女儿的下落。小娜平时喜欢去的地方,她几乎全都找了一遍。就连那些正在施工的工地和下水道,阿樱都没放过。
阿樱不愿意放过任何一丝渺茫的希望。据当时的媒体报道,阿樱的表妹说自己梦见小娜被困在大山里,阿樱就专门去爬了两座大山,祈求能发现一点儿关于女儿的线索。
可惜,梦只是梦,小娜依然音信全无。
新加坡的媒体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个寻女的故事。阿樱眼含热泪,手里捏着女儿的玩具和衣服,恳求大家帮忙寻找小娜的画面,很快在新加坡引起了轰动。
数百名好心人自愿加入了搜寻小娜的队伍。短短两周之内,7000份印着小娜照片的传单,在小娜失踪地点附近的街道上被分发给了过往的行人。有位退休的经理自掏腰包,拿出1万新加坡元作为赏金,给予提供有效信息者。不久后,另一位好心人又追加了5000新加坡元,提高了赏金总额。一家网络设计公司的总经理还专门创建了一个网站,用来收集汇总所有小娜失踪案的相关信息与线索。
在好心人和媒体的感召之下,有些出租车公司也发动旗下的司机师傅们加入了搜寻的队伍。这场搜寻的规模之大,甚至超越了国界,找到邻国马来西亚去了。在马来西亚某地区,30名出租车司机在车子前座及后面的风挡玻璃上都贴了寻人海报,还把海报发给乘客,请求乘客帮助寻人。至少有5家当地咖啡馆的老板也在店里张贴了寻人海报。
警方当然也没有闲着。在阿樱和好心民众协力寻找小娜的同时,新加坡警方围绕小娜和阿樱身边的熟人进行了一轮排查。道理很简单,熟人最有可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果然,在对熟人进行逐一排查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了疑点。
10月21日,小娜失踪11天之后,警方询问到了22岁的大浩。
大浩是阿樱母女的邻居,他平时和小娜的关系很好。在接受警方询问的时候,大浩说,小娜失踪的那天,自己一整天都没看到她,而且自己当天非常忙,所以完全没留意到小娜的行踪。
警方可能是察觉到这个大浩有些闪烁其词,抑或是注意到大浩说话时有不正常的微表情,所以,几天后,警方便对大浩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可是这一次询问,大浩突然改变了说法。他说在小娜失踪的当天,自己看到小娜被人掳走了,但是因为自己距离比较远,一来无法相救,二来也没看清掳走小娜的是个什么人。
这么一看,这个人明显就不对劲了。两次询问也没隔几天,怎么就回答得完全不同了呢?于是警方就对大浩说:“当天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你回家好好想一想,等想明白了以后,你必须再回到警察局来接受第三次询问,同时,警方也会对你进行测谎。”
说到这里,咱们聊一聊测谎技术。
我们经常在口头上说的测谎技术,学名叫作心理测试技术。顾名思义,这项技术是通过人说话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的心率、皮肤电生理等一系列的数据变化,来分析说话人的心理状态,从而判断说话人是不是在说谎。
很多朋友可能都在影视剧里看过类似的情节,被测试者的身上被接上一堆电线,然后测试者问被测试者:人是不是你绑走的?被测试者如果说不是,测谎仪就亮起红灯,代表他说谎了。
但其实,这项技术并没有我们在影视剧里看到的这么简单。
测谎的技术核心并不是那一台测谎仪,而是测试者对问题的设计。只有问题设计合理,才能引起被测试者的心理变化,从而通过仪器反映出来。所以,心理测试是一门非常复杂的技术,和我们想象中是不一样的。
而且,因为这门技术受个体差异的影响非常大,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它的测试结果只是警方的一个参考,目前还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在老秦经历过的诸多案件中,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接受测谎。总的来说,在大部分案件中,心理测试的结果还是比较准确的,但也有部分结果出现了偏差。所以这项技术目前还不够完善,不能简单地将测试的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
那么,在小娜失踪案中,测谎到底能不能发挥作用呢?
尽管测谎结果不一定准确,但当时新加坡警方认为,大浩如果接受了测谎,其结果对警方来说也是检验疑点的一个参考,毕竟,大浩前期的举止不合常理,警方可以先试探试探他的反应,看看他会不会露出狐狸尾巴。
听警方提到测谎的事,大浩并没有慌张不安,反而一口就答应了。他说:“行,我也是因为时间久了,记不清了,那我就先回家想想当时究竟看到了什么。想明白以后,我就立刻来警察局接受询问和测谎。”
听他这么一说,警方倒是有些意外。大浩这么配合,难道警方怀疑错人了?难道真的是因为时间久了,他的记忆出了偏差,两次口供才截然不同?以防万一,警方提出让大浩在接受下一次询问前交出自己的护照,由警方暂为保管。大浩二话没说,就把护照提交了,还说自己不仅可以接受测谎,而且破案前随叫随到,警方什么时候需要他,他就什么时候配合。
不过,这番话放出去没多久,警方再去找大浩的时候,却发现他已经跑路了。
这下,事情倒是变得明朗了。因为大浩的案后反常表现,他立即成为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
什么是案后反常表现呢?老秦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
案子发生后,凶手在压力之下,会做出一反常态的行为。而这些案后反常表现,经常会成为警方破案的突破口。比如说,最常见的案后反常行为,就是逃跑。有人死了,而嫌疑人莫名其妙地玩起了消失,这不就是“不打自招”嘛。老秦在自己的办案经历中,也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
比如在法医秦明系列万象卷第5季《幸存者》里,我写过一个叫“孩子们”的故事。这个故事是有真实原型的。在原型案子中,几个无辜的小孩惨死,案发现场遗留的有价值的线索很少,警方是怎么迅速锁定躲在暗处的凶手的呢?靠的就是凶手的案后反常表现。
案发后,凶手回到了村里。他自以为把几个孩子全都杀死了,本来没有什么顾虑,可没有想到的是,其中一个孩子命大,居然活下来了。消息一传出来,可把凶手吓坏了,他连夜就乘车逃跑了。
事实上,这个幸存下来的孩子因为脑部受伤,出现了选择性失忆,完全不记得凶手的整个犯罪过程,更不用说指认凶手了。但凶手不知道这个信息,所以,他这一跑反倒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也算是直接给警方提供了一个破案的捷径。
老秦以前还遇到过一个案件:在某个农村的机井[1]里,有人发现了一具尸体。尸体被打捞上来后,法医们还没开始验尸呢,侦查部门就反映说,同村有一对夫妻突然乘车离开了本地,很是可疑。于是,侦查部门就把这一对夫妻抓捕回来讯问。警方这么一讯问,这对夫妻直接就顶不住了,交代说他俩十几年前杀了一个女人,将尸体埋在地里了。
警方听完这话,反倒纳闷了,因为机井里的尸体经检验并没有死亡十几年那么久,而且埋在地里的尸体也不可能自己跑到机井里去。这难不成是记混了?
不管如何,警方都要确认一下。所以他们对这对夫妻交代的地点进行了挖掘,还真的挖出了一具白骨化的尸体。也就是说,这对夫妻没说谎,他们真的杀人了,只不过杀的不是机井里的这个人。
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警方在机井里发现尸体后,村民就传开了小道消息。但小道消息说得不是那么确切,这对夫妻一听到发现尸体,就开始心虚了,心想警方发现的不会就是他俩杀的那个人吧,吓得连忙收拾东西就出逃了,没想到弄了个乌龙,把自己的罪行给暴露了出来。
这两个案子,都让我们想起那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的人,都会心虚,而只要心虚,就容易露出马脚。毕竟,人在做,天在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啊。
当然,案后反常表现,不止逃跑这一种。
比如说,某个人平时对社会新闻毫不在意,突然有一天,他们村里面有个人被杀死了,他就天天到处打听,询问案件办得怎么样了,警察找到凶手了没有,警察怀疑哪些人了,警察有什么线索。
这也是案后反常表现,同样会引起警方的注意。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会重返作案现场,混在现场围观的群众当中,窥探警方的侦查进度。对于这一点,警方也是心知肚明的。老秦曾经有个同事,他平时就有注意观察围观群众的习惯,有一次出现场的时候,他在一名围观人员的身上发现了疑似血迹。于是,他把这名“围观人员”传唤回公安局,一审,这人就交代了。
还有一些抢劫杀人案的凶手,抢到钱后就迫不及待地消费。这种反常的消费能力,也是案后反常表现的一种。
总之,案后反常表现的种类非常多,而警方也经常会利用这些案后反常表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小娜失踪案也是这样。
大浩莫名其妙突然消失,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好在他的护照已经被新加坡警方收缴,所以他即便想跑也没有办法跑太远。
新加坡和我们中国不一样,它的国土面积就那么大,警方坚信是找得到大浩的。即便大浩偷渡到邻国马来西亚,问题也不大。就在新加坡警方准备联合马来西亚警方对大浩开展大追捕行动的时候,10月31日,大浩却主动在马来西亚自首了。
自首之后,他就被马来西亚警方移交给新加坡警方,随即被押解回新加坡。
大浩告诉警方,小娜已经死了,杀她的人就是自己。
她被塞进了狭小的纸箱
大浩的自首,对阿樱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作为母亲,她苦苦寻找小娜已经有半个多月了,她一直抱着幻想,想着孩子还有生还的希望。而这种幻想,如今彻底破灭了。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自首的人居然是大浩。在她的印象中,大浩是一个非常亲切、阳光的小伙子。他们住得很近,平时来往也很多,她曾经非常放心地让这个邻家的大哥哥陪女儿玩,这样一个看起来无比友善的人,怎么会伤害只有8岁的小娜?
面对媒体的采访,阿樱说:“我们很早就认识大浩了,他一直都很喜欢小娜,两个人也玩得来,他经常买好多零食给小娜吃,从来没有对小娜做过任何出格的事情。比如说带着小娜到外面去疯玩,比如说对小娜动手动脚这些事情,在大浩这里从来没有出现过。我曾经相信他永远不可能伤害小娜……”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会好奇,嫌疑人自首了,案件不就结束了吗?这故事是不是太短了?
实际上,大家认为嫌疑人自首或者自杀,案件就自动结束,这种判断是错误的。
对警方来说,每一个案件证据链的搜集、考证工作都是一样的,无论嫌疑人是自首还是自杀,不完成这些工作,案件就不能结束。警方并不会因为嫌疑人自首或者自杀了,就降低对证据链的要求。
如果嫌疑人自杀了,警方的工作反而会更加麻烦。因为警方无法获得嫌疑人的口供,那么,案件证据链中缺失的环节,就需要更多的其他证据来弥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客观公正,才不会产生冤案、错案。
小娜的案子,也是这样。
嫌疑人大浩自首了,这对警方来说并不是结束。他们必须防止两件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第一件事情,是冒名顶替。很多香港大片里都演过类似的情节,黑社会老大杀完人,让小弟去顶罪。
第二件事情,是翻供。有些嫌疑人去警察局自首了,但是等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后,因为嫌疑人自己发生了心理变化,或是因为他的律师发现了证据漏洞,嫌疑人就有可能会当庭翻供。
这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屡见不鲜。尤其是后者,很多人在自首后又反悔,说自己是被警察刑讯逼供,不得已才屈打成招的。所以,不管大浩有没有自首,新加坡警方都需要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呈交给法庭。
那么警方怎么去完善证据链呢?
警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尸检。
大浩自首时,交代了自己杀害小娜的犯罪事实,也交代了小娜的尸体在什么位置。新加坡警方按照大浩的交代,找到了小娜的尸体,并对尸体进行了初步尸检。经过尸检,法医确认小娜是在失踪当天,也就是10月10日便遇害了。而小娜的具体死亡时间,应该就在当天她和妈妈通电话后不久。
很多朋友没准儿就开始计算了,小娜是10月10日遇害的,大浩是10月31日自首的,保守估计,警方发现尸体的时候,距离小娜死亡的时间有20多天了。
20多天后,小娜的尸体都已经高度腐败了,法医对死亡时间的判断还能这么准确吗?法医怎么知道小娜是打电话后不久就死亡的?
能提出这些问题的朋友对法医专业还是有一些了解的。很多人只是看过影视剧里的一些片段,以为法医不管看什么样的尸体,都能准确推断出“几点到几点”的死亡时间。这当然是不科学的。
我们法医目前使用的死亡时间推断方法,最常见的还是利用早期尸体现象来进行推断。比如观察尸斑的状态,机体死亡后,会在几小时内出现尸斑,这些尸斑在24小时之内可以指压褪色,24小时之后压之不褪;比如观察尸僵的状态,机体死亡后,几小时内会出现尸僵,尸僵在24小时之内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并达到最硬,24小时后开始缓解,48小时完全缓解;又比如观察眼角膜的状态,机体死亡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眼角膜会从完全清亮变成完全混浊。
利用这些规律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最常用的方法。
如果想更加精确一些,就要利用尸冷。法医会多次测量尸体的内部温度,根据机体死亡后温度逐渐下降的规律,判断机体死亡了多久。这一点我们在后面的案例中再详细解说。
不过,上文老秦描述的尸体现象都属于早期尸体现象,也就是机体死亡48小时之内的现象。一旦机体死亡超过了48小时,这些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就都失灵了。那么,法医只有根据经验,依据尸体出现的腐败现象,比如尸绿[2]、腐败静脉网[3]、巨人观[4]等,大致推断死者死亡了多少天。这种推断实际上都是粗略估计,是依据法医的经验得来的,很不准确,误差很大。
那么在小娜这个案子中,新加坡警方又是如何断定小娜的具体死亡时间的呢?
老秦猜测,新加坡警方使用了法医们常用的胃肠内容物推断死亡时间法。
警方首先会通过小娜的尸体现象,粗略估计她是在20天左右前死亡的,然后对小娜的胃肠内容物进行分析判断。前文讲过,小娜是在妈妈的同事那里吃完午饭后,再去给妈妈打电话的。那么小娜中午几点钟吃了午饭、吃了哪些食物,这些信息,警方是可以通过调查妈妈的同事而获知的。法医在对小娜的胃肠内容物进行分析之后,如果确定内容物就是当天中午吃的饭菜,那么就可以判断小娜是在吃完午饭后不久遇害的。
食物在进入我们体内后,也会遵循一定的消化规律。比如,食物被吃进我们的肚子里,都会在胃里进行消化,等消化1~2个小时后,食物开始进入十二指肠,3~4个小时后,食物会在胃内变成糊状的食糜,5~6个小时后,胃就完全排空了。
根据食物在胃内的消化规律,警方就可以大致推断出,当天小娜在吃完午饭后大约几个小时死亡,因此也就可以判断出小娜是在跟妈妈打完电话以后不久就遇害了。
其实新加坡警方寻找小娜尸体的过程,也是挺不容易的,可以说是翻山越岭、跋山涉水。新加坡地域面积很小,人口众多,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那么大,关注的人又那么多,如果尸体被抛在显眼的位置,早就被找到了。
大浩确实把小娜的尸体藏得很隐蔽,藏到了一个非常偏僻的公园里。在这个偏僻公园的一处非常不显眼的灌木丛中,警方找到了一个用胶带密封的纸箱,而这个纸箱就是大浩藏匿、抛甩小娜尸体的作案工具了。
这个纸箱的长度仅有60厘米。60厘米是什么概念?大概是3根筷子连起来的长度。
小娜的尸体外面被套上了9层塑料袋,然后被塞在这样一个狭小的纸箱当中。尸体被发现的时候,因为高度腐败,已经膨胀成巨人观的模样,把整个纸箱都挤满了,发出阵阵恶臭。
从被害到发现尸体,已经过去了20多天,可想而知,小娜尸体的状态会有多糟糕。
但不管尸体条件有多差,法医都需要在忍受恶臭的情况下仔细、认真地检验尸体,寄希望于在有限的条件下,发现破案的线索和证据。
在进一步尸检后,更让人崩溃的案件细节也逐步被还原:小娜的四肢有明显勒痕,且有生活反应。小娜全身赤裸,下体有新鲜的损伤,也有生活反应。
显然,这个可怜的孩子,生前不仅遭到了捆绑,还遭受了残忍的性侵。
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医学名词——生活反应。
生活反应就是人活着的时候才能出现的反应,比如说出血、充血、吞咽、栓塞等等。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损伤处的创面,一般有生活反应的创面都是红色的,而没有生活反应的创面都是黄色的。还有一种损伤,看起来既像是有生活反应,又像是没有,我们称之为“濒死期损伤”。机体在将死未死的时候,受到外力作用,就会形成这种介于生死之间状态的损伤。
生活反应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是判断生前伤或死后伤的重要指标。法医在尸体上发现任何损伤,首先要判断的,并不是这个损伤是什么东西造成的,而是这个损伤是不是生前的损伤。
小娜的四肢都有勒痕,勒痕的周围都有水疱,还有出血;她的下体黏膜有明显的破损,破损处还有出血。所以这些损伤明显是生前形成的。不仅如此,她的后脑有一处开放性的创口,存在一定的生活反应,疑似为撞击伤,应该是摔跌或者碰撞造成的。这个损伤,这里先不展开,我们后面再细聊。
法医怀疑小娜遭到了性侵,于是便提取小娜下体的擦拭物进行了相关检验。不过,法医做完精斑预试验后,测试结果却显示为阴性。也就是说,法医并没有提取到有效的精液样本,用以证明犯罪。
其实,发现有性侵迹象,却没有找到精斑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原因有很多。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死亡和尸检时隔20多天,体内精斑因为腐败而降解,最终无法检出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此外,法医还在小娜的腹部皮肤上发现了一个清晰、完整的成人鞋印,是小娜死后留下的。
有朋友就问了,鞋印也可以判断是生前踩上去,还是死后踩上去的吗?
要做这个推断,还是要看生活反应。
鞋印如果能够清晰地存留在尸体皮肤表面,那这一脚,需要很大的力量。
一般来说,鞋底都是硬质的,而且较为粗糙。一旦用力踩在人体较为柔软的腹部,鞋底很容易造成腹部皮肤的损伤。比如鞋底和皮肤之间的摩擦可以形成擦伤,鞋底和皮肤的挤压可以形成挫伤。哪怕是用较轻的力量踩踏人体,也可能会在鞋印周围发现出血、红肿的迹象。这些也是生活反应的一部分。法医如果没有发现这些生活反应的存在,就可以判断鞋印是死后形成的了。
新加坡法医对小娜尸体的检验报告告诉我们,这名凶手不仅捆绑、虐待了小娜,还残忍地侵犯了她。至于凶手为什么会在小娜死后,还在她的腹部踩上一脚,法医通过对凶手的心理进行分析,认为这个动作是一种“加固、试探行为”,意思就是他在行凶后为了确认小娜是否已经死亡,才在她的肚子上踩了一脚。
最终,这份尸检报告推断小娜的最终死因是:严重气道闭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这个死因,听起来和我们之前说的那些损伤都没有什么关系。究竟是什么导致“严重气道闭塞”呢?在法医的结论中,并没有提及。我们从后来的媒体报道中了解到了更多的信息,但在进一步揭开小娜死亡的秘密之前,让我们花一点时间,来看看尸检报告上的“机械性窒息”是什么意思。
窒息一般分为“外窒息”和“内窒息”两大类。
外窒息,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外界因素,比如机械性外力导致的窒息。
内窒息,就复杂一点。比如说一氧化碳中毒,机体吸入一氧化碳后,一氧化碳竞争性占据了血红蛋白,二者结合成为碳氧血红蛋白,导致血红蛋白没有办法运送氧气到机体的各个组织器官,从而引起机体窒息。这个过程似乎没有外力的作用,所以我们就将它称为“内窒息”。
法医最常见到的窒息,就是外窒息。而机械性窒息,是外窒息的一种,就是机械性外力因素导致的窒息。
要理解机械性窒息的概念,可以先想象一下我们呼吸的机理。每个人都有一个气道,从口鼻开始一直到肺部,我们都是通过气道来呼吸的。气道必须是畅通的,如果气道被机械性外力阻塞了,就会导致机械性窒息。
气道被阻塞的方式不同,就有了不同的机械性窒息死亡类型。比如说捂死,就是把口鼻捂压住,没有办法吸入空气,就会窒息;比如说扼死,就是掐住颈部,让气管闭塞,也同样会导致窒息;再比如说用绳子勒紧颈部的勒死,或者上吊导致的缢死,都是用绳子把气道给闭塞了;再就是落水者溺死,气道内吸入大量的水,从而堵塞了呼吸道;还有比较常见的就是吃东西的时候,食物被吸入了呼吸道,或者是呕吐的时候,反流物被吸入呼吸道,这都会导致哽死;又或者是头上蒙一个塑料袋,口鼻周围密闭环境里面没有氧气了,最后导致闷死。
以上这些,都是常见的不同类型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机械性窒息。比如体位性窒息,这是指机体长期处于一种异常的姿势而无法改变导致的窒息,如双手被反绑然后被吊起来。我们知道,完成呼吸运动不仅要靠通畅的气道和肺部的活动,还要靠呼吸肌。比如肋骨之间的肌肉都是进行呼吸运动必要的肌肉。如果长时间处于异常的姿势,这些呼吸肌就有可能会麻痹。呼吸肌一旦麻痹,就不会帮助呼吸了,因此也会导致机械性窒息。所以长时间保持异常姿态不动,是非常危险的。
还有就是有一些心理存在问题的人,会通过复杂捆绑的方式让自己处于半窒息的状态,从而出现性快感。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一个不小心,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误,从而导致窒息死亡,这样的情况被法医称为性窒息。
在我们国内,机械性窒息死亡只是死因的一个大类,法医尸检鉴定书中需要写清楚导致机械性窒息的具体因素。可能新加坡法医没有这个工作要求,所以从小娜这个案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里,看不出“严重气道闭塞”是怎么形成的。也正是因为法医没有对造成“严重气道闭塞”的方式进行阐述,这个案子后来的审判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麻烦。
在尸检之后,警方还掌握了哪些可以上法庭的证据呢?
根据大浩的交代,案发当天下午1:40左右,大浩哄着小娜在他家仓库里和他玩捉迷藏。在玩游戏之前,大浩还给小娜吃了芒果。在尸检的时候,法医也确实在小娜的胃里发现了水果的残留物。我们之前介绍过,法医可以通过胃内容物来判断死亡时间,法医也一样可以通过胃内容物的情况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这个供述是真实可信的,也是证据链的一部分。
另外,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在大浩家仓库里发现、提取了一卷胶带,经过整体分离实验,确定这卷胶带和用来密封藏尸纸箱上的胶带为同一卷。
什么是整体分离实验?这里老秦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这是痕迹检验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打个比方,你从一卷绳子上剪下来一根绳子,然后拿着这根绳子去捆人,警方就可以把你家剩余的那一卷绳子和现场发现的捆尸体用的绳子放在一起进行比对,看看是不是从一个“整体”上“分离”开的两部分。这个实验,就很可能让警方找到直接证明犯罪的证据。
有朋友会问,用剪刀或者很快的刀具弄断绳子,断端都是很整齐的啊,顶多看得出是同一种绳子,怎么能看出是不是从一个整体上分离下来的?
实际上,虽然绳子的断端,用肉眼去看是很整齐的,但在显微镜下却并不整齐。在显微镜下,绳子断端的细微结构足以让警方认定绳子是不是从一个整体上分离开的。
所以,运用了这项技术,警方就可以认定大浩家的胶带和抛尸现场的胶带是同一卷,而且,他们还在抛尸现场的胶带上发现了大浩的部分指纹。
胶带的一面是有黏性的,手指如果接触到黏性面,非常容易留下清晰可辨的指纹。因此,这个在抛尸现场发现的嫌疑人指纹,自然是案件证据链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用来包裹小娜尸体的那9个袋子也成了证据。这些袋子被警方确认和大浩工作场所里发现的大袋子基本一致。也就是说,这些袋子,应该是大浩杀完人之后,随地取材包裹尸体的。
在大浩家的仓库中,警方还发现了大浩和小娜衣服上的数百条布纤维,这证明大浩和小娜确实在仓库里面长时间停留活动过。
上述这么多的证据,起诉方认为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充分印证大浩自首时的口供,可以充分证明大浩的罪行。
于是,2005年7月11日,法庭公开审理了小娜被杀案。
下面是从媒体的报道中整理出的起诉方的陈述内容。
2004年10月10日,被告大浩干完活后,在现场附近逗留。
下午1:30左右,他在现场13号仓库看见小娜,起了歹心。大浩以和小娜玩捉迷藏为由,将小娜诱骗到15号仓库。在仓库里,大浩脱光了小娜的衣服,用塑料绳捆绑了她的四肢,对她进行了性侵。为了防止小娜叫喊呼救,大浩用手捂压小娜的口鼻部至少两分钟,直到造成她因机械性窒息而丧失了意识。
大浩为了确保小娜死亡,又猛踹了她的头部,导致她的头部和地面撞击形成了创口,加速了小娜的死亡。最后,大浩继续猛踹小娜的腹部,以确证她的死亡。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新加坡法医的报告上所述的“严重气道堵塞”指的就是“捂死”了。很显然,新加坡法医应该是在小娜的口唇部发现了损伤。人的口唇内侧都是光滑但脆弱的黏膜,如果口部被凶手的手捂压,只要被害人有挣扎和抵抗,捂压口部的手和口腔里的牙齿就会共同作用于口腔黏膜,导致口腔黏膜破损或者黏膜下出血。即便是高度腐败的尸体,这种黏膜破损和出血的痕迹也可以被保存下来,法医也就可以发现。
另外,起诉方认为小娜被踹了头部,死亡也因此被加速。这个推断缘于前文提到的小娜后脑勺的那个创口。这处创口不大,有一定的生活反应,说明是小娜活着的时候形成的。那么,法医是怎么判断出这处创口是撞击地面形成的,而不是被工具击打形成的呢?
老秦认为,这处损伤应该是存在对冲伤的。
所谓的对冲伤,就是指头颅减速运动造成的损伤,也就是头颅在运动过程中突然因撞击停止,从而形成的损伤。这样不仅会在撞击停止的受力点造成头皮损伤和脑损伤,还会在受力点的对侧形成脑损伤。
比如,小娜被踹了头部,枕部在运动状态下撞击地面从而停止,因此是减速运动。那么小娜的枕部有个创口,大脑枕叶会有损伤,在枕叶对侧的额叶也会有损伤,但额叶损伤对应的头皮没有损伤,那么法医就可以判断这是对冲伤。

对冲伤的形成过程示意图
一旦确定是对冲伤,警方就可以判断小娜后脑勺的创口不是被工具击打造成的,而是摔跌或者撞击形成的。
不过,小娜的尸检报告上最终确定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那么因此可以判断,小娜的颅脑损伤不严重,或者这是一个濒死期的损伤。因为新加坡法医如果认为小娜的颅脑损伤足够严重、足以致死,即便小娜有窒息征象,也会下一个“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
庭审中,起诉方还陈述了大浩抛尸的过程。
大浩杀死小娜后,用9层大塑料袋包裹死者的裸尸,再将尸体放入纸箱,用胶带密封了纸箱。然后,大浩把装有小娜尸体的纸箱丢弃到公园灌木丛中,直至其自首后,小娜的尸体才被警方发现。
起诉方陈述到这里,认为这个案子已经很清楚了。加之嫌疑人自首,他的口供和警方发现的多项证据相印证,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可惜,老秦之前说过,即便嫌犯自首,警方也一样要完善证据链,不然他当庭翻供,就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个案子的麻烦,很快就来了。
在法庭审判阶段,大浩当庭翻供。
他说,这一切都只是个意外。
他只是和死去的小娜玩了一场特殊的“捉迷藏”啊。
密闭与捆绑的怪异游戏
大浩这一开口,估计连法官都愣了。
一开始自首的时候,说的是杀人,现在怎么变成意外了?这么多证据放在面前,你倒是说说,怎么就变成“捉迷藏”了啊?
大浩不紧不慢地在法庭上说出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
他说,他和小娜一直关系非常好,那天他和小娜约好在现场的仓库里玩一种特别版的捉迷藏游戏。所谓的“特别版”,是指游戏中的两个人要找到一个密闭、避光但有照明工具的独立空间,负责藏的一方要被捆起手脚,而负责捉的一方则负责控制照明并大声计数。
游戏开始之后,藏的人需要在黑暗中尽快解开手脚上的绳子。藏的人如果能在捉的人计数结束、打开灯前解开绳子,就算赢了游戏,反之,就算捉的人赢。
所以,这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捉迷藏,而是类似逃脱魔术的游戏。
按照大浩的说法,那天在游戏中,小娜自己出了意外。
小娜在黑暗中急于挣脱绳子,不知道怎么就摔倒了,而且摔伤了头部。等大浩开灯的时候,小娜头上的血已经流了一地。当时大浩就被吓坏了,他没想到这个游戏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为了逃避责任,大浩决定把现场伪造成一个强奸案现场,从而误导警方的侦查。
首先他用手指猥亵了不省人事的小娜,又用双手捂压她的口鼻,希望她尽快死亡,少些痛苦。最后,他又将小娜的衣服剪破剪碎,让这起“强奸”看起来更加逼真。最后,他藏尸、抛尸。
大浩的这份新供词,和之前自首的供词是大相径庭的。
但是,针对警方掌握的证据点,新供词似乎又可以一一对应上。
仅从现有的证据,我们似乎无法分辨哪个版本才是真的。
客观地说,也许是当时尸检或者现场勘查不细致,也许是存在巧合,导致大浩的新供词确实有真实的可能性。因此,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法官也不知道该如何采信了。大浩的辩护律师自然是有备而来,他在法庭上言之凿凿,自始至终坚称大浩只是误杀了小娜,这是一起意外导致的悲剧。他提出了两点来反驳起诉方。
我们先来看看他提出的第一点。
大浩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方无法证明小娜的死亡是大浩直接导致的。
因为法医鉴定的死因是“严重气道闭塞”,捂压口鼻是一种堵塞气道的方法,但呼吸道内有呕吐物,不也会堵塞气道吗?法医怎么就能判断小娜的“气道堵塞”是被捂压导致的,而不是呕吐物所致呢?
很显然,辩护律师肯定是可以看到尸检报告的,他应该是在尸检报告中发现了小娜的气管中有呕吐物,这成了他辩护观点的一个重要依据。
确实,颅脑损伤和机械性窒息都有可能导致呕吐。如果当事人意识不清,这些呕吐物就有可能被吸入呼吸道。
也就是说,根据起诉方所称,大浩捂压小娜的口鼻,导致她机械性窒息,引发呕吐,而且因为小娜口鼻部被捂压,呕吐物无法吐出,被吸入呼吸道,这是有可能的。但如果按照大浩翻供时所称,小娜摔跌撞到了头部,导致颅脑损伤、颅内压增高,引发脑膜刺激征,出现呕吐,并吸入呕吐物,导致机械性窒息,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这样看,辩护律师提出的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合理怀疑。
那到底什么算是合理怀疑?怎样才能排除合理怀疑呢?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用于刑事案件的标准较高的举证原则。大概的意思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已经被排除,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听起来不是很容易懂,那老秦就讲一个自己亲身经历的案子,给大家做个例子吧。
这是一起凶杀案,A把B杀了。
案发后,警方在A住所隔壁的水塘里发现了A家的菜刀。警方还在A家旁边的田地里挖出来一堆血衣,血衣内侧面有A的DNA,外侧面有大量喷溅状的血迹,都是B的。
这样看,这个案子是不是证据确凿了?
但A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有个人翻围墙翻到A家里来了,穿上A晾在外面的衣服和鞋,拿了A家的菜刀去杀人,然后再把东西埋到A家附近,栽赃A。所以,A没有杀B,A是被冤枉的。
乍一听,是不是也有道理?
A的说法也可以解释警方获得的上述证据,这就是A提出来的一个合理怀疑。
如果警方要否定这个合理怀疑,就要找到相关的证据。
后来,警方是这样做的:把A的那双鞋一层一层剥开,一层一层地进行DNA检验。结果,在鞋子的深层位置找到了A前妻的DNA。要知道,A和他的前妻已经离婚两年了,DNA是两年前A的前妻穿过一次这双鞋留下来的。
两年前的DNA被找到了,那么如果有人穿了这双鞋去作案,是不是也会留下DNA?
但显然,一层一层检验遍了,都没有找到属于A口中的“真凶”的DNA,那么,A说有人穿了自己的鞋去作案的可能性就被排除了。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排除了这种合理怀疑。
回到小娜的案子,依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起诉方要证明自己的观点与事实相符,就必须排除大浩辩护律师的推论。
起诉方于是请了法医出庭。
法医在出庭的时候回答,通过尸检,他们认为小娜的窒息还是捂压口鼻导致的。主要原因是死者小娜的口唇和舌头都有损伤,提示了她被捂压口鼻的过程。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小娜突然发癫痫了,出现痉挛,于是在抽搐中咬唇、咬舌,造成口唇、舌头的损伤,并吸入了呕吐物。
可能媒体报道得不全面,老秦看到这里,实在不能理解当地法医为什么又扯到癫痫上去了。如果经过调查,小娜之前没有癫痫病史,那么她的口唇、舌头损伤当然应该用捂压外伤来解释。如果小娜以前没有发作过癫痫,律师非要说这一次恰巧是第一次发作,那就叫作强行狡辩,不叫合理怀疑了。
合理怀疑必须建立在常理的基础上,如果是极端的巧合,就不能认为它是一个合理的怀疑。当然,这是老秦的个人观点,不一定准确。
总之,老秦认为在本案中,假如说小娜是第一次发作癫痫,且正好被自己的呕吐物哽死了,实在是太牵强了。
我们再看辩护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观点。
他说大浩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严重阻碍了他的判断能力。
辩护律师的理由是,大浩在接受警方询问的时候,一开始说不知道小娜的下落,后来又说看见有人掳走了她,再后来大浩又突然自首,说小娜是他杀的,最后又说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这样反反复复,可以充分证明大浩是有精神分裂症的。
本案的具体情况,因为缺乏资料,老秦也不能确定。但这个辩护律师能提出这个观点,那么很有可能他真拿到了大浩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
很多人认为,精神病鉴定就是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其实,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般都是由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做出的,是有科学依据的。老秦虽然对法医精神病学不精通,但还是想呼吁:精神病鉴定应该建立在犯罪分子不存在社会功利性的基础上。
我个人认为,精神病患者作案的最大特征应该是没有社会功利性。
什么叫“没有社会功利性”?简单一些说,就是精神病患者作案和作案后的行为是不以获益为目的的。如果作案可以使凶手获益,比如得到钱、报了仇,或者凶手作案后懂得隐藏自己,就都是明显的社会功利性。如果存在社会功利性,老秦认为就不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凶手作案和作案后都不获益,不存在社会功利性,那么再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认为这是从源头上去阻断“免死金牌”的办法。
比如本案中,大浩强奸杀人,是为了获得性满足;发案后又狡辩这是一起意外,是为了逃脱法律罪责。这么明显的社会功利性行为,就不应该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可以做出来的。
可是,本案法官不这么想,他听完了法医和辩护律师的陈述,有些犹豫了。法医虽然说小娜最有可能的死因还是捂死,但也不敢排除癫痫病恰巧发作的可能性。在很多国家,审判行为是一个终身负责制的行为,绝对不能办错案,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又遵循“存疑有利嫌疑人”原则,新加坡或许也是这样。所以老秦推测,如果这样就做出有罪判决,法官总觉得不保险,所以他一时也就拿不定主意了。
有朋友看到这儿,可能还有个疑问:前文不是说小娜遭受了性侵吗?强奸和猥亵都是性侵,那么强奸和用手指猥亵,区分不出来吗?如果能证明大浩强奸了小娜,不就代表他的新供词是在胡扯吗?
遗憾的是,从法医学角度来说,小娜的尸体情况确实较难区分她是遭受了强奸还是猥亵。而且前文讲过,可能因为尸体腐败、精斑降解等原因,本案的精斑预试验做出的结果是阴性,这就缺失了一个区分强奸与猥亵的黄金证据。
本案中的尸体高度腐败,尸体条件变差,确实是让这个案件的侦办工作陷入泥潭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在案件发生之后,及时发现尸体,对警方来说是最有利的,如果尸体高度腐败了,甚至白骨化了,警方再想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会相对较难,就需要依靠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判断。
当然,小娜的案子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了,我们现在的技术手段更多、更高级了。所以,像这样因为证据不足而险些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案件,只会越来越少。
对于这个案子,遗憾的是,直到宣判的时候,警方也没能找到更多可以证明大浩强奸杀人的证据,也没能找到可以证明大浩真实作案动机的线索。整个真实的作案过程,到现在都是一个谜。也许只有九泉之下的小娜才知道,那天下午两个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究竟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性侵杀人案,还是一场特殊游戏导致的意外?小娜曾经信赖的大哥哥,是不是真的在那个时候突然变了副嘴脸?
虽然大浩的真实作案动机和犯罪过程目前尚不可考,但他性侵并杀害小娜的事实却是板上钉钉、不可否认的。
老秦认为,不管大浩出于什么目的,犯下此等罪行都是不该被原谅的。大浩处理尸体的过程显得不慌不忙,周密有加,整个过程都无人发现。他甚至在丢弃小娜衣服时,还精心选择了一个没有监控探头的垃圾桶。这些都可以从侧面印证大浩是处心积虑地作案和隐藏尸体的,更不可能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所作所为了。
2005年8月26日,法官最终在陪审团的坚定支持下,依据现有证据,判大浩有罪,判处绞刑。大浩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1月,大浩上诉失败。同年11月3日,他在监狱里被绞死。
至此,这起轰动了整个新加坡的凶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还好,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是犯罪分子被绞杀了,九泉之下的逝者也算可以安息了。但是在这个案子的起诉、审判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是很惊险的。
老秦猜想,做出最终判决的法官,他的心里到最后也不是那么踏实。但是新加坡老百姓的心里,是有一杆秤的。大浩被执行死刑后,想到年幼却早逝的小娜,他们应该也会长叹一声吧。
[1] 机井:用水泵汲水的深水井,这种井用机械开凿。
[2] 尸绿:尸体皮肤上出现的污绿色斑痕。一般会先出现于右下腹部、右季肋部(肋骨的下方)和鼠蹊部,渐渐扩展到全腹壁,最后波及全身。
[3] 腐败静脉网:尸体腐败后,尸体内部器官及血管中的血液受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液,在体表呈现出暗红色或污绿色树枝状血管网。一般在死后2~4天出现,早期多见于腹部和上胸部,逐渐扩展至全身。
[4] 巨人观:尸体高度腐败后,受到腐败菌群的作用,体内会产生大量的气体,并逐渐扩散到全身,使之看上去膨胀如巨人的尸体现象。这时候的尸体,全身的表皮湿润,易于脱落,眼球、舌头都会因为膨胀作用而膨隆出来,面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