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2023年版)
- 李连宇编著
- 1433字
- 2025-05-14 16:2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法律适用提示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产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法相关法律规范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1]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1121条第2款)。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1125条第2款)。根据该款的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1128条第2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1136条、第1137条),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1145条至第1149条)。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1158条)。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1160条),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1] 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继承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民法典》继承编从第1119条到第1163条,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共计四章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