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
- 张昇立 魏广林编著
- 669字
- 2025-05-12 17:17:16
第二章 受托人
本章前言
信托的受托人是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一环。受托人可以是专业的信托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前者是商事信托,实务中将其纠纷归于营业信托纠纷,是实务纠纷的主体,也是本书的主要讨论范围。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需求出现,民事信托问题也开始浮现,值得关注。
涉及受托人的相关案件,争议点通常围绕“信义义务”展开。有趣的是,所谓信义义务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有公论的法律概念,却是一个在裁判和监管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理论概念,其内涵主要包括忠实原则、勤勉注意原则和善意原则。信义义务在《信托法》中也有体现。《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受托人需要直面市场,其对信托财产的不同处置行为直接导致受益人所承受的市场风险不同。信义义务可以监督受托人按照合理、谨慎的态度行事,但信义义务不能替代受托人的商业判断。区分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也是实务案件定责时常常需要律师结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事项,因为“坏的”商业判断的结果也应当由受益人承担。
对某些普通人而言,尤其是投资者,对上述表述似乎不能接受。为了迎合市场偏见,信托行业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也存在以“刚性兑付”为标准的或明或暗的承诺,将市场风险与受益人隔断。这种人为打破风险与收益公平分配的做法过度刺激了市场需求,也导致金融风险快速积聚,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打破刚兑”,恢复市场平衡,已经是监管层面和司法层面达成的共识。
总之,受托人及信义义务是信托纠纷中的重点。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信托之“信”不仅指代信任,也指代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