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婚姻效力

4.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婚姻有效吗?

典型案例

杨太爷有儿子杨易同、孙子杨达、曾孙杨天。杨太爷祖孙几代都生活在农村,杨天18岁时考上了上海市的某重点大学,在大学里认识了同校的上海姑娘刘雨,两人性情相投,从本科谈恋爱到研究生毕业,感情深厚。毕业后,两人便在上海领取了结婚证。

领证后,刘雨和杨天一起回到了杨天的老家,见到了杨天的家人。当刘雨知道杨天的爷爷叫杨易同时有些诧异,表示自己去世多年的外婆叫杨易勤,此话一出,杨天家就炸了锅,一家人很是激动,他们终于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家人。

原来,刘雨的外婆杨易勤是杨太爷的亲生女儿,当年杨太爷极力反对女儿杨易勤远嫁上海,杨易勤便赌气不和家人来往,多年后就有了外孙女刘雨。

这下大家都搞明白了,杨太爷除了有曾孙杨天之外,还有曾外孙女刘雨。杨天的爷爷杨易同和刘雨的外婆杨易勤是亲兄妹,杨天和刘雨是表兄妹关系,老人们认为他们的婚姻是“亲上加亲”,但是杨天和刘雨都受过高等教育,心里很是不安:他们的婚姻有效吗?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杨天的爷爷杨易同和刘雨的外婆杨易勤是亲兄妹,他们是第一代直系血亲,杨天的父亲和刘雨的母亲是第二代旁系血亲,杨天和刘雨属第三代旁系血亲,因此,杨天和刘雨是禁止结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此,杨天和刘雨的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5.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后想要离婚怎么办?

典型案例

张山海与李月莉于201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山海是初婚(55岁),李月莉是二婚(62岁),二人约定男方入赘女方家。

婚后张山海来到李月莉家生活,二人将李月莉原有的宅基地上的旧房拆除,建起了崭新的三层楼房,并干起了养殖业,生活美满,幸福可期。

直到2021年的一天,李月莉无意间发现张山海的一份医院门诊病历,病历显示张山海在2006年已经确诊患有梅毒,而自己对此事全然不知,李月莉极度气愤、难以接受,遂将张山海赶出家门。张山海与李月莉几番沟通都没有效果,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三层楼房。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张山海隐瞒婚前患有梅毒的事实而与李月莉结婚,李月莉作为受害一方,是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李月莉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同时,还可以一并要求张山海对自己进行赔偿。

张山海作为过错方,不具备上述撤销权,不能撤销婚姻登记,因此张山海要求离婚的话,只能按照正常离婚程序进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张山海选择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若李月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则法院应予撤销;若李月莉不要求撤销,则法院不能主动裁判撤销。

另外,关于三层楼房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的规定,若婚姻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就是三层楼房应合理分割。若双方最终离婚,那么三层楼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合理分割。

据此,本案中二人共同建造的农村三层楼房或作为同居期间财产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合理分割,由于张山海存在过错,李月莉分得的房产份额可以适当多于张山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因受到威胁而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典型案例

2013年,23岁的农村姑娘张妙跟着亲戚来到某城市建筑工地打工,她既干搬砖等体力活又负责给工友做饭、烧水,性格乐观、待人和善,很快赢得了工友们的好评。其中一名叫李锐的工友对张妙很是关心,经常嘘寒问暖,不久之后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

同居期间,张妙发现李锐粗鲁蛮横且小肚鸡肠,经常因为张妙和其他工友说了句话、帮别人倒了杯水而和张妙争执吵架,甚至摔东西,最后干脆不让张妙出门,不让张妙用手机。张妙想分手,可奈何孤身一人,她害怕李锐施暴,一直默默忍受。2017年,在李锐的又一次威胁下,张妙不得不和李锐到其老家领取了结婚证。2019年,李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张妙暂时获得自由,她想到自己是被李锐胁迫结婚的,这样的婚姻有效吗?可以撤销吗?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张妙因受到胁迫而和李锐领取了结婚证,作为受害一方,张妙是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需要注意的是,要认定受到胁迫,需要张妙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规定,若婚姻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张妙而言,婚姻被撤销后如果再结婚,她仍然是初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张妙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李锐对自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