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风险信息披露的动机

关于风险信息披露动机的研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风险信息披露本身可能只是出于强制性要求的披露,由于审核成本较高和难以规范披露的量化程度,企业的风险披露程度也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甚至有人批评公司所做的披露是套用模板的非特质性文件,因此并不能够提供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信息。长期以来对财务报告的批评都是缺乏对公司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有用披露(Schrand and Elliott,1998)。Linsley and Shrives(2005)的研究也发现样本公司并没有提供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相关的有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的信息。具有信息含量的风险信息的披露很少,相当大比例的风险披露只是对风险政策的一般性陈述。其原因之一可能是风险信息披露会产生专有成本,向竞争对手提供了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其次,由于风险信息披露中包含大量前瞻性信息,如果董事会成员不能恰当地进行风险信息披露,则有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因此,企业更倾向于披露不具有决策有用性的风险信息。Dobler(2008)也运用廉价交谈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由于在进行风险信息披露时,管理层具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他们天然地具有隐藏部分信息的动机(Verrecchia,2001)。廉价交谈理论认为,在约束力以及成本很低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是很难具有信息含量的(Crawford and Sobel,1982)。

而目前学术界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风险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了对决策有用性的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高质量信息会带来更高的IPO定价,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定价误差(Hanley and Hoberg,2010)。IPO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披露在投资者投资决策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Arnold et al,2010)。一方面是由于IPO企业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IPO招股说明书中的事实和数据,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关公司的过去,运作模式,所有权结构的细节和投资及现金流风险(Bhabra and Pettway,2003)。在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的指导下,向潜在投资者提供适当和准确的信息。而且更全面的招股说明书信息也有助于提高价格的一致性。此外,它还有助于缓解内部利益相关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McGuinness,2019)。Heinle and Smith(2017)在对风险信息披露的价格效应的研究中,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经模型推导发现公司现金流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股价方差水平的提升,方差水平的提升意味着股价中包含的不确定性溢价随之升高,而风险信息披露能够通过降低不确定性溢价,从而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Hope et al.(2016)的研究为Heinle and Smith(2017)的理论模型提供了实证研究证据,Hope et al.(2016)构建了风险信息披露的特异性指标,研究发现风险信息披露特异性越高,分析师预测的价格偏差越小,这说明更具有特异性的风险信息披露能够增强分析师对风险的理解。并且投资者对风险因素披露中包含的信息也做出了回应,表明风险披露的特异性水平确实会影响投资者和分析师对风险的评估。Filzen(2015)提供的证据表明,季度风险信息披露的更新与股票回报和未来意外收益呈负相关,表明风险信息披露提供了潜在负面消息的信息。当然,风险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也与宏观环境密不可分。Beatty et al.(2019)发现,在金融危机之前和金融危机期间(2006—2008年),风险信息披露是有意义的,但在金融危机之后(2009—2014年),风险信息披露就没有意义了。

关于风险信息披露的动机(如图2.3所示),可以用资源依赖理论和信号理论进行解释,资源依赖理论(Pfeffer and Salancik,1978)认为,由于风险信息披露会使公司面临一定的法律成本、财务成本和专有成本,所以一个自愿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的公司可以通过获得更低的资金成本、管理专业知识、声誉和形象来获得关键资源,如金融和商业合同,从而降低政治成本;信号理论(Akerlof,1970)则认为,由于公司和投资者或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高质量的公司希望通过自愿提供更多的信息披露来区别于低质量的公司(Merkl-Davies and Brennan,2007),并且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主动披露更多的风险信息(Elamer et al.,2019)。研究发现,风险越大的企业披露的风险因素越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决定了企业披露风险的程度(Campbell et al.,2019)。Nelson and Pritchard(2016)发现与诉讼风险较低的公司相比,诉讼风险较高的公司将提供更具体、更易读的披露信息;当公司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时,如果披露会导致正向偏差(如现金流增加),公司将会选择不进行风险披露。Yen et al.(2016)揭示,公司可能会通过使其与竞争对手相似来降低其披露的信息量,而不是减少风险披露的数量。于团叶等(2013)以我国创业板为例,发现流通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四大”审计师和两职合一均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企业规模、营运能力和财务杠杆都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而作为具有创业板特征的、代表公司风险的单一账户风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在股权较为集中时,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产生正面影响,股权集中且机构投资者为稳定型时,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正面影响更大(牛建波等,2013)。

图2.3 风险信息披露的动机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