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宋理财:青苗法与王安石的金融帝国
- 张呈忠
- 2929字
- 2025-06-19 15:41:14
青苗法的设计方案看上去很美
王安石所处的时代,用朱熹的话来说,叫作“合变时节”——变法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的时代。
关于宋朝的特点,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教科书观点:“三冗”造“两积”——冗官、冗兵、冗费造成了积贫、积弱。这十个字有时候又被用来解释王安石变法的时代背景,特别是用来描述宋仁宗时代。
仁宗赵祯是典型的平庸之主,他在位的时候赶上了宋夏战争,西北崛起的西夏异常顽强,在多次战争中将宋朝军队击败。对外战争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财政压力加大,民间负担加重。仁宗一朝虽然名臣辈出,终不过是勉强维持局面。没有清平之乐,只有危机四伏。
有危机并不必然有改革,人们面对危机也有可能是麻木的。北宋变法局面的形成,有赖于当时士大夫的理想主义精神和责任感。
在当时的士大夫中本来没有什么新党、旧党。伴随着新法的出台,参与争论的人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才形成了态度越来越鲜明的两派,新旧党争的局面也渐渐形成。所谓新党,即支持新法的官员;所谓旧党,即反对新法的官员。所以把新党称为改革派,把旧党称为保守派,并不完全合适。后来的新党、旧党,一开始都是力求革新。这为变法局面的形成提供了最重要的精神动力。
仁宗之后,英宗赵曙病夫治国,国家状况更加疲软。神宗少年天子,英气勃发,崇尚霸术,意欲富国强兵,充实府库,开疆拓土。这为变法提供了最直接的现实机遇。
不过,当时的士大夫有改革共识,却没有如何改革的共识。比如要解决财政危机,从逻辑上讲无非两个办法:一个是开源(增加财政收入),一个是节流(减少财政支出)。苏辙是最明确地提出“三冗”的人,他的核心主张是节流。王安石并不特别在乎“三冗”,他的主张是以开源为主。这为后来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宋朝群相制之下,参知政事只是群相之一。王安石担任参知政事后不久,神宗下诏设置了制置三司条例司,相当于财经改革领导小组,王安石正是这个小组的领导。这个机构的成立意味着变法的正式开始,也表明变法的着力点是财政,将理财放在了首位。王安石曾多次向宋神宗申述理财为治国先务的道理,二人达成了高度共识。变法的主导权也就掌握在了宋神宗和王安石的手中。这个机构起用了一批年轻的官员参与新法的制定,比如吕惠卿、苏辙,还派出了八名使者到地方上进行实地考察,为新法出谋划策。
熙宁二年七月均输法出台,这是王安石推出的第一项新法。王安石将他十分欣赏的财政官员——陕西转运使薛向调任江淮荆湖六路发运使,成为均输法的主要负责人。均输法主要针对东京的物资供应,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改革政府购买的方式,所涉及的地域是东南六路,其影响相对来说是比较有限的。
两个月后,朝廷正式颁布了青苗法。这是一项庞大的农业贷款计划,也是最能体现王安石变法精神的新政策。
王安石声称,农民常常面对的困境是在新陈不接的时候,急于用钱,那些兼并之徒趁着这个机会,以高达一倍的利息放贷,贷款的农民从此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即便是这样,农民往往还借不到,青苗法可以让农民获得政府的贷款,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兼并之徒失去了趁火打劫的机会,这样就可以打击兼并之徒对贫苦百姓的巧取豪夺。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广惠仓现有的1500万贯粮食,兑换成为现钱,再把现钱借贷给农民。常平仓是各地用来平衡粮食市场的粮仓;广惠仓是用来赈济老弱病残的粮仓。这笔钱当时人称之为“青苗钱”,发放称之为“俵散”。
(2)这个贷款,一年进行两次,一次是在正月三十日之前放贷,另一次是在五月三十日前放贷。而还款是和缴纳夏税、秋税同时,也就是分别是在五月和十月之前,两次贷款也被分别称为“夏料”和“秋料”。
(3)贷款是针对农民的,那些游手好闲的“浮浪之人”没有借贷资格。每5户或者10户结成一保,其中财力较为雄厚的当“甲头”。
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借贷,每等户都设置了最高限额:

可以看出,最穷的五等户、客户最多可以贷1.5贯。1.5贯是什么概念呢?在北宋中叶,一个普通农民一个月的粮食消费大概是1.5升,每斗米50文,1升=10斗,1贯=1000文,即钱0.75贯。1.5贯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两个月的口粮。对于普通的十口之家来说,一个月15贯可以过得温饱。对于穷困人家来说,如果一家五口,日子过得紧巴一点,1.5贯大概还可以让一家人活下去。
(4)农民借贷的原则是自由自愿——“不愿请者,不得抑配”。抑配就是强行摊派的意思。按照规定,朝廷不允许地方上强行摊派青苗钱。
(5)农民借还款都采用粮食折价的方式。粮食价格是不断变动的,一般来说,丰年价格低,灾年价格高,以哪一年为准呢?根据规定,常平官员需要先核算好以前十年中丰收时的粮食价格,作为本年预借的折算标准。这样来说粮价的标准是较低的。农户来请贷的,按照预定价格将所请贷粮食折成现款贷付;归还的时候,既可以缴纳现钱,也可以按价折成粮食,怎么方便怎么来,但不得亏蚀官本。如果一个农户要贷3升米,还是按每斗50文来算,折算成钱就是1.5贯。农户从官府借贷的时候,拿到的是1.5贯钱。还的时候,他要还的本金既可以是1.5贯钱,也可以是3升米。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发布的青苗法条例中,完全没有提到利息的问题,只说是公家的惠民政策,不为赚钱(“公家无所利其入”),只要保证不亏损本钱就可以了。后来在青苗法的具体实施中,有了收取利息的条款,但相对于王安石说的民间借贷一倍利息来说,二、三分的利息绝对是低息。
这听起来是很美的。光从条文来看,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获得了从官府借钱的机会,生活多了一层保障。不想借没人会逼着你去借,要借的话利息也不高。正如王安石所说,这是“散惠兴利”。
青苗法的设计主要出自吕惠卿。
吕惠卿是福建泉州晋江人,生于天圣十年(1032),并在风云际会的嘉祐二年(1057)中了进士,同在这一年登第的还有苏轼、苏辙、程颢、章惇、曾布、曾巩等。他的学识见解深受王安石赞赏。熙宁二年,38岁的吕惠卿在王安石的举荐下担任条例司的检详文字官,可以说是机要秘书。他深受王安石倚重,重要文稿皆出自他的手笔,是一支大笔杆子,后来跃升为新党的二号人物。

青苗法垂直管理示意图
青苗法的管理是在官僚体系内部实现的,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有银行(具有独立性质的企业)。青苗法的实际效果与各级官吏的态度与行为密切相关。
为了推行青苗法,王安石在路(相当于后世的省)一级设置了新的机构——提举常平司(仓司)。常平仓本来是由提点刑狱司(宪司)管理。今天人们所熟悉的“大宋提刑官”,其主要职责可不是验尸查案,而是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事务,同时也有着相当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责。
提举常平司设立以后,与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鼎足而三,再加上安抚使司(帅司),形成路一级的四大机构(安抚使司地位相对特殊)。包括开封府界在内,全国一共有19路提举常平司,朝廷选派了40余名官员,正官是提举常平官,副官是常平管勾官。这批官员被称为“常平使者”或者“青苗使者”,他们从九月到十一月获得任命后陆续分赴各地,负责管理一路青苗法的实施。
在青苗使者之下,州有通判,县有县令,乡里有耆长、户长,最下面有甲头,甲头之下便是5至10个民户。一个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起来。
有了法令和政策,有了机构和人员,青苗法就这样在拥有2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7000万至8000万人口之众的大宋王朝,自上而下地运作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