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社会的治理之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治理
- 金太军 赵军锋
- 9691字
- 2025-03-28 21:48:55
五、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协调治理的分析框架
(一)内在机理
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如何“协调”?从控制论的角度看,突发公共事件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存在两种可能性空间:Ⅰ变好(有效减灾),Ⅱ变差(减灾不力甚至灾害蔓延)。可能性空间是指事物或事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发展成现在的样子,在事物或事件发展初期,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条件的关系,最终才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发展。[1]
基于政府协调视角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目的即控制可能性空间,使突发公共事件逐步走向可能性空间Ⅰ,即由“差”变好;尽量避免可能性空间Ⅱ的发生,即变得“更差”。(见图2-4)

图2-4 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空间
目前,我国以政府为核心的危机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碎片化倾向,这是走向可能性空间Ⅱ(变差)的趋势。一是主体的碎片化。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多元参与意味着一方面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另一方面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又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应急主体的利益多元性和差异性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如果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多元主体之间就会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展开博弈。由于各方利益无法统一,多元主体之间不能达成协作意愿,必然造成零和博弈的局面。[2]二是信息的碎片化。公共危机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同时,缺乏危机管理的信息共享平台。三是行为的碎片化。现有的各种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和预案缺乏操作性,而且相互之间不协调、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冲突。主体可能性空间、信息可能性空间和行为可能性空间,构成了政府协调治理的出发点。[3]政府协调治理要在各国政府、各层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进行链接、耦合、协作,每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规则,当问题异常复杂而职责又不确定的时候,甚至会成为政府协调治理的阻力。一般来说,这些阻力主要来自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多元主体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障碍和结构束缚,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4]
第一,政府层面。政府以权力为驱动力,组织结构体现为集权与分权,集权强调统一,分权强调效率。政府协调治理中,不能简单地强调集权或是分权,应该考虑危机类型、危害程度,并结合公共危机周期的阶段性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层级性,从全局上把握。“一般说来,国家应急管理体制从垂直角度应当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体系。”[5]多层级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不但增加了政府协调的内容,而且使政府协调更趋复杂,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政府危机管理结构失灵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两个层面。横向结构层面表现为职能分割、权力分化。由于我国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状态”下这种部门分割增加了组织之间协调的成本,延误了危机信息传递的时间,统一协调不足,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纵向结构层面表现为条块冲突。“按照政府管理的分权效率理论,结合公共危机的类型属性,地方政府是绝大多数公共危机管理的当然主体。”[6]但是,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会造成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职能弱化。同时,由于我国“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体制和“一票否决”式的行政问责机制,当突发事件爆发时,一些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会出现“封锁消息”“欺上瞒下”等现象。信息失真或信息延误会导致中央政府危机决策低效甚至失灵。
第二,社会组织层面。社会组织不靠权力驱动,也不靠利益驱动,其原动力是志愿精神。“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7]这在危机管理中表现为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其一,从产生来看,我国很大一部分社会组织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真正由民间自主自发建立的很少,而且很多社会组织需要财政拨款,对政府存在经济依赖。其二,从运行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协调分工不明确,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组织的危机救援工作,比如对于危机救援中的募捐善款使用问题。政府为了防止虚捐诈捐行为,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比如2010年7月7日印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要求社会组织接受的民间善款交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类似行为发生,但是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刺激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对立,不利于实现公共危机中政府协调的良性互动。
第三,企业层面。企业是指依法建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使命。因此,企业在公共危机中并不必然导向公共利益,[8]即企业性质影响公共危机中政府协调的合理性。在危机中,有些企业会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从事不道德、违背公共精神的行为,比如在危机救援中哄抬物价、捐助的物资以次充好等。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危机中适时转换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对企业加强管制。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内容和形式取决于企业在危机中的角色。我们将企业分为两类:一是未受危机影响的企业;二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针对第一类企业,政府应该引导、倡导它们积极参与公共危机救援,通过捐助物资、资金等形式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对违反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的企业,要依法从重惩处。针对第二类企业,政府应给予援助,帮助企业积极恢复生产,维护危机中的市场秩序。“要实质形成政府与企业(国有和民营)在灾后重建上的组织合力,就必须将灾后重建的内在价值理念或者说内在逻辑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并通过严格的监督,促成企业对灾后重建的参与。”[9]
总而言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空间:Ⅰ变好,Ⅱ变差。政府协调治理为实现可能性Ⅰ、避免可能性Ⅱ提供了新思路,同时也为公共危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分析框架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本质上是合作治理,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情景中,多元主体在制度的规引下围绕信息构建治理体系,展开应急合作的行动过程,以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重建社会设置,恢复公共秩序。概括来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治理包括三个维度:一是主体,即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四个层面构成的多元主体,以及由多元主体构成的政府协调治理体系。二是危机情景,即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相应的治理策略。三是行动,即多元主体在公共危机情景中的行为过程,包括制度创新、信息协调和能力提升三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总结政府协调治理的发展战略。(见图2-5)
1.政府协调治理的主体维度

图2-5 政府协调治理的分析框架
政府协调治理体系是由多元主体连接而成的,它表现为一种系统结构,既反映多元主体的属性,又反映多元主体间的关系。通过政府协调治理体系,可以将多元主体紧密地组织和团结起来,实现重大突发事件治理结构的变革。“协调的重要作用在于,使每一个应急管理机构、每一个应急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节点的工作都成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从而保证整个应急管理活动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地开展。”[10]政府协调治理体系不仅仅是政府系统内部的协同与整合,更多的是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景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整体性运作。
政府协调治理体系是一个功能耦合系统,它由政府内系统和政府外系统两部分构成。政府内系统以政府间关系为主,政府外系统以多元主体关系为主。输入是这个系统存在的条件,输出是为了系统的功能。突发公共事件情景中的输入主要是一种要求,这种要求是由突发公共事件触发的一种特殊的需求意向的表达,可称为“需求结构”,输出则是公共产品。突发事件打破了系统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平衡,改变了系统的价值分配模式,使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处于一种非常状态。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在短时间内高效率地供给多种形态的公共产品。但是,突发公共事件改变了社会需求结构,并且使常态下的社会设置部分或全部失效,无力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满足公众需求。一方面是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高需求”,另一方面是社会配置对公共产品的“低供给”,这构成了政府协调治理系统的张力。
政府协调治理系统的主体和纽带因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触发,产生不同的互动组合组成了一个个局域网。这些局域网本质上是多元节点和不同纽带之间的关系。“关系实际上是事物或概念之间的互为因果和互为条件性的自耦合系统。”[11]这些局域网是属于“触发型”的,即它们是由突发公共事件的情景“触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是唯一直接诱因。突发公共事件情景中,短时间内迅速破坏了原有社会系统的平衡,扰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改变了社会的原有运行模式。各局域网必须在这种“非常态”的情况下,迅速实现自我调整,保证功能耦合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总之,政府协调治理结构不仅仅着眼于政府内部系统的整体性运作,而且强调政府系统外部不同组织间以及它们与政府系统的互动合作。政府内外系统中节点之间的关系是决定突发公共事件走向激烈对抗还是张力有序的决定性因素。
一是政府内系统——政府间关系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单元。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是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外在表征,即政府依靠自身危机管理能力,对公共危机进行预测、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系列行为过程。政府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性和破坏性,要求政府各子系统之间协调联动、共同合作。而实现政府系统内部协调的关键是清晰界定各子系统的职能边界,以优化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整体功效,尽可能地减少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避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失灵。总之,政府内系统无论是协同运作还是整合资源,无论是消除“条块冲突”还是化解“部门分割”都依赖于良性互动的政府间关系。
二是政府外系统——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企业间关系,其中尤以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更具有影响力和决定性。社会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域”,社会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因此,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组织力量,它存在自身的运行机理和行为逻辑,而且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亦是政府协调治理的重要单元。同时,由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企业也成为政府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中企业既是受灾对象又是应对主体,有时候企业的不当行为会成为事件发生的诱因。例如,很多环境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因为企业“乱排放”污染环境导致的,政府一旦处理不当,不但会激化冲突甚至成为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像江苏启东事件、四川什邡钼铜事件都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导致的,都出现了围攻政府的现象。因此,上述因素使政府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与各种社会组织、企业展开合作,实现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
2.政府协调治理的情景维度
所谓政府协调情景,是指在公共危机生命周期内,危机类型和危机破坏程度等各种情况叠加综合的境况,一般分为常态和非常态两个层面。常态层面包括网络社会、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的情景中政府协调治理的特殊性;非常态层面则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和生态危机等。不管是生态危机、全球金融危机,还是国际恐怖危机,它们随时都可能转化为跨越国界的全球化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实现由非常态的应急管理向常态的公共安全管理转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这种“脱域”的特点,将我们这个社会拖入了全球风险社会。“就现代性嵌入我们的生活中的安全与危险的平衡而言,再也没有什么‘他人’存在了: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置身事外。在许多情况下,现代性条件激发的是积极的行动而不是隐私,这既是由于现代性内在的反思性,也是因为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多极体系内,集体性组织获得了大量的机会。”[12]没有人,也没有国家,能够置身于风险之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解决风险能力的增强,人们似乎看到了解决风险的希望,但事实上,突发公共事件不是减少了,而是不断增长。随着科技知识的增长,人类认识风险的能力也在增强,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风险更多地为人类所认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风险具有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核辐射物质就能随风污染欧洲其他地区,我国的沙尘暴也能飘往日本。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所形成的风险的这种全球性,迫使人类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动,缺少共同行动的消解措施,效用往往有限。面对全球性风险,我国政府需要全力与世界各国寻求合作,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参与全球治理成为我国政府应对当前严重的全球性公共事件必要的社会责任。同时,推动社会治理中的政府协调,实现“非常态”的应急管理和“常态”社会治理间的无缝连接,逐步推动应急管理走向公共安全治理。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也呈现出协同治理的格局,政府在社会治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强有力的政府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社会进步的强大推手”[13]。政府创新能力是建设强力和活力政府的关键,它是指政府面对新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挑战时进行改革和创造的程度。社会组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它们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是公民利益聚集和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在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了“缓冲带”的作用。同时,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创新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与重要途径。因此,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组织为纽带,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建构政府协调主导的社会治理体制,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趋势。
作为信息时代的当今世界,网络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发达的网络体系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透明度在网络高速发展之时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此番状况又与转型社会诸多社会矛盾、冲突纠结在一起,给从传统时代延展出来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带来了深刻的挑战。网络对于政府危机治理的场域规定性,最为核心地体现在信息传播渠道的立体化与全息态。各种电子论坛、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手机等移动上网工具、博客、微博和微信等新方式层出不穷,危机治理所面临的信息流、态度流以及与此相伴的行动选择等均出现了较之以往颇为不同的新趋势、新特征。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互动性与及时性、海量性与多元化、个体性与多媒体化,让相对静态的“问题情境—危机处置”模式似有不堪为用之虞。可以认为,网络背景对于复杂化公共危机的展演特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危机的突发性与紧急性、不确定性与易变性、快速性与不可控性,以及危害性与破坏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和秩序稳定产生深刻影响。显然,这与非网络时代政府危机治理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治理资源乃至治理绩效认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值得密切关注。其中,多元化协同治理要求的提出及复杂演化,构成网络场域政府公共危机治理区别于传统时代高度同质化社会结构状态下政府危机治理的突出特征。
3.政府协调治理的行动维度
政府层级和异质网络催生了政府协调中的组织摩擦,组织摩擦又导致了公共危机中政府协调掣肘。组织摩擦是指政府协调治理过程中各层级的行政组织和其他不同性质组织以及它们之间形成合作治理关系产生的成本。“根据多种多样的分化标准,这些分支部门各不相同,或者会面临不同的地理和技术环境。这样的单位越多,它们的分化程度就愈高,协调它们活动的问题也就愈复杂。”[14]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系统、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它们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结构差异构成了政府协调治理的现实困境。为了突破这些困境,政府协调治理需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应急信息协调,提升政府协调能力。
(1)制度创新
政府协调治理是在一定的规则约束和指导下运行的,这些规则体系即政府协调治理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部分。第一,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已经颁布了的一系列与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有关、从中央到地方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保证治理结构正常履行功能的基本前提。但是,目前我国应急管理法律规制体系建设没有考虑政府协调的信息环境和结构基础,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立法方面,相关法律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现有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在执法方面,由于政府协调治理结构缺位,使应急管理的权力运行不统一、责任主体不明确,从而导致应急管理工作不连续,缺乏持续的统一与协调。第二,非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协调治理结构的各主体在应急管理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并被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包括习惯、道德和伦理等。非正式制度是无形的,一般没有正式地形成文字、制成条文,也不需要正式的组织机构来实施,主要存在于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之中,而且不依靠外在的强制约束机制,而是在内在的心理约束基础上诉诸行动的。[15]公共危机的政府协调治理是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由于难以搜集到非正式制度影响政府协调治理的资料,本书着力于分析正式制度对于政府协调治理的影响和效力。
政府制度是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行为的依据,政府制度协调能力在协调能力中居于核心地位。尽管政府协调的缘由往往在于协调主体之间的活动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规定,但作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则必须基于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因而政府制度协调能力首先应当体现在社会主体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框架是否完善上。具体而言,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应急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地方政府应急法规的操作性以及应急预案体系的科学性等。其次,政府制度协调能力还应体现在操作层面上政府合作协议框架的完备性方面,主要包括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框架、公私合作协议框架以及政府与志愿组织的合作协议等方面。最后,政府制度协调能力表现在相关制度的修正和变革能力方面,即应急预案和灾后应急绩效评估能力、制度设计与修正能力等。
(2)信息协调
信息是影响政府协调治理绩效的关键因素。在公共危机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并不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来作出判断、选择与决策,而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所呈现的信息状态作出适时的反应。常态下,政府协调治理网络结构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状态,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事件信息激活协调治理网络结构进入动态运行层面。从本质上说,政府协调治理是一个公共危机信息搜集、分析、传播、评估的信息管理过程。政府应急信息协调是应急信息真实有效的重要保障。然而,应急信息包含的客观和主观成分却分别面临着信息孤岛和价值干预的双重挑战。信息孤岛现象在政府和社会主体中都有所呈现;价值干预则主要表现为应急信息协调过程中的本位主义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境定义的泛政治化。为消解这双重障碍,提升政府应急信息协调能力,必须建立标准统一、结构优良的信息共享机制及科学高效的信息分析与多主体决策机制。
政府信息协调是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行为持续有效的关键,其能力不仅关系到其他协调行为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信息是人们认知产生的源头,是认知向行动的转化及行为转变的基础。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协调包括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分析和政府信息反馈。就政府信息获取而言,它主要表现为政府信息采集平台的先进性、信息渠道的广泛性、政府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以及政府信息传递的及时性。这里的信息传递主要是指社会相关信息向政府汇集的过程。就政府信息分析而言,它主要表现为信息去伪能力、决策支持系统信息评价能力以及决策者决策指挥能力,即对信息的分析、整合及信息向政策的转化。就政府信息反馈而言,则包括反馈信息的可及性、反馈信息的可信度以及反馈信息的渲染能力。信息反馈能力主要是指那些政府向公众发布经过整合或转化后的信息,强调的是这些信息对受众的影响。若受众因为这些信息而改变观念或行为,则说明政府信息反馈能力较强,反之则较弱。
(3)能力提升
政府协调行动实则就是政府对其他社会主体资源要素的调节与配置。政府协调能力的强弱就是通过政府与其他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互动行为及其关系来体现的,它既包括协调互动的行为过程,也包括其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协调主体、资源要素及其配置应是研究政府协调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而这些也同样构成了分析政府协调能力的着力点。换言之,政府协调能力包括政府人员能力与政府资源协调能力两个部分。
政府人员是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行为的主体。首先,政府人员协调能力表现为社会主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在价值认知上的一致性程度。这种认知既包括政府和社会主体对自然、产业与社会风险的认知,也包括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应对的自我认知。其次,政府人员协调能力还体现在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能的完整性上,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的覆盖程度和机构间职责边界的明晰程度两大方面。最后,政府人员协调能力还表现为政府激励与约束能力,即行政激励方式的有效性和行政问责能力。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协同,既可能是教育的结果,也可能是激励或惩戒机制作用的结果。这些机制越有效,表明政府人员协调能力越强。
政府资源协调能力实际上包含政府物资协调能力和政府资金协调能力两大组成部分。其一,政府物资协调是政府有效解决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质基础。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物资协调能力分为物资储备能力、物资调度能力和物资分配能力。其中,物资储备能力主要强调物资的储备是否能满足应急所需,从而表现为应急公共基础设施及风险源控制系统是否可靠、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完备性与共享程度以及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的行政化、市场化与社会化的结合。物资调度能力主要关注物资能否及时有效地从储备场所运输到所需地域;物资调度除了对前者进行调拨外,还包括政府通过行使行政紧急权从社会中征用物资,以及所有物资运输到位。物资分配能力主要关注已经调度到位的物资能否分配到亟须帮助的人群,主要涉及物资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公平性、公开性以及对之加以保障的监察能力。其二,政府资金协调能力具体包括应急资金汲取能力、应急资金分配能力以及应急成本分担能力。所谓应急资金汲取能力,主要是指政府多方面筹集应急资金的能力,它不仅包括政府专项应急资金的充裕程度,还包括社会志愿捐助意愿与能力。所谓应急资金分配能力,主要指应急资金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包括应急资金项目管理能力、补偿与救济的公正性。所谓应急成本分担能力,主要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成本能否合理分担,包括突发事件后果评估能力、灾害保险市场化程度以及事故赔偿机制的完善程度等。与应急物资的急救功能不同,应急资金协调更多地着力于灾后的恢复和重建。
[1] 参见金观涛、华国凡:《控制论与科学方法论》,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 参见夏美武、赵军锋:《危机管理中多元协作的动力与阻力分析》,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6期。
[3] 参见赵军锋、金太军:《政府协调治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创新探讨》,载《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4] 参见赵军锋、金太军:《公共危机中政府协调的情景分析》,载《晋阳学刊》2011年第5期。
[5] 薛澜、钟开斌:《国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挑战与重构》,载《改革》2005年第3期。
[6] 宋旭光:《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责任、信息与制度》,载《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第11期。
[7]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8] 参见金太军、袁建军:《政府与企业的交换模式及其演变规律——观察腐败深层机制的微观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9] 金太军、沈承诚:《论灾后重建中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协作关系》,载《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0] 刘学彬:《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协调联动》,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1] 金观涛:《系统的哲学》,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页。
[13] 潘小娟、白少飞:《中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4]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1页。
[15] 参见石国亮:《中国政府的管理规则系统》,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