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物的效应和作用

一、药物的基本作用

药物作用(drug action)是药物进入机体后与组织细胞的初始反应,是药理效应(pharmacological effect)的动因,而药理效应则是药物作用的结果,即机体器官、组织或细胞原有的生理功能或生化水平的改变,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药物的基本作用包括兴奋和抑制两个方面。药物作用于机体并使机体器官、组织或细胞原有的生理功能或生化水平升高时,称为兴奋(excitation),如地高辛的强心作用;反之,则称为抑制(inhibition),如地西泮的镇静催眠作用。同一种药物对机体各种功能的影响不尽相同,如肾上腺素可使内脏血管收缩,却使支气管平滑肌舒张。近年来发现某些药物还可能引起细胞形态改变或功能上发生质变,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药卡托普利能使高血压性心脏病肥大的心肌细胞发生逆转等。一般情况下,效应与作用难以截然分开,常相互通用。药物的作用是药物用于疾病防治的主要依据。

多数药物是通过化学反应而产生药理效应。这种化学反应的专一性使药物的作用具有特异性(specificity)。例如,肾上腺素与心脏的β1肾上腺素受体结合并使之激活,产生兴奋心脏效应,而乙酰胆碱却与心脏的M2胆碱受体结合并使之激活,产生抑制心脏的效应。药物的作用还具有选择性(selectivity),有些药物可影响机体的多种功能,有些药物只能影响机体的一种功能,前者选择性低,后者选择性高。药物作用的特异性强并不一定引起选择性高的药理效应,即两者不一定平行,例如,阿托品特异性地阻断M胆碱受体,但其药理效应选择性并不高,对心脏、血管、平滑肌、腺体及中枢神经系统都有影响,而且有的兴奋,有的抑制。作用特异性强或效应选择性高的药物应用时针对性较好。反之,效应广泛的药物副作用较多。但广谱药物在多种病因或诊断未明时也有其方便之处,例如,广谱抗生素、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等。选择性的基础有以下几方面:药物在体内的分布不均匀、机体组织细胞的结构不同、生化功能存在差异等。

二、药物的作用类型

药物的作用可根据药物的作用部位,分为局部作用与吸收作用;根据药物的作用范围,可分为选择性作用与非选择性作用;根据是否符合用药目的,可分为防治作用和不良反应。

(一)局部作用与吸收作用

药物在用药局部所产生的作用称为局部作用,例如,磺胺嘧啶银用于烧伤后创面感染的治疗。

吸收作用亦称为全身作用,是指药物吸收入血之后分布到组织、器官所呈现的作用,如对乙酰氨基酚的解热镇痛作用、氢氯噻嗪的利尿作用等。

(二)选择性作用与非选择性作用

有些药物吸收后,对机体的不同器官或系统所产生的作用有明显的选择性,称为选择性作用。例如,地高辛对心脏的作用、氢氯噻嗪对肾脏的作用等。

另一些药物对许多器官或系统都可产生作用,称为非选择性作用,例如,阿托品可作用于消化道、汗腺、眼、呼吸道、心血管等。

药物的选择性作用是相对的,有些药物小剂量时只作用于某一组织器官,大剂量时则引起较广泛的全身作用,例如,治疗量的强心苷主要作用于心脏,随着剂量的增加也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和引起视觉障碍。

(三)防治作用和不良反应(药物作用的两重性)

凡符合用药目的并产生防治效果的作用,称为防治作用。包括治疗作用和预防作用。

1.治疗作用(therapeutic action)

根据治疗目的分为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

(1)对因治疗(etiological treatment):

用药的目的在于消除疾病的原因,常可使疾病得到痊愈。例如,应用抗生素杀灭体内致病微生物,驱虫药驱除体内寄生虫等。

(2)对症治疗(symptomatic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疾病的症状,缓解或解除患者的痛苦。对症治疗虽然不能消除病因,但对减轻痛苦、缓解症状甚至对救治患者的生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临床应用阿托品解除胃肠平滑肌痉挛所致的腹痛。尽管对症治疗不能根除病因,但对于病因未明、暂时无法根治的疾病却是必不可少的治疗手段。特别是当患者遭遇休克、惊厥、心力衰竭、呼吸暂停等危急重症时,对症治疗往往比对因治疗更为紧迫。同时,某些严重的症状,如高热引起惊厥、腹痛引起休克等往往可作为二级病因导致疾病进一步恶化,此时进行退热或镇痛等对症治疗,对惊厥或休克患者,又可看成是暂时的对因治疗。

临床上,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患者实施对症或对因治疗,采取“急则治其标(对症),缓则治其本(对因),标本兼治”的辨证治疗原则,合理应用。

2.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是合格的药品在正确的用法用量下引起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包括以下几种:

(1)副作用(side reaction):

指药物在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通常给患者带来轻微的不适或痛苦,一般危害不大,多数副作用在停药后即可恢复,例如,在应用阿托品解除胃肠绞痛时,可出现口干的副作用。副作用的产生是由于药物作用的选择性差,作用范围广,当其某一作用符合治疗目的时,其他作用就成为副作用。副作用是药物固有的作用,是可以预见的。有些药物的副作用可以预防,如麻黄碱治疗哮喘时,同时服用镇静药,可防止前者因兴奋中枢而引起失眠的副作用。

(2)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

指用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久对机体产生明显损害的不良反应。绝大多数药都有一定毒性,如洋地黄过量可引起心律失常,久用异烟肼、利福平引起的肝损害等。毒性反应又分为两种:用药后立即发生的毒性称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长期用药,药物在体内蓄积后而逐渐产生的毒性称慢性毒性,常损害肝、肾、骨髓及内分泌等器官功能。致突变、致癌、致畸合称三致反应,是药物损伤细胞遗传物质所致的特殊毒性作用或潜在性毒性作用,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药物使DNA分子中的碱基对排列顺序发生改变,造成基因变异,称为致突变;突变发生在体细胞,在个体导致肿瘤形成,称为致癌;突变发生在胚胎细胞,影响其正常发育,使之畸变,称为致畸。产生毒性反应的主要原因是剂量不当,可以通过调整剂量和给药间隔,以及剂量个体化来予以防止,必要时应停药或改换其他药。

(3)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

指药物引起机体的免疫病理反应,又称过敏反应。患者发生药物变态反应的差异很大,其表现包括轻微的皮疹、发热,以及严重的造血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和休克等,或同时伴有以上多种症状。这种变态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或剂量无关,用该药的药理性拮抗药解救无效,通常不易预知。值得注意的是,停药后这种变态反应可逐渐消失,但再用时可能再次发生。因此,医生在处理患者病情前需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过敏史,并应在用药前给患者做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此外,临床上给患者应用青霉素或链霉素等有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的药物时,还应提前做好急救准备。

(4)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

指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已经降至阈浓度以下所残留的药理效应,如用巴比妥类药物催眠后次日晨出现的困倦、乏力现象。

(5)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

是指突然停药后引起的不良反应,包括出现新的症状或原有的疾病加剧(反跳现象)。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突然停药,出现医源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和反跳现象。

(6)特异性反应(idiosyncratic reaction):

此类反应不属于免疫反应,而是一类由于先天遗传异常造成的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特别敏感。例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患者服用氯喹或磺胺嘧啶时可导致溶血。特异质反应与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基本一致,且严重后果程度与药物的剂量成正比,用其药理性拮抗药救治可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