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基础的学术探讨不是很热烈。通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构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更具有决定意义。[39]也有学者认为:“人权保障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论依据、无罪推定制度是制度性依据、相对制度是方法论依据。”[40]综合国内外学者的主张,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未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但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是区别于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奉行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这被认为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假定其无罪。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毫无作为,面对控方想方设法证明有罪,其可以采取维系其无罪假定的手段,那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是确保自由人不被无辜追究的一种必要的方式,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程序主体性理论

所谓主体性是指自由地决定、选择、支配自身命运的特性,与之相对的是客体性,即被动地接受他人的安排。[4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与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程序主体地位。检察院是公诉权和侦查权的主体,法院是审判权的主体,二者是代表国家追诉和惩罚犯罪的主体,作为被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因受到控诉和审判而被工具化,其是对侦查、起诉、审判有着防御权的主体。

程序主体性理论主要体现了以下思想: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被尊重为诉讼主体,而不能被当作客体来对待,不能单纯地被当作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第二,应当承认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拥有程序上的基本人权。第三,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进行有效的保障,以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程序主体性理论要求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应当给予其陈述申辩和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质言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人而非物,将其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而非客体对待,有必要为其配备足够的武器——刑事辩护,使其能够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上的尊严。

(三)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认为世界万物都包含既斗争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列宁称对立统一规律为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为人们提供的认识论是矛盾分析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查明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继而惩罚犯罪分子,其是一种认识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认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适用的认识。在刑事诉讼中,始终贯穿着控辩双方的矛盾,控诉方采取各种手段收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辩护方则想尽一切办法来予以反驳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者罪轻。而要达到真理性的认识,就需要在控辩双方对抗的矛盾中寻求。因此,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创立刑事辩护制度是维系这种矛盾的必然要求。这种理论是以发掘真实作为导向的,符合唯物主义与自然辩证法的价值诉求。

(四)相对制度

相对制度是西方国家对刑事辩护理论根据的一种表述。我国也渐渐出现一些学者采用相对制度理论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对制度,是指无论某种观点看来多么有理,或某种主张看来多么正当,都应当允许另一方面的意见存在。并且,提出主张者必须和否认主张的权威行使者即裁判者要分开——控审分离。

把相对制度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应当允许持不同主张的诉讼当事人作为合理存在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不能允许出现“话语霸权”,只让代表国家的控诉机关说话,而不让代表个人的辩护方说话;另一方面,还要求诉讼参与人,即使是代表国家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也必须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相分离,因为司法正义有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42]这样的分离结构使得整个诉讼流程更为民主、科学、人道,而非单方面的压制,可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如果只有控诉,没有辩护,刑事诉讼活动就会沦为行政治罪活动,失去刑事诉讼的相对性。[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