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

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到底具有怎样的功能,能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即刑事辩护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学者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没有达成共识,但也出现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一)真实发现理论

该理论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服务于发现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通过控辩双方对同一问题的陈述和发生的激烈对抗,从中发现案件真实。该理论假定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站在有利于己方的立场上发表意见进而发挥作用,他们并不直接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他们却在互相对抗的过程中无心地服务于发现真实的制度性目的。因此,刑事辩护制度具有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工具性价值。[44]刑事辩护制度为裁判者发现真实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一则辩护人有可能会提请关注或申请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保证证据查证的全面性;二则辩护人通过质证、交叉询问等揭示了案件的另一面,从而防止裁判者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为不偏不倚地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保障。

(二)公平裁判理论

该理论认为,审判不是发现真实的最好方式。非亲历者不可能知悉曾经发生的事情的所有细节,只能通过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假设的正确性。设立刑事辩护制度,对警察、检察官单方发现事实的规则进行说明,赋予被指控人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以抑制政府的有利地位并确保政府不强迫被指控人进行供述,从而使得被指控人能够具有影响地参加诉讼,同时带给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和接受裁判结果的自愿性。[45]

(三)真实发现与公平裁判相结合理论

该理论认为,真实发现与公平裁判是不可分的,设立刑事辩护制度在发现真实与公平裁判两方面均有积极意义。不公正的程序可能导致发现的事实是扭曲的、错误的事实,公正的程序与案件事实的发现之间存在联系。但是,也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与否与发现案件事实并无关系,很多时候程序公正反倒会阻碍事实的发现,而只要裁判者依据程序规则进行审判就是公正的。

(四)权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旨在为政府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根据这种观点,或真实发现或公平裁判,或者二者均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然而,刑事诉讼还有一个附加的政治性目标,即确保警察的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被作为一般性的权力加以使用。因此,赋予被指控人权利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从而保护所有公民不受非法侵害。[46]刑事法律是政府最重要的武器之一,政府可以利用其来控制人民。法官作为权力集团的一员,是不可能对抗政府的,即使法官具有独立性,但其作出的判断仍然会不自然地偏向政府一方。而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为被追诉人提供有利的辩护,从而使得政府的刑事追诉活动变得更为理性。

(五)交易刺激理论

该理论认为,赋予被追诉人一系列权利为以审判之外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提供了前提。根据这种理论,刑事审判被认为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例外方式。由于控辩对抗会给审判结果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遭受损失的风险很高,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通过协商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这时查明真相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该理论是美国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的反映。

(六)标准理论

该理论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创造公众容易接受的观念。根据这种理论,审判的结果不必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因为公众选择相信它。审判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得到公众可普遍接受的裁判。辩护律师的设置是为了对控诉方提出的指控进行检验,如果控诉方通过了困难的检验,那么就更具有说服力,更能证明被追诉人犯了罪。

(七)法律秩序进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国家的法律秩序需要通过证明,才能得到不断优化。刑事诉讼的三方构造中,刑事辩护的价值体现在对代表政府意见的控方指控提出挑战,并且通过辩护意见的表达,提供对刑事规则的另一种解释。长此以往,一个又一个个案的积累,就会弱化刑事法律秩序中的一些固执的偏见,特别是来自代表政府意见的控方指控可能存在的偏见,并且把一种变化的动力注入既有的刑事法律秩序中。因此,刑事辩护具有独特的价值,一方面印证了既有刑事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补充了新的内容,优化了法律的内容,使之不断得到进化,并且进一步巩固了刑事法律秩序。[47]

上述这些关于刑事辩护制度价值的理论学说,为研究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在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刑事辩护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对其价值的探究应当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目标等方面展开。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人权保障,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这里的人权就包括辩护权。《刑事诉讼法(2012)》第11条规定了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2012)》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其辩护。辩护权的行使让刑事辩护制度得以建立并发展,同时,刑事辩护制度也是基于辩护权进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