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实战技法应用
- 黎清海
- 2602字
- 2025-05-12 17:20:44
二、人民调解制度基本理论
(一)调解的含义及特点
“调解”这一概念可以在不同意义层面上进行诠释,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纠纷调停制度。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主流道德观以及公序良俗为依据,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对纠纷事实进行确认,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通、规劝、引导,促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调停制度,是指经纠纷当事人同意,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协商、解决的过程,促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消除矛盾的制度。
调解制度早在西周就有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北宋时期,调解呈现出制度化趋势;明清时期,调解已臻于完善阶段,主要有民间自行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以及官府调解等形式,表现形式多样化;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立法院起草实施了《民事调解法》。这些都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参考。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调解具有四大特点:一是自愿性。即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本前提,包括对程序的选择权、规则的选择权和对实体的处置权。二是非对抗性。即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以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为主要目标,注重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破损关系,当事人的状态具有非对抗性。三是第三方的非决定性。即由第三方合法、合理介入纠纷解决,第三方不作出强制性的决定与裁判,而是辅助、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纠纷。四是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即调解将调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作为关键问题加以处理,力求达到“息事宁人、案结事了、不留后患”之效果,彰显了纠纷解决的彻底性。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1.含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直至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它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群众定分止争的便捷“法庭”,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鼎立之足。
2.性质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总体概括为“三性”。
一是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群众信得过、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自治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由本辖区或单位的群众推选产生,并且接受群众的监督。调解工作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准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活动,不同于群众自发进行的协商和解行为。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都由《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3.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11条明文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民间纠纷,这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地位的明确规定。1989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作了确认。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失效)和司法部通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010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人民调解的适用领域与调解纠纷的范围、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设置、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与任职条件、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步骤与工作方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人民调解法》突出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习近平:《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载《求是》2022年第13期。
[2]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3]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27日,第9版。
[5]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gs_ws,2022年8月12日访问。
[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gs_ws,2022年8月12日访问。
[8] 习近平:《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
[9] 习近平:《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22日,第1版。
[10] 习近平:《看清形势适应趋势发挥优势 善于运用辩证思维谋划发展》,载人民网,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7178441,2022年8月17日访问。
[11] 《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强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载《人民日报》2020年4月2日,第1版。
[12] 习近平:《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
[13] 习近平:《心无百姓莫为“官”》,载共产党员网,https://news.12371.cn/2013/05/08/ARTI1368009882194764.shtml,2022年8月17日访问。
[14] 习近平:《心无百姓莫为“官”》,载共产党员网,https://news.12371.cn/2013/05/08/ARTI1368009882194764.shtml,2022年8月1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