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案例与类案裁判依据丛书:侵权责任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裁判依据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917字
- 2025-05-07 10:47:34
(一)地方法院典型案例
005.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
基本案情: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和平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和平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海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4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燕作为手袋厂的工作人员,其在抛运手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及其实际经营者,应对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二)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注释
[1]《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5月14日发布),六、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