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女性如何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在政治权利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权利就是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对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国家鼓励妇女通过选举或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通过政治协商制度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因此,女性可以通过加入民主党派,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监督、政治协商。

(3)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女性可以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4)通过参加政府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因此,女性可以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5)通过其他途径行使。例如,通过出版书籍、参加网上议事、对法律修改草案提供意见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