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什么是“歧视妇女”?
- 妇女权益保障法100个热点问题
- 谭芳 桂芳芳 李凝未
- 685字
- 2025-05-07 14:33:5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歧视妇女”作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即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如果不先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进行清晰界定,只简单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则容易导致实践中产生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歧视女性行为认识并不统一现象,女性遭受的歧视也就很难被识别并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救济。本次修订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对女性的歧视包括“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虽然概括性较强,但其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引导是有所帮助的。同时,这种仍有些抽象的概括也为“歧视妇女”的内涵、外延在未来的变化留足了空间。对“歧视妇女”更加具体的规定则在后续各章节中有所强调和聚焦。例如,在政治权利上,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规定人大代表、村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等;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上,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等;在文化教育权益上,建立对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保障制度,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上,明确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及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等;在财产权益上,明确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婚姻家庭权益上,规定女性在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等。